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理论上与实践上或许有希腊先例可寻,但这一“奥古斯都行政革命”却是独一无二的。此外,元老院“部门”之创立一定程度上并非为了提升行政运作能力,而是为了使那些显赫的元老们从属于奥古斯都的政权,因为他们的活动有可能获取卓越声望,从而对元首构成潜在威胁。作为成功元老的地位象征,“部门”确实颇为兴盛,但实际上掌管“部门”者往往是堕落懒散之徒或者无能之辈。最重要的是,如果抛开所有这些革新以及所有额外的职位与增添的职员数量,政府的主要活动依然是收取合同的租金、发放许可以及仲裁业务,尽管有了新职位与更精细的等级划分,政府所从事的还是同样的传统工作。
军队
执政当局用于对付被统治者的第二大联合团体与战争相关。在古典城邦及其继承国,即便是在雇佣部队发挥重要作用的时代,战斗在很大程度上依然继续由市民军队主导。直至公元前2世纪,罗马的战争方式亦是如此。其结果是,城市行政官职往往与军事指挥密切相关。罗马的关键理念“统治权”(imperium)正是源自这种军政的关联,“统治权”贯穿了整个帝国的政府活动,事实上“帝国”一词即来自“统治权”。[16]
越来越多的希腊化城市要么联合起来组成同盟;要么在外交事务方面屈从于外部势力的控制,所谓的外部势力开始是国王们,最终则是罗马。此时在这些希腊化城市中,“将军”(stratēgos)之类的头衔往往丧失了最初的军事内涵。同样的变化亦发生在罗马,首先是“大法官”,然后是帝国时代的“执政官”,这些官职最终都成为我们所谓的“文职”。拉丁语构词的希腊语对等词汇往往极具启发性,因此留意一下如下现象,就会发现颇为有趣:希腊语中用来称谓“大法官”的词汇其实就是“将军”。而事实上,自共和国中期以来,罗马的大法官就主要负责司法。到了尤利亚-克劳狄王朝时期,“工程师监督官”(praefectusfabrum)职位的社会等级有所降低,实际上已非军职,而且某些类型的“军事副官”也不过是名义上的军职。只有在公元3世纪,这一“非军事化”进程才开始逆转,军职头衔扩展至与战争并无必然联系的政府领域,此乃帝国最终的“军事化”进程带来的结果。不过颇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在此之前,有些皇帝的奴仆便拥有了“指挥官”(praepositus)与“随从官”(optio)一类的军职头衔。然而自始至终,皇帝的称谓都是军事荣衔“统帅”(imperator),这开始只是非正式的职能描述,随后变成称谓,最终成为正式的头衔。在希腊语中,“统帅”一词为“autocrator”,意为“无须对别人负责之统治者”。“统帅”头衔使得皇帝本人要承担很多过去由共和国行政官员负责的军事职责。尽管我们一般以元老院式头衔“元首”(princeps)指代罗马皇帝,但整个帝国对皇帝的感知却是“统帅”。而且,皇帝的军事权力也确实遍及帝国政府。
在古代世界里,要质疑一支常备军的正义性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和平乃士兵们赢得胜利的成果。不过要将现代意义上的“平民”()一词翻译为希腊语和拉丁语殊非易事,这是因为公民军队遗留下来的影响使得战争机构与和平活动相互混合。对我们而言,平民与战士间的区别非常清晰,这种差别对我们时代的伦理与实践皆有着重大影响。但在塞维鲁王朝时期才开始的军队势力独大之前,罗马帝国内的军民差别并不存在。奥古斯都创建了一直维持到公元3世纪的军事系统。军队由两部分构成,同时还有相当规模的舰队。军队的两部分中地位较高者为30个军团左右的公民军队,约165,000人。每个军团由一位中等地位的元老统率,军团统帅受拥有更高元老等级的行省总督节制,行省分两类:皇帝行省与元老院行省。这些军团一般在边境组建,它们也渐渐成为边境地区的永久组成部分。军团的大多数兵员招募自当地。虽然某些军团会变更基地,但总体而言,如此迁移并不多见。比军团数量更多的是辅助部队,自克劳狄乌斯在位以来,辅助士兵退伍时一般能获得公民权。罗马一向依赖“非罗马人”的军事帮助,而雇用辅助部队并将其整合入罗马军队之举就成为帝国实现文化同质的最重要手段之一。辅助军团的规模远小于正规军团,其统帅为公民或者骑士等级,他们通常来自意大利或行省的精英阶层,以此职务为自己晋身的阶梯和机遇。整个军事系统的财政支持为奥古斯都建立的“国防金库”,这是罗马人为了实现财务策划而采取的最初的亦是最根本的步骤之一。
