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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在外在关系关系总论在后(第1页)

三、内在外在关系(关系总论在后)

A。内在关系论

1。关系的可能牵扯到无量地推延。这里所说的内在关系论不一定是布莱德雷底学说,可是,本书底作者认为它是布莱德雷底学说。他底思想可以分作两部分,一是关系不可能论。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只提及而已,不预备讨论。关系不可能底理由大致说来如下。如果两个体能有关系,例如X与Y之间能有Rl关系,则X与Rl之间不能没有关系,假如它们底关系为R2,则X与R2之间不能没有关系,假如它们底关系为R3……两个体非先有无量数的关系不可。这问题似乎不只于一关系牵扯到无量数关系,即令一关系牵扯到无量数关系,这并不表示一关系为不可能,这问题似乎也不是一关系事实可以分析成无量的关系事实,例如XR1Y可以分析成(甲RX2)Rl(丙YR2J)……等等,即令一关系事实可以分析成无量数的关系事实这也不表示关系不可能。无量这一概念虽然常常使一些人头痛,可是并不一定增加我们底困难,它实在可以解决许多理论上的问题。以上的理论牵扯到许多问题,不止于普通所谓无量推延而已。我们在这里不注重这一问题,不预备从长讨论。

2。任何关系都改变关系者。我们所注重的是内在关系论。大致说来内在关系论是说任何关系都影响到关系者。如果两个体发生关系,它们都受影响,它们都与原来的个体不一样,所谓原来的个体即指未发生此关系之前的个体。这一思想我们要从长讨论。这问题牵扯到全体与部分底问题,关系上的影响和性质上的影响问题,并且还牵扯到推论问题。本条所谈的是内在关系论底说法。请注意我们所要讨论的一部分当然是何谓内在关系,但是,我们所要批评的只是内在关系论。对于内在关系或外在关系,我们在以下的讨论中只求其所谓,我们不至于有所批评。内在关系论把所有的关系都认为是内在的关系,我们在以下所要表示的是在某某看法之下,不是所有的关系都是内在的。

3。内在关系论底结果。在本条我们先表示一下,如果所有的关系都是内在的,我们会有怎样的结果。就我们自己而论,我们转一方向,我们就不同了,因为我们与许多的东西底关系都改变了。不但我们改变而且树窗桌椅笔墨,……等等都改变了。请注意这不是说它们本身有无改变,这是说假如它们本身没有改变,然而只要换一方向,它们都因此改变了。外面微风吹树叶,我与这张纸,这枝笔都与从前不同了。

以上不是从知识论着想。若从知识论着想有两方面的困难可以使知识论完全说不通。从头一方面着想,知识即一关系,如果所有关系都是内在的,知识关系也是内在的,如果所有的关系都影响到关系者使它在关系中不一样,那么知识底对象在知识中与不在知识中不一样,而对象底本来面目根本得不到。这就是说,如果我们坚持内在关系论,我们所知道的决不是事物底本来面目。我们在这里没有以官觉为例,其所以不谈官觉者,不过因为它不是本章底主题而已。从第二方面看来,任何个体与任何其它的个体都有内在关系,如果我们要知道一个体,我们非知道它所有的关系不可,因为它受所有的关系底影响。如此说来,如果我们要知道一个体,我们非知道整个的宇宙不可。知道整个的宇宙当然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知道任何个体也是不可能的。如此说来,如果我们坚持内在关系论,知识根本就不可能。

内在关系论底重要上条已经表示。这问题我们非讨论不可。以下的讨论虽因官觉而发生,而讨论底结果并不限到官觉范围之内。

B。全体与部分

1。全体与部分底关系并不那么显而易见。全体与部分底关系本来是非常之麻烦的问题。有些也许是我们所谓显而易见的思想,其实并不见得显而易见。即以全体大于任何部分一说,大多数的人也许认为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大多数的全体,全体的确大于它底任何部分。可是,如果我们想到无量的全体,则此全体不大于它底部分。全体等于它底所有的部分,有些人也以为这是显而易见的。这也不见得,有些全体大于所有的部分底总数。地上摆一堆柴,其全体也许等于那一堆柴底总数,一个国家也许大于土地人民之和。我们在本段不泛论全体与部分,这一类的问题都得撇开。

