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魏均田制
最重要的是北魏的「均田」制度。其議起於李安世。太祖天興元年、太宗永興五年,皆有「計口授田」之詔。高祖太和元年,詔:「敕在所督課農田,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此皆北魏均田先聲。
史稱:「時民困饑流散,豪右多有占奪,安世上疏云:『井稅之興,其來日久。蓋欲使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所以恤彼貧微,抑茲貪欲,同富約之不均,一齊民於編戶。竊見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世。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毀,桑榆改植。事已曆遠,易生假冒。強宗豪族,肆其侵淩。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羣證雖多,莫可取據。今雖桑井難複,宜更均量,審其徑術,令細民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然後虛妄之民,絕望於覬覦;守分之士,永免於淩奪矣。』帝深納之。」均田之議起於此。今按,李疏云「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則應在十年立三長後,而均田詔尚在九年。據魏書,立三長同時定「調」法,「調」法正須與均田相附而行,則九年有均田韶,信矣。蓋均田非一年可成,李安世亦恐不止一疏,通典、通考、玉海皆以李安世上疏在太和元年,亦因有詔均田也。然恐非此疏。上引則似確在立三長後也。劉道元曰:「劉、石、苻、姚喪亂之後,土田無主,悉為公田。除兼并大族外,貧民往往無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給之。」令按:李疏正為豪右冒認此項田畝而發,則明在推行均田以後。
均田詔在孝文太和九年十月。詔首卽云:「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是時孝文尚未親政。可知北朝政冶走上漢化之路,並不自孝文始。
大意謂:富強者並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利,民無餘財。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還受以生死為斷。
要行均田,必先審正戶籍。十年二月,遂立黨、裡、鄰三長,定民戶籍。此議本於李沖。
未立三長前,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韓卓疏謂:「巨姓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是也。
五家一鄰長,復一夫。五鄰一里長,復二夫。五里一黨長,復三夫。
時羣臣多不贊同。太后曰:「立三長,則包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為不可?」
翌年京都大饑,韓麒鱗表陳時務,又乞「制天下男女,計口受田」。可證均田制推行尚有在後。
均田制的大概如次:
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犢及老牛不得援例。受田三十畝,限止四牛。一本作四年。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還受之盈縮。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謂桑天有盈,卽充分在倍田內。諸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亦得給桑田。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此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
丁牛有限,而奴婢無限;又授田率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婦十奴四牛計,其田已在千畝外。若丁牛限四年,則並牛亦無限矣。又北齊河淸三年詔:「奴婢受田,親王限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一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據北齊以推元魏,可見奴婢受田之多。北齊尚有限,元魏並限無之。又魏書源賀傳有云:「主將參僚,專擅腴美,瘠土荒疇紿百姓。」北史常爽傳謂:「三長皆豪門多丁為之。」然此等皆不足為此制深病,治史者當就大體著眼也。
尤要者則在絕其蔭冒,使租收盡歸公上。
還受之田,舊說以不栽樹故曰「露」。見杜右通典注。恐露是「蔭冒」之反義,以其屬諸公上,故曰「露」。以其為露田,故須還受。以其須還受,故不得樹桑榆;並不以其不樹桑榆,始稱「露田」。時有「露戶役民」,正對複蔭之家而言。均田制之最高意義,還是要將豪彊蔭冒一切出豁,還是與西晉「戶調」用意略似,依然是中央政府與豪彊爭奪民眾之繼續表演。
而且在北朝的三長與均田制,更有一層重要的意義。北魏本以部落封建制立國,逮三長、均田制行,則政體上逐漸從氏族封建變為郡縣一統,而胡、漢勢力亦因此逐漸倒轉。
北魏宗室封郡為王公,部落大人降附者封縣為列侯。宗室封者先後共九十餘人,部落大人封者則達一百八十餘人。此等世襄封爵,為封建意味之割裂。至三長、均田制行,則漸次形成中央一統之郡縣制。魏立三長之年,即議定民官依戶給俸;高閣云:「懼蒸民之姦宄,置鄰以牧之。究庶官之勤劇,班俸爵以優之。」蓋民田租收既歸公上,則百官自應給俸。當時對百官給俸制甚多反對,此與反對立三長制用意正同,亦賴文明太后力持而定。又按:北史太和八年詔:「朕顧憲章舊典,始班俸祿,罷諸商人,以簡民事。」可見其前商人皆隸屬官府,如崔寬傳:「其治弘農,往來販賣漆蠟竹木致富。」今百官班俸,則隸官商人可罷,而民間自由商業亦因此再興。北方社會重行使用貨幣,亦在此後也。(又孝明帝時張普惠上疏:「州郡一匹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連及三長。百官請俸,人樂長闊,并欲厚重,無複准極。」亦可見立三長輿班祿制兩者間之關係。)是年又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蓋河北尚多部落勢力也。是其證。自是中國士族逐漸得勢。因其多為中央統一政府下之官吏。而諸胡部落大人逐漸失其地位。因其均為封建小主。此後魏孝文命鮮卑氏族全改漢姓,正以氏族之優越地位早已在政治上消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