之后直至公元3世纪以前,来自帝国精英阶层的军事统帅们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专业人员”。军队的效率与专业技能仰赖军中的高级以及初级百夫长,他们往往由普通士兵升迁至百夫长之位,而且服役期也跟普通士兵一样长。据我们所知,百夫长之类的军官极少能获得骑士等级,继续升职成为骑士等级军官也是很罕见的。骑士等级的指挥官尽管在上流社会的“晋升游戏”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他们的任职往往短暂而驳杂,包括骑兵与步兵中各式各样的不同职位。即便是元老等级者也与此相类,他们作为初级军官、军团指挥官(legate)或者驻军行省总督为军队效力的时间一般只占他们全部生涯中的一小部分。他们在众多不同地方担任这类职务,因此基本上没有机会成为专业人员。我们所知的几乎所有军事统帅都是如此,而且皇帝也尽力使元老们无法太熟知军务和战阵,这很明显已成为通行的帝王御人之术。这种实际上在非军事人员中选拔高级军事将领的手法有助于将军队纳入更为和平的帝国活动之中。
军团部队一向就是罗马公民团体的一部分。跟其他公民定居地一样,军团的共同体社区享有特权,这在非公民地区尤为重要。军团社区还有望拥有所有古典城市所拥有的设施:高架引水渠、圆形剧场、浴场等,诸如此类。堡垒(castellum)在开始时只是(军团)定居地中的普通组成部分。定居地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可能小到乡村,也可能大到城市。殖民地(ia)最初出现于共和国后期,用作公民老兵退伍后的安置城镇。殖民地拥有自治权,不过罗马也要求殖民地在出现麻烦时拥有自身防御能力并能维护罗马的利益。“殖民地”成为行省城市所渴望达到的最高地位,它们的存在更进一步模糊了军营与城镇间的差别。在军队出现的地方,人们在堡垒之外聚集起来形成定居点,他们的生活仰赖军队,但后来往往有了独立存在的能力。跟所有军队一样,军团士兵的不在役时间一般比在役时间更多。当不在现役时,士兵们耕种土地并从事商贸,过的生活跟普通公民大体无异。由于士兵们直接参与了帝国的日常行政管理,士兵与其他公民及非公民之间的密切联系由此进一步加深。
要研究一个国家的政府体系,就不能将目光仅限于最高层决策以及可以维持政府稳定与效率的官僚制度,还必须对这两者所发布指示的实际运作情况给予某些评估。我们必须问:实际执行罗马政府决定的是谁?在属下人员——强制执行者、当差者与信使——之中,罗马行政官员不乏直接代理人。但代理人数量极少,只有在真正统领军士时,行政官员才会有“统治权”,这也是罗马官方权力之最终所在。
军队所在地不全是那些较为边远蛮荒的省份。确实,在公元2世纪中期,罗马的全部28个军团中,有3个驻扎在不列颠,4个在莱茵地区,10个在多瑙河地区。然而即便在这边境吃紧之际,这些军团也大多被配置在既能在掌控境外土地,同时也能掌控行省广大领土的地点。实际上,在弗拉维王朝之前,基地位于帝国之内的军团数量更多。无论如何,从这些军团或辅助部队中抽调的分遣队都广泛分布于整个行省,特别是行省首府。在东部共有9个军团,其中最重要的是埃及的驻军,这些军团的位置更清楚地表明了帝国管制当地民众的意图。另外在较为安定的阿非利加与西班牙各保留有1个军团。除此以外,在海岸或者河岸城市还有大型的海军或水军基地。至于罗马城本身,则有一支规模庞大且结构复杂的驻军。而皇帝不管身处何方,身边必定会有一支大部队。总有士兵因派遣变动而从一个地方调往另一个地方,他们所去之处首先是在连接各边境地区的大道附近。在这里,他们的生计来源可能是某种特许,也可能是当地豪强的慷慨赐予,又或者是敲诈勒索所得——仅有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士兵。士兵们凭借上述特权以及帝国安全的需要为自己的罪行辩护。如尤维纳利斯(Juvenal)所言:你的牙齿被打碎了吗?你的脸上满是青黑色大鞭痕,还高高肿起吗?要知道,医生对你仅剩的一只眼珠也不怎么乐观。不过要是你跑去法庭控诉,注定不会有什么结果。如果被一名士兵殴打,你只能自认倒霉。(16。10以次)在我们看来,罗马帝国政府实行的乃是军事统治。