2。全体总是可以分析成部分的。如果我们把全体与部分相提并论,则所谓全体即令是我们不能分开剖析的全体,总是能够分析成部分的全体。这就是说全体总是一关系事实或一关系集合。关系当然不止于一种,数目也很多,其中也不见得有主要的关系,但是因为所牵扯的问题差不多,我们可以让关系简单化,以XRY为例表示全体。在此集合中,X是部分,Y是部分,它们都是关系者的部分,R也是部分,它是关系部分。此集合本身为一全体。假如我们以XRY为第n层次,则第n-l底层次上,X和Y也许都是关系集合,虽然在第n层次上它们都是关系者,而在第n+1层次上XRY是另一关系集合底关系者,虽然在第n层次上它是关系集合。我们在这里不讨论层次问题。

3。改变任何部分同时也改变全体。对于(2)条所说的情形,我们的确可以看出以下的情形,改变X,则XRY改变,改变Y则XRY亦改变,改变R,则XRY更是改变。我们现在可以暂且不管改变X,Y,R究竟有何意思,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X成为Xl或X2或X3,……等等,X就改变了,而在此改变底情形之下,XRY也就成为X1RY或X2RY或X3RY……这就是说XRY也改变了。Y与R底情形同样。内在关系论是说所有关系都是内在的,并且内在关系改变其关系者。假如我们承认部分与全体有关系,那么这种部分与全体底关系都是内在的。我们会想到XRY这一全体,或这一关系集合,它不是YRX,不是RXY,不是XYR,也不是X1RY,X2RY,X3RY,……也不是XRY1,XRY2,XRY3……也不是XR1Y,XR2Y,XR3Y……等等。假如我们以改变关系者为内在关系底充分条件,那么任何部分与全体底关系都是内在关系,因为改变部分,我们总可以说全体不是那原来的全体了。

4。全体改变是否任何部分也改变。由部分到全体底关系情形如上条所述,但是由全体到部分问题就大不相同了。上条曾说如果XRY成为X1RY或X2RY,或X3RY,……全体变了。全体变了,是不是部分也变了呢?在XRY全体中不仅X是部分,Y与R都是,全体由XRY成为X1RY,它的确变了,X也的确变了。问题是:Y与R变了没有?对于这问题可以有两不同的答案。一答案说它们不必有变,一答案说它们变了。后一答案大概要说R从前是X与Y之间底R,现在不是,Y从前是与X有R关系,现在是与X1有R关系,所以都变了。照此说法如果全体变,部分也变了。前一答案大概要说R可以仍是从前的R,虽然关系者不一样,Y可以仍是从前的Y,虽然与它有R关系的不是从前的X。对于一问题可以有两完全不同的答案,答案中所牵扯到的基本意念一定不同。所谓“变”一定不一样。一个体受了甚么样的影响它就变了,或者虽然受了甚么样的影响,然而仍没有变。我们又回到第二节所提到的影响问题。我们以后不笼统地谈变,而说变了些甚么。仍以XRY变成X1RY而论,R的确受了由XRY而成X1RY底影响,同时的确不必受另外一种影响使我们不能不说它不是那R;Y的确受了由XRY到X1RY底影响,同时也的确不必受另外一种影响使我们不能不说它不是那Y。有一点我们须在此说明,我们在这里所谈的是普遍的情形。也许有全体变而任何部分都变的情形,这与我们底问题不相干,我们底问题是:是否所有的全体变更都引起所有的部分也都变更。我们所谈的是普遍的理,而不是特殊的事。

C。关系与性质

1。有性质相同的两个体,无关系相同的两个体。任何个体有关系,任何个体也有性质,一个体之为该个体决于该个体与任何其它个体底关系而不决于该个体底性质。这句话也许只是常识中的话,但是这是一句非常之重要的话。我们可以用另外方法表示。从殊相说,没有两个相同的个体,但是从共相说可以有两个相同的个体。可是,即令从共相说我们也得分别关系与性质。从性质共相说,我们可以有两个性质完全相同的个体,而从关系共相说没有或不能有两个关系完全相同的个体。这实在就是以上那句话底意思。两个体既可以有完全相同的性质,则一个体之为该个体决于关系而不决于性质。在现在这样工艺发达的时代,我们可以想像到工厂出产品可以达到差不多性质完全相同的程度,例如本年度底某种福特汽车。在性质上我们也许无法分别这种汽车之中的这个与那个,然而它们仍为这个或那个,它们底关系不一样,一个也许摆在树下,另一个也许摆在屋子里。

