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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解决与预防(第1页)

罪犯的解决与预防

我们现在能做什么?这是个问题。如果我的说法是正确的,在所有犯罪案件中都会发现缺乏社会兴趣、没有受过合作方面教育的人,他们在一味地追求一种虚假的优越目标,此时,我们应该怎么办?罪犯与精神病患者相似,除非我们能成功地与他们合作,否则所有努力都是徒劳无功的。

再怎么强调这一点也不为过:假如我们能使罪犯对人类幸福产生兴趣,假如我们能使他们对其他人感兴趣,假如我们能训练他们进行合作,假如我们能使他们走上通过合作解决生活问题的道路,我们就一定能够获得成功。如果没有做到这些,我们便一筹莫展。

现在我们知道对待罪犯时该从何下手了:我们必须教会他们与人合作。仅仅把他们关在监狱里效果不大,因为他们期满释放获得自由后,很可能会再次给社会带来危险。在目前情况下,社会是绝对无法将罪犯完全隔离开的。所以,我们还必须考虑:“他们没有对社会生活做好准备,我们应该怎样帮助他们呢?”

这项工作做起来可并不像听起来那样简单。如果想把他争取过来,我们不能通过使他过上轻松的日子来帮助他,更不应该为难他,指出他的错误或是和他争论也于事无补,因为他的观念已经形成。多年来,他一直是以这种思维方式来看待世界的。

如果要改变他,我们必须找到他形成这种思维方式的根源。我们必须探寻他最初失败的原因,以及引发失败的环境因素。

他主要的个性特征在四五岁时就已经成型:在那时,他已经对自己和世界做出了错误的估计,这些错误后来也体现在他的犯罪生涯中。我们必须了解和更正的正是这些早期错误。我们必须找出其生活态度最初的发展历程。

此后,他会将经历的一切事情作为为自己的生活态度辩解的筹码。假如某些经历与这一态度不相符合,他便会冥思苦想,对其进行修正,以符合这一态度。

假如某人对生活的态度是别人总羞辱我、亏待我,他便会找出许多证据来证实这一看法。他会搜寻能证明自己正确的事情,而无视所有相悖的证据。罪犯只对他们自己和自己的观点感兴趣。他们用自己的方式去看去听,常常对与自己对生命的理解不符的事情视而不见。

因此,除非我们能挖出他的解读背后的意义和他各种观点的成因,发现他的态度最初是如何形成的,我们才能说服他。

体罚的无效

体罚没有任何效果,因为体罚只会使罪犯更加相信社会充满了敌意,无法与其合作。也许罪犯在学校里也经历过这类事情。他们没有学过如何与人合作,因为功课做得很差,或在班上不守规矩,因此受到了批评或处罚。

但这么做能鼓励他们去与人合作吗?他们只会觉得处境比以前更加绝望,觉得大家都在和自己作对。他们当然会讨厌学校。谁会喜欢一个只会受到责备和惩罚的地方呢?

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会失去所有信心。他会对学校、老师和同学都失去兴趣,开始逃学,躲到别人找不到的地方去。在那些地方,他发现了其他有同样经历、走上同一条路的孩子。

他们理解彼此,所以没有人会责备他。相反,那些孩子会奉承他,激起他的野心,希望他能以反社会的方式做出成绩。当然,由于他对社会的生活需求没有兴趣,他会把这些孩子视为朋友,而把整个社会视为敌人。这些人喜欢他,他和他们在一块感觉更舒服。

正是这样,成千上万的孩子加入了犯罪团伙。如果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们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们,也只会证明他们的观点:我们是敌人,只有罪犯才是朋友。

这样的孩子完全没有理由会被生活的考验击倒。我们绝不应使他们失去希望,只要学校能够培养这些孩子的信心和勇气,这一点就很容易做到。在后文中,我还会更加详细地讨论这个建议。现在,我们用这个例子来说明,罪犯如何将惩罚解释为社会与自己作对的一个标志,正如他们一直所想的一样。

体罚的无效,还有其他原因。许多罪犯并不十分珍惜自己的生命。在生命的某些时刻,他们中的一些人差点选择自杀。体罚,甚至是死刑对他们完全没有威慑力。他们会执着于想要战胜警察的愿望,甚至会感觉不到疼痛。这是他们对自己所认定的挑战的反应之一。

假如看守人员对罪犯十分严厉,或他们受到了苛待,他们就会鼓起勇气反抗。这会进一步坚定他们想要与警察一较高低的信念。

如我们所见,他们在遇到任何事情时都是用这一思维方式去解释的。他们将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视为一场永不休止的战争,在其中竭力试图获得优越感。假如我们也以同样的方式处理,那就正中其下怀。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也成了一种挑战。

罪犯认为自己是在与厄运做斗争。惩罚越重,他们想表现自己聪明勇敢的意愿越强烈。很容易看出,许多罪犯完全是从这个角度来看待他们所犯下的罪行的。一个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在生命中最后几个小时里想的往往是自己本该如何逃过侦查:“要是我没留下那副眼镜就好了!”

合作精神的培养

我们已经指出,哪个孩子都没有理由觉得气馁,相信自己不如别人,或与别人合作没有益处。没有人一定要被生活的问题击倒。罪犯选择了错误的解决方式,我们必须让他们看到自己错在哪里,为什么错,我们必须培养他们的勇气,让他们学会对他人感兴趣,并与他人合作。

如果大家都能认识到这一点,罪犯最重要的自我辩解就会无效,未来也不会有孩子选择犯罪。在所有的犯罪案例中,无论描述正确与否,我们都能看到错误的童年生活方式的影响,都能看到一种缺乏合作意识的人生观。

我想强调的是,这个合作的意识必须通过训练掌握,绝不可能通过遗传所得。合作的潜能确实存在,也的确是天生的,但对所有人而言,都需要通过培训和练习才能发挥这种潜能。

在我看来,对于犯罪的其他观点的认识都无关紧要,除非我们能够找到证据,证明有人学会了合作,但仍然走上了犯罪之路。我从未遇到过这种人,也从未听说有人遇到过这种人。预防犯罪的正确办法是培养恰当程度的合作能力。只要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无法希冀避免犯罪这一悲剧。

与地理等学科相似,我们可以通过教学来教会孩子与人合作的重要性,因为合作是一个真理,真理总是可以传授的。假如孩子或成人没有做好准备就去参加地理考试,他们可能会失败。

同样,如果孩子或成人没有做好准备就去接受某些需要合作知识的情境检测,那么他们也会失败。我们面临的所有问题都需要合作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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