确实,对罗马帝国而言,要以任何(军队以外的)其他体制运作都会困难重重。即便是现代国家的行政部门也多半是由军事模式发展而来,比如英国便是如此。某些相关概念也是来自军队并沿用至今,例如假期。几乎没有什么现实可行的权力架构能够有效应对罗马行政管理所需处理的巨量事务:事实早已证明,对于一个世界政府而言,城邦制度无力胜任,而且父权制家族的权威也过于狭隘。罗马帝国有一套参与式机制,存在着类似于现代卡特尔的组织,以承担前文所述之公共合同;其他组织还包括城市民众、宗教人员、工匠等等会集而成的行会。这些组织可以通过代表与国家的统治者交涉并发起请愿、接受官方回馈等等,由此,所有这些团体都参与了帝国的统治。通过它们的特权与社团影响力,在帝国大城市之类的敏感地区,安全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然而,所有这些组织皆不具备军队那样便利快捷、训练有素且分布广泛的体系,因此军队便有了前面尤维纳利斯所描述的公众形象。由于拥有仅对自身负责的法庭与各种特权,且贪婪成性,加之在政府中无孔不入,军队遂成为一支暴虐的力量。
士兵们参与公共建筑工程,负责丈量土地,并为行省边界的常规岗位配备人员。军队还不时收到禁令,不许士兵参与其他税赋的征集活动。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了士兵们对于税赋的收取而言颇为重要。公元2世纪期间出现了一种为政府活动的秘密间谍,即所谓的“运粮兵”(frumentarii),他们成为晚期帝国邪恶组织“秘密事务警”(agentesinrebus)的前身。我们还可以轻易举出更多其他例子,但这些已经足够了。这里再谈一下两份纸草文献中所列的士兵职责清单,以此生动证据作为本节的结束。其中一份清单并不是来自非典型的埃及,而是来自多瑙河地区。我们从中得知,在默西亚省(Moesia),士兵要负责谷物装运、开矿、马匹征用、监狱管理等等。另一份清单来自埃及。而那里,士兵的职责有港口疏浚,还有造货厂与纸草厂的管理——其中纸草厂为埃及行政管理的重头,其他还有一般性的河流警戒任务。新发现的此类文献证明了政府对乡村地区所施行的监视,这有助于说明河流警戒一类警察活动的性质。总体而言,帝国境内到处都是士兵。[17]在一位不幸的埃及臣民须缴纳保护费的列表中有如下文字:“根据该士兵的要求,缴给他500德拉克马。”如此悲哀无助的记录可谓其中的典型内容。至少在埃及,这绝非什么特例。
家内式行政管理
在所有古代国家中,大多数政府活动得由极少数人承担。古代政府显得头重脚轻,大量对我们而言十分平凡的工作,在古代却是由最有权威者来完成的;而且相对而言,代表委派或者业务选拔也极少。在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的任何时期,真正手握“统治权”者不过数百人左右,他们的权力或是被直接授予,或是成为代表的方式获取。理论上讲,整个政府的重担就落在这一小撮人身上。实际上,确有某些元老感到自身的尊严应该反映在所负责的事务上,因而他们不应该去争论琐碎或者自贬身份之事。但另一些元老却认为,对“国家”(respublica)每个角落事无巨细地彻底关注乃昔日政治家们的伟大理想。面对一份公元前220年通过的、针对洗衣工人的监察管理规章,老普林尼曾满怀崇敬之情地惊呼:“我们祖先多么在意每一件事!”证据显示,普林尼的看法在当时颇为流行,如果一个问题引起了官方的注意,那么,只有在最高层才能对此有所决断。其结果是:皇帝及其高官,还有行省总督们在例行的常规司法活动上耗费了大量时间。而且有铭文记录显示,次要的行政管理决策也往往取决于很高级别,甚至要上达皇帝一级。