2。性质和关系底不同。我们以上那句常识的话非常之重要,因为承认这句话也就同时承认有以后所谈的外在关系。承认这句话也就是承认关系与性质不同,至少我们已经表示关系不同的个体不一定是性质不同的。上段曾提出变更。一个体是不是关系有了变更该个体就算变了,还是要性质有了变更,该个体才算变了呢?上段也曾谈到影响。一个体是不是因关系有了变更,它就受了影响,还是要性质有了变更该个体才算受了影响。我们底兴趣至少在这里不集中在答案上。我们知道这问题底答案要靠我们底用字法。我们现在只注意关系不同和性质不同不一样。以下几条要更进一步地表示关系与性质不一样,虽然我们现在并不预备作关系与性质底通论。

3。彼此互通的关系网。关系大都有彼此互通的图案。此图案当然有大小底分别,然而从一关系大都可以推出许多别的关系来,例如X是Y底父亲,则X底父母兄弟姐妹与Y底关系也就决定。整个的时空网也是一关系网,一个体在时空中与其它个体底关系也定,静的个体与它有时空位置上的关系,动的个体相对于它而动。其它的关系图案也许没有时空关系图案,则是非常之显明的。性质也有图案,但是性质图案一直到现在没有这么显明。这情形也许是临时的,也许知识达到极点,性质与关系底图案同样地显明;但是在极点未达之前,此情形似乎实在。

4。改变关系是否改变性质总牵扯到一推论。假如我们把红的长方的个体移动,它底一部分的关系改变了,另一部分的关系也许没有改变,例如它底前后,左右,东西南北……等等改变了,而它之属于李先生这一关系没有改变。性质也许改变了,也许没有。究竟改变了没有呢?我们无从知道。如果我们要得这一问题底答案,我们要试验,要观察,我们才能得到答案。如果我们把该个体由红改黑,一部分的关系改变了,例如它与别的有颜色的个体也许因此调和,也许因此不调和,而另外一些关系没有改变,例如它仍为李先生所有。从性质方面着想,除颜色外有些也许改变了,有些也许没有改变,而究竟改变与否我们也得要试验要观察。我们虽然如此所说,然而对于后一方面的改变即由红改黑,没有兴趣。我们所注意的仍是前一方面的改变。问题总是改变关系是否因此改变性质。这一问题总牵扯到推论。

D。改变关系底推论

1。不从长讨论蕴涵关系。推论底根据是蕴涵。一部分的推论底根据是相等或相同,然相等或相同,也可以说是隐含蕴涵关系。蕴涵有种类。本书底作者在清华学报发表的那篇外在关系论里曾引用了不同的蕴涵关系作不同的推论底根据。现在似乎用不着提及不同的推论与蕴涵,因为我们现在力求简单。因为力求简单我们不能不把一些微细的分别抹杀下去。在这里我们只引用普通所谓真值蕴涵已经够了。我们可以用XR符号表示在XRY关系事实中的X个体,而X符号表示未在XRY关系事实中的X个体。由X到XR代表X个体改变了它底关系,这说法也许不妥,也许我们说在XRY关系事实中的X个体,即XR1,代表改变了关系的X个体。我们底问题是如果XRY,就怎样呢?我们有甚么推论呢?

2。改变一个体底关系,在关系上该个体和从前的确不一样。我们可以用“≡”代表关系一样或相同,以“=”代表性质相同或相等。第一点我们得承认如果一个体改变它底关系,无论关系是如何的关系,它与原来的个体或未改变它底关系之前的个体在关系上不是一样的,这可以说是一逻辑命题。这实只是说如果一个体改变了它底关系,它就改变了它底关系。这既然是逻辑命题,当然是一句极普遍而又没有例外的话。如果所谓影响只是关系的不同,则X个体在XRY关系事实中,受了R底影响与不在XRY关系事实中的X个体不同了。我们用以下符号表示。

XRY·和XR X( 即关系不等或不同) (一)

3。关系改变性质不必改变。我们不能说如果一个体改变它底关系,无论关系是如何的关系,它与原来的个体或未改变它底关系之前的个体,在性质上不是一样的。这就是说如果一个体改变了它底关系,它底性质不必改变。“如果一个体改变了它底关系,它底性质也改变了”是一假的命题。草帽原来在**,现在我把它摆在椅子上,这张桌子与草帽底关系改变了,然而桌子没有性质上的改变。我们可以用符号表示如下:

~(XRY·和XR X) (二)

4。关系改变,性质上无一定的影响。一个体改变关系,它底性质就不会改变吗?请注意以上都是说无论甚么关系或无论关系是如何的关系,这就是说我们只说R,而没有表示R是如何的R。也许有Rl根据我们底观察及试验,X与Y发生Rl关系时,则X不但改变了它底关系,而且改变了它底性质,例如盐泡过了的菜与未泡过的菜不仅关系不同,而且性质不同。从Rl着想,我们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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