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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老有法依年老孤凄更要懂得(第1页)

第3章老有法依——年老孤凄,更要懂得

用“新老年法”呵护自己老年人为社会、家庭奉献了自己的一生,他们的生活保障是国家的责任,是社会的责任,也是家庭的责任。但是,总有些人利字当头,当老人不能再为家庭创造利益的时候就被当成眼中钉,连最后的生活保障也想要夺去。

身为老年人,就要想办法、有办法保护自己,让自己度过安稳的晚年生活。

老人再婚,子女强行干涉是否违法

【案件缘由】

李大爷在不到30岁时,妻子因病去世,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李大爷一直没有再婚,一方面,他担心自己再婚后,新妻子对两个孩子的态度问题;另一方面,经济压力压得他喘不过气来,暂时无暇考虑再婚的事。

一晃眼几十年过去了,李大爷已经退休了,两个子女早已成家立业。因为子女在别的城市工作,李大爷感到异常孤单,尤其是在公园里散步时看到一对对老夫老妻恩爱有加,更渴望能有个人陪陪自己。

恰好,有人给李大爷介绍了一个老伴。对方和他有相同的经历,性格也温柔随和,这令李大爷动了再婚的念头。

当李大爷将再婚的念头告诉子女后,不想却遭到激烈的反对。子女反对李大爷再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财产继承的问题。李大爷名下有一套房产和若干存款,一旦李大爷去世,对方将会继承部分遗产。往更坏的方向想,他们担心李大爷会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给再婚妻子。二是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目前,两个子女每个月都会给李大爷生活费,一旦李大爷再婚,生活费必会翻倍。

子女为防止李大爷再婚,不仅没收了李大爷的身份证、户口本,还跟亲朋好友、街坊邻居打招呼,不准再为李大爷介绍对象。

对此,李大爷非常委屈,他觉得自己将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都给了子女,到老了还不能为自己而活。他很想知道,子女是否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子女强行干涉老人再婚的行为是否违法?他打算用法律的武器改变现状。

【现身说法】

当下社会,老年人再婚的事例很多,遭到子女反对的理由也是各种各样。那么,子女是否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呢?

答案是,没有权利,而且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主张婚姻自由,不论是新婚还是再婚,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老年人选择再婚,是他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作为直系亲属的子女也无权干涉。一旦干涉,就属于违法行为。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本案中,子女扣留李大爷身份证、户口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大爷婚姻自由的权益。如果李大爷向有关部门求助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就能维护自己婚姻自由的权利。

【读法心得】

虽然法律能够保障老年人再婚的权益,也能勒令子女强制履行赡养的义务,但是,一旦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老人跟子女之间的关系将会出现一道裂痕。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不建议老人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再婚的权利。

子女反对父母再婚是有原因的,如果能从根本上解决子女的顾虑,他们还有什么理由反对呢?

本案中,子女反对李大爷再婚是担心财产继承和赡养费的问题。如果李大爷在再婚前处理好财产分配问题,给出减轻子女经济负担的方案,他的再婚之路会顺畅很多。

再婚老人,对方子女对自己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案件缘由】

林阿姨今年63岁,老伴因病去世好几年了,经人介绍和65岁的陈大爷再婚了。不过,婚后的生活并没有她想象的那么美好,她每天都处在烦恼之中。

林阿姨有一个儿子,每个月会固定给她生活费,虽然钱不多,也能令她衣食无忧。就在上个月,她的儿子突然将生活费减半。她以为儿子遇到了经济困难,担心之余询问儿子出了什么状况,哪想到,儿子是故意扣掉她一半的生活费。

林阿姨气愤地质问儿子,为什么要这么做。儿子对她说,她再婚了,再婚对象的两个子女也应该赡养她,并让她找对方子女要生活费。

对于儿子的说辞,林阿姨觉得有道理,她认为自己和陈大爷结婚了,名义上就是对方子女的母亲,对方子女应该有赡养她的义务。

当林阿姨向对方子女要生活费时却遭到了拒绝,闹得很不愉快。对方子女对林阿姨说,她没有抚养过他们,没有在他们身上花一分钱,他们也没有义务要支付她赡养费。

这段时间,林阿姨烦恼极了。她非常想知道,老人再婚,对方子女是否对自己有赡养义务。为此,她特地咨询了律师。律师给她的答案是,继子女对她没有赡养义务。

【现身说法】

再婚,意味着从两个家庭变成一个大家庭,也将与对方子女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但是,老人再婚后与继子女的关系,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名分型。即生父母和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独立生活,或者是没有成年,但是抚养费由生父母提供,继父母不提供。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仅仅是名分上的关系。

第二种类型是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父母也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费,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将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不再仅仅是名分上的关系。

根据这两种类型可以明确得出,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名分型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共同生活型,继子女对继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本案中,林阿姨与陈大爷结婚时,彼此的子女已经成年且已独立生活。所以,林阿姨与对方子女的关系为名分型,对方子女是不用向林阿姨履行赡养义务的,林阿姨也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读法心得】

本案中,虽然林阿姨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子女赡养自己,但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子女赡养自己。法律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再婚而发生改变或终止。相对应,老人在子女成年时再婚,继子女也不能享有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子女好逸恶劳,老人可以拒绝“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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