某些信件流传至今,通信者为罗马帝国中数量极少的决策者,他们讨论的却是些微不足道的小问题。于是,这种状况的另一结果是:无疑还有数以百计甚至数以千计的事情,本来跟那些引起决策者注意的事情同样重要,却只能不了了之。帝国统治者极不情愿增加官员职位,也无意使政府事务复杂化。他们很少制订长期计划,即便偶尔有新的行政管理措施出台,那也是为严重危机所迫。于是,不堪重负的官员们自然会向助手们寻求帮助。这些助手之中固然有骑士和受庇护的自由平民,但在一个奴隶制社会里,非自由民(助手们)彻底的忠心与顺从则提供了更多、更广泛的潜在价值。我们现在所关注的,是那些授予家庭内部,但运用于公务的官方角色。
在所有行政官员中,皇帝是负担最重的。费尔古斯·米拉(FergusMillar)以确凿证据证明了皇帝对某些特定事情的详尽关注,以及皇帝实际上对于所有事务都要单独承担责任。由于事无巨细皆须负责,皇帝完全没有剩余时间去酝酿我们所谓的“方针政策”。皇帝的“方针政策”就是:开始处理自下而上达到自己面前的所有申诉、请愿、使团等等事务。因为人们对皇帝行事的唯一期望就是作为一位裁判,至于政府的全局事务,如教育、经济、军事、行政等,则只是偶尔占用皇帝的精力——皇帝对这些事务的处理实际上也毫无章法。尽管如此,还是有大量归皇帝支配的物资需要一定的管理,于是,我们在皇室家庭内便发现了最明确的范例,即行政官员的私人侍从获取了公共事务的职责,并由此拥有了巨大的政治权力。
某些共和国后期元老也拥有如此巨大的财富,他们信赖门下的奴隶或者被释奴,结果这些奴隶与被释奴们便控制了富可敌国的大量金钱或者大片土地。自然,该现象亦千真万确适用于奥古斯都皇室,因为奥古斯都本人的地产与财富毫无疑问是“帝王”级别的。尤利亚-克劳狄皇室的私有地产有很大部分是奥古斯都分配给自己家族的份额,其中最重要的是分给李维娅(Livia)[18]和小安东尼娅(Antoniatheyounger)[19]的部分,还有的是利用政策之便通过继承与没收等手段积累起来的。由于卡利古拉、尼禄、图密善、康茂德和塞普提米乌斯·塞维鲁斯对罗马上层阶级的摧残,这些皇家“遗产”(patrimonium)使得皇帝控制了帝国之内相当大比例的地产,其控制手段为直接的所有权,而非利用政制法令的简单政治性控制。所有权所需要的是一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方式,而且是一种演变极快的行政方式。
此外,还存在其他因素。在埃及,王室领地乃是自法老时代以来就一直存在的现象。皇帝作为法老的继承者,至少在该行省可以直接管理比例很大的土地。尽管(在整个帝国的管理系统中)埃及是个很特殊的例子,但对于如何为皇帝经营其他前王室领地而言,埃及在很多方面所起的作用的即便算不上模范,也无疑属于先例。特别是在帝国东部,皇家领地在那里早先成为了罗马人民的公地。了解一下在罗马共和国的最后岁月里,如此大片土地是如何管理经营是颇为有趣的。加拉提亚(Galatia)就是个极好的例子,在奥古斯都统治时期,加拉提亚末王阿明塔斯(Amyntas)的广大地产转变为皇家财产,所涉土地规模极大,连行省的组织都深受影响。皇家地产的监管者拥有极大的潜在实权,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某些有着明确地理边界的地区,如当时被称为色雷斯切索尼斯(Thraese)的加利波利(Gallipoli)半岛,该地就成为了一处单一的皇家财产。在这类地方,皇帝代理人们行使职权的方式必定与行省总督们有所不同。我们知道一个例子:提比略在位期间,在犹太省(Judaea)的一名皇帝代理人自作主张地对罗马士兵下达命令,就如同自己拥有“统治权”一般,结果该代理人受到惩罚。(Taals4。15)如我们将看到的,这样的许可很快就规范化了。在阿非利加省,皇家地产达到了最大规模。关于其规模等级与经营管理,公元2世纪的碑铭证据——其中最重要的是《曼奇亚纳法》(LexMana)——揭示了大量相关内容。皇家地产遍布于所有行省,除农业用地之外,还包括矿山、采石场、森林等,而且皇帝们扩充自身产业的步伐也颇值得注意。特别是塞普提米乌斯·塞维鲁斯,他在各行省中大大增加了皇室的财富。来自西班牙南部的油罐上原有的私人印记被皇家印记所替代,该现象有力揭示了皇帝如此扩展财富的步伐是何等突然,何等彻底,以及如此所为在经济上的重要程度。这些地产上的居民与皇帝之间,分隔着由“代理人”与“管家”等组成的等级系统,但这些居民完全有同样的机会像普通行省居民一样通过总督(向皇帝)申诉或者请愿,当然也可能像普通行省居民一样缺乏如此机会。
