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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赢秦之焚书坑儒(第2页)

《史记·六国表序》:“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为其有所刺讥也。《诗》《书》所以复见者,多藏人家。而史记独藏周室,以故灭。惜哉惜哉!”

皆谓秦人焚书,仅主《诗》、《书》、史记,不及诸子。所以焚诸侯史记者,为其多刺讥。所以焚《诗》《书》经籍者,为其古今异制。

《秦本纪》:“由余之告缪公曰:‘《诗》、《书》、礼、乐,乃中国所以乱。’”《商君·靳令篇》以《诗》、《书》、礼、乐为六虱。《韩非·和氏篇》:“商君教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荀子尝入秦,而讥其无儒。盖秦僻处西陲,于周官故籍,邹鲁儒书,最所贱视,由来旧矣。孟子云:“诸侯恶周礼害己,而皆去其典籍。”则焚前传官书,六国亦先有之,又不独秦然也。

又《诗》《书》皆古文,与秦文不合。秦既一天下文书,罢其不与秦文合者,则古文书与新朝官书抵触,不合时王之制,在无用之列,故尽遭焚灭也。此其事史迁、扬雄皆言之,

《史记·太史公自序》:“秦拨去古文,焚灭《诗》《书》。”此明言《诗》《书》为古文而见焚也。

又扬雄《剧秦美新》:“始皇划灭古文,刮语烧书。”此亦以烧书为划灭古文也。

而许慎之言尤详。

许慎《说文序》:“及宣王太史籀著大篆十五篇,与古文或异。至孔子书《六经》,左丘明述《春秋传》,皆以古文,厥意可得而说。其后诸侯力政,不统于王,恶礼乐之害己,而皆去其典籍。分为七国,田畴异晦,车涂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母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是时秦烧灭经书,涤除旧典,大发吏卒,兴戍役,官狱职务繁,初有隶书,以趣约易,而古文由此绝矣。”今按:王国维《史籀篇疏证序》:“《说文》:籀,读也。读,籀书也。籀书为史之专职。昔人作字书者,其首句盖云‘太史籀书’,以冒下文;后人因取首句‘史籀’二字以名其篇。刘、班诸氏不审,乃以史籀为著此书之人,其官为太史,其生当宣王之世。不知‘太史籀书’,乃周世之成语。以首句名篇,又古书之通例也。”其辨史籀非人名,诚为卓见。至许氏说六国新文,变易古体,至秦人同文字,而古体遂绝,则其语仍可信据。

盖晚周之际,通行文字,本有二别。一为古文,即宣王以下东周相传之文字也。一为今文,则六国以来新兴之文字也。盖简策之用既广,文字之变日繁,其日就孳乳而渐趋于简易,固非人力之所能制也。

文字有渐变,无改造。当六国时,已有小篆、隶书。郦道元《水经注》:“人有发古冢,其棺前和题‘齐太公六代孙胡公之墓’。惟三字是古文,余皆隶书。”此秦前已有隶书之证也。《困学纪闻》卷八:“方氏《跋诅楚文》以为秦惠文王二十六年。石湖亦谓当惠文王之世。后百余年东巡泰山刻石,则小篆非出于李斯。”是秦前已有小篆之证也。逮秦并天下,李斯作《仓颉篇》,赵高作《爰历篇》,胡母敬作《博学篇》,其书亦取当世用字,编纂章句,以便习诵;于当时字体,特有所整理去取,以改编字书,非改造字体也。庄子《天下篇》论述古之道术,散于天下,曰:“其明而在数度者,旧法世传之史,尚多有之。其在《诗》《书》《礼》《乐》,邹、鲁之士,搢绅先生,多能明之。其数散于天下,而设于中国者,百家之学,时或称而道之。”则周季之学,类别为三:官史为一系。《诗》《书》《礼》《乐》,即鲁人儒书为一系。诸子百家为一系也。《诗》《书》《礼》《乐》,亦古代官书传统,与官史同为古文。诸子百家,则多晚出今文。此先秦书籍。文字已有古今,而实贵族、平民间一大分野也。

至于六国新文,虽亦互有不同,然其时交通殷繁,文学游说之士,或朝秦而暮楚,或传食于诸侯。如稷下先生,平原宾客,皆广招异国之人。苏秦上书于七国,荀卿遍游于天下。吕氏著书,集诸侯之士,则七国文字之无大乖违可知。秦既得天下,同书文字,六国之文,以同时相通而见存,东周之文,以异时相隔而见废,亦至易想见之事也。

王国维有《战国时秦用籀文六国用古文说》,谓:“籀文为周、秦间西土文字,古文为周、秦间东土文字。”分战国文字为东西两种,殊不可信。

自始皇二十六年同书文字,

《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又《琅琊刻石》:“维二十六年,皇帝作始,器械一量,同书文字。”

至三十四年焚书,前后已八年。秦正字之法既严,

《史记·万石君列传》:“石建为郎中令,书奏事。事下,建读之,曰:‘误书马字,与尾当五,今乃四,不足一,上谴死矣。’”此虽谨慎,亦见汉时正字之严,则秦时可推矣。

治古文者,非徒无用,而又得罪,其人乃益寡。自此至陈涉起事又五年,兵戈抢攘,以迄于汉。至惠帝四年除挟书律,去焚书事已二十三年。诸子书以今文,易通晓;又其书率尚议论,大抵自辟户牖,别标新见,或则讨论时事,感切身世,读者可以递相发挥,无取墨守;不比古文旧籍,多系先时陈典,行事法式,世移事变,不足开意;故时人爱诵者多。兼以当时禁令未密,藏莾为易,故得完具。而《六艺》古文以传统专业,通习者少,又干重禁,遂多残缺,未获复全,亦其宜也。

自焚书令后一年,有坑儒之事。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侯生、卢生相与谋,始皇贪于权势,未可为求仙药,乃亡去。始皇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以炼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

其端肇于求仙之无效,侯、卢之亡去。其事止于坑犯禁者四百六十人。其波及于发谪徙边。或谓秦人尽坑儒士,则昔人已辨之。

王充《论衡·语增篇》:“言燔烧《诗》《书》,坑杀儒士,实也。言其欲灭《诗》《书》,故坑杀其人,非其诚,又增之也。燔《诗》《书》,起淳于越之谏。坑儒士,起自诸生为訞言。见坑者四百六十七人,传增言坑杀儒士,欲绝《诗》《书》,又言尽坑之。此非其实,而又增之。”

梁玉绳《史记志疑》:“余尝谓世以焚书坑儒为始皇罪,实不尽然。天下之书虽烧,而博士官所职,与丞相府所藏,固未焚矣。始皇三十六年,使博士为《仙真人诗》。《叔孙通传》载二世召博士诸儒生三十余人,问陈胜。又通降汉,从儒生弟子百余人。征鲁诸生三十余人。《项羽纪》称鲁为其守礼义死节。则知秦时未尝废儒,亦未尝聚天下之儒而尽坑之。其所坑者,大抵方伎之流,与诸生一时议论不合者耳。”

章炳麟《秦献记》:“《说苑》有鲍白令,斥始皇行桀、纣之道,乃欲为禅让,比于五帝。其骨鲠次淳于。《汉·艺文志》儒家有《羊子》四篇,凡书百章,名家有《黄公》四篇,黄公名疵,复作《秦歌诗》;二子皆秦博士也。京房称赵高用事,有正先用非刺高死。孟康曰:“秦博士。”其穷而在蒿艾,与外吏无朝籍,烂然有文采论著者,三川有成公生,与黄公同时。当李斯子由为三川守,而成公生游谈不仕,著书五篇,在名家。纵横家有《零陵令信》一篇,难丞相李斯。(皆见《艺文志》)秦虽钳语烧《诗》《书》,然自内外荐绅之士,与褐衣游公卿者,皆抵禁无所惧,是岂无说哉?若其咸阳之坑死者四百六十人,是特以卢生故,恶其诽谤,令诸生传相告引;亦由汉世党锢之狱,兴于一时,非其法令必以文学为戮。数公者,诚不以抵禁幸脱云。”

然或谓坑儒一事,仅限于望星气求仙药之方士,

见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

则亦未是。始皇自云:“吾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以炼求奇药。”是谓以文学兴太平,方士炼奇药,明文学、方士为两途也。又曰:“卢生吾尊赐之高厚,今乃诽镑我。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此由卢生之谤,而廉及诸生之訞言,不得谓诸生必方术士,而文学士非诸生也。且所谓“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坑之咸阳”,则候星气、炼奇药非犯禁,乌得谓所坑尽方士?且所坑者仅四百六十人,而以后滴发徙边者尚无数。扶苏之谏曰:“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此尤坑谪不尽于方士之证。故必谓坑儒无害于学者亦非也。

秦人焚书坑儒,事具如此。推其渊源,皆由荀、韩。荀主法后王,诛奸人,故秦禁诽上而坑儒士。荀主正名,故秦同书文而烧古籍。韩言:“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蠢》)故秦收书,禁语《诗》《书》,而令学者以吏为师也。秦人亦专伸一家之学,而行古者政学合一之制耳,非尽灭学术使无存也。秦亦有儒、有师、有博士、有著述,绵延至汉,初未全绝。谓秦焚书坑儒而学术中绝,固非也。然政学分故有诸子,秦主政学复合,即是绝诸子之学脉也。拨去经籍,遂开汉人今古文之争。汉之学风,迥异先秦,其转移之间,乌得谓非秦人之影响耶?则始皇、李斯之功罪,学者细究于先秦与两汉学风之不同而可知。书之尽焚与否,儒之尽坑与否,固非谳书之所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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