这样的变化极为重要,因为有了这些变化,最初的家内制度才有可能在之后两个世纪中成长起来,形成我们称之为“代理人服务”的制度。通过该制度,一个骑士等级的人能够在行省与罗马城中出任一系列重要政府职位,他可以负责各种各样的皇家任务,从掌管整个行省到经营矿山,他还可以担任元老们行使公务的助手。发展到最后,在任何时候都有170个左右的此类职位,这也正是“罗马之卓越行政”,或者说“这头难以捉摸的野兽”之所在。不过很清楚的是,这些职位并未构成一种与正规晋升模式相连的等级顺序,而且任职者无须具备更多的专长、知识、献身精神或职业水准,也无须拥有比元老等级同僚们更多的才干。对他们的期望同样包括在司法与财政方面的小心谨慎,但不包括真正的务实和效率,因为这些品质完全不是贵族行政官员之所需。一位阿尔卑斯山某地区的代理人描述自己的工作为“监督法律的执行并落实皇帝们的利益”。若论增加帝国统治效率的手段,这些职位的重要性要小得多,它们更重要的作用是作为一种将上层阶级吸纳入政府生活的手段。通过这些职位能够获取更高社会地位,同时它们的存在也能够确保有权势者对帝国的忠心。因此,我们怎么强调如下观点皆不过分:罗马最伟大的执政艺术不在于其“卓越行政”,而在于其“吸纳”能力。
如此一来,这些问题就很重要了:这些骑士等级的代理人是什么人?他们又来自何方?至于他们做了什么,倒不是特别要紧。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对于想象中“罗马官僚制度”的追溯就应该转向其他领域。一位新近的学者声称:“我们所说的‘帝国行政部门’,用来指代那些恺撒的被释奴和奴隶更合适些。”同样,共和国时期的元老也依赖自己的奴隶与被释奴,这为后世的恺撒们提供了先例。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的“家内成员”[20](familia)获取了巨大权力。尤其在克劳狄乌斯与尼禄统治时期,元首的家内奴仆对元首的恶劣影响可谓众所周知。元首的被释奴使用的头衔来自他们的主要职务,如信件秘书、会计秘书等,诸如此类。因为这些头衔与皇帝关系紧密,如果其他人在家中也使用同样头衔会被视为谋逆。由于人们对这些元首“奴仆”所表现出的敌意,他们的职位后来逐渐改为全部由骑士等级者充任。尽管如此,皇帝的家内奴仆,即所谓“恺撒的家内成员”(familiaCaesaris)依然有着极大的势力。
要在罗马世界找寻官僚制度是徒劳的。我们现在应该更近距离地观察罗马行政官员们真正关心的事情——司法裁判与税赋摊派。然后作为结论,我们能大体概括政府活动的性质,并试图发现真正凝聚帝国的究竟是什么。
由于罗马官员在司法裁判上花费了大量时间,罗马的法律自然会变得复杂精密。人们总是倾向于将裁判权归于尽可能高的权威,这一司法运作的自然法则增加了行省总督、罗马高级长官以及皇帝本人的工作负担,也促进了人们对罗马法的接纳。甚至在奥古斯都统治时期,斯特拉波(Strabo)已经记载道:尽管克里特(Crete)有着可敬的法律传统,但该地还是跟其他行省一样接受了罗马的法律。而且,就算是对罗马帝国内的状况抱有最尖刻的现实主义态度,我们也不能忽视存在一套法律框架所带来的优势,而这正是昔日诸希腊化王国所缺乏的。法律至少给帝国臣民们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使他们能够纠正与抑制罗马统治的恣意霸道。同样,法律成长于罗马,成长过程中伴随着各种问题,开始是城市的问题,后来是帝国的问题。法律专业知识成为了晋身政府管理阶层之阶。专业的法律实践最终成为众多行省人在政府中谋取职位的活动之一。罗马法可谓帝国统治最强固的遗产,其最伟大的编纂成就便是查士丁尼在位时东部帝国的法典。这里没有篇幅详述罗马法的逐渐演变过程,但法律解释的长期积累以及大法官们的“年度法令”中所包含的判例是需要特别强调的。因为正是这些文本在哈德良时期经过编纂,形成了法律系统的基础。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公元2世纪后期与3世纪初期,皇帝所扮演的两个重要角色——法律之源与伟大法学家的庇护者。不过,为了达到我们的讨论目的,以下有着相互关联的两点非常重要,需要特别说明。第一点,对现代政治思想家而言,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的分离乃极为重要的自由主义原则,但在帝国时代的罗马,此类意识并不存在。罗马的法律完全出自法官之手,与立法者无涉。第二点因循第一点,就如同我们对罗马行政决断的了解,罗马的法律措施也显示出同样的多样性与随意性,而且同样缺乏普遍性。事实上,行政决定与法律措施这两者很难彼此区分。在古代世界,并不存在与“成文法”对等的概念。其结果是,法律并不总是完全普遍的,社会的弱势群体可能无法享受法律的益处。例如,犹太民族主义作家们就以一种暧昧的关联把罗马的虚伪比作不洁的猪:“就像一头猪躺倒在地并伸出它的蹄子,似乎在告诉别人‘我是洁净的’(因为猪蹄是分蹄的)。[21]就像这个邪恶的帝国只知道掠夺和压迫,却装作是在主持正义。”
通信系统被描述为国家的神经系统。尽管匪患在意大利从未完全绝迹,但如果跟罗马统治以前以及罗马统治以后做对比,罗马统治时期通信活动的频繁度、道路与港口的安全性等皆会令人印象深刻。皇家驿站系统由奥古斯都创立,在随后数世纪间不断完善,成为了庞大、权威而复杂的政府系统。这也意味着驿站系统成为行省居民最沉重的负担之一,他们必须长年不断按照过往官员的要求提供食物、牲畜以及住处。众多地区不同时期的铭文资料为此提供了有力证据。但是有一点也是毫无疑问的,那就是帝国的道路与港口乃罗马统治最必不可少的“器官”。
信息的传输、检索与保存仍然是确保政府的稳定性、持久性与有效性的最基本要素。马克斯·韦伯[22](MaxWeber)认为文档乃官僚的生产工具,而罗马帝国又以其官僚系统的复杂精密著称。那么,罗马帝国的文档是怎么样的呢?以下现象是颇为有趣的:在19世纪以前,罗马帝国统治的这一方面并未让当时的研究者感到惊异。在埃及发现的大量纸草文书(papyri)使得人们有了如下观念,即跟那些发掘者的祖国所盛行的官僚制度一样,罗马也拥有一套官僚制度。自那以后,埃及行政管理的极度复杂性才得以进一步揭示。并且其他干燥地区出土的证据也表明,行政文书工作的总量在其他东部省份同样巨大,杜拉·欧罗波斯(DuraEuropus)的发现就是显著的例子。相关的数据相当惊人。在公元3世纪某一特定时期的埃及,一名地区行政官员所辖的部门在大约一个月内就消耗了434卷纸草。杜拉·欧罗波斯城堡中则有10间以上的房屋用于存放文档。因此,如果不太慎重,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说,这样的社会无疑应算作官僚社会。然而,该结论必须面对两大难题。第一个难题:固然如此积累文件是古代政府非常极端的一面,但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地的这种做法在帝国东部是否普遍典型?(就算答案是肯定的,)这种东部的典型特征是否也适用于整个帝国?诚然,在其他地方纸草文档无法保存至今,但陶质的东西却是不会毁坏的,在埃及的下层行政管理中同样被广泛使用的陶器碎片提供了更好的证据,证明埃及的这套系统仅是特例。第二个难题更为要紧:这些涉及几十名官员且堆积如山的文件在多大程度能够成为证据,证明存在着类似于现代国家的官僚行政系统?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了解为何这些记录被累积存放,以及它们如何被分配使用。这些现存的古代行政管理文档是来自办公处,还是来自杂物室,或是来自功能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