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政治和统治
缔造不列颠
把不列颠看作苏格兰、英格兰和威尔士,便承认了一个中世纪的发明,因为在此之前,形成一个独立自主的苏格兰王国是有可能的。几百年来,对于黑暗时代的苏格兰分散的政治团体,它们要么有可能保持分散,要么有可能在英格兰人的统治下合为一体。
现在成为苏格兰的这片土地,在黑暗时代,就像由不同政治联盟和民族组成的不断变换的拼图,这些政治联盟和民族构成了三个主要团体——盖尔人、皮克特人、布立吞人。达尔里阿达(DálRiata,集中在西部的阿盖尔郡)属于“苏格兰人”(这个英语单词没有苏格兰方言形式,最好译为“盖尔人”),盖尔人这一民族也生活在爱尔兰。皮克特人占据北部、东部,而布立吞人则在南部。从那时起一直到中世纪,苏格兰都与威尔士和爱尔兰相似,由分散的首领或领主构成松散的整体,而没有太多机会凝聚成更大、更强的团体。
苏格兰统一的进程非常缓慢。公元843年,皮克特人的国王肯尼斯·麦克阿尔宾(KehMa,又写作aedma)统一了福斯河以北的苏格兰,最终在10世纪成为著名的“阿尔巴”王国。阿尔巴王国政治中心从阿盖尔郡移到东部的珀斯郡,当时这个混合王国融入了苏格兰人,或称盖尔人和皮克特人,但从根本上说,盖尔人让皮克特人的影响黯然失色。下一个里程碑是1018年,国王马尔科姆二世打败了诺森布里亚人(自公元7世纪以来,诺森布里亚人就控制了苏格兰东南部的大片土地),将洛锡安纳入其统治之下。但即便在那时,西北部分地区仍然在独立的斯堪的纳维亚的管辖内,因为维京海盗自公元9世纪起就在苏格兰(和爱尔兰)开拓他们自己的疆土。1100年时,阿尔巴王国由两个相连的王国组成,一边是占据现代苏格兰三分之一领土、贯穿苏格兰东南部和英格兰东北部的诺森布里亚,一边是挪威人控制的群岛和剩下的西部地区的王国。
从12世纪开始,君主们称自己是“苏格兰人的国王”。13世纪,苏格兰的边界变得越来越牢固,政治中心也越来越清晰。诺森布里亚仍是一个缓冲区——特威德河畔贝里克(Berwi-Tweed)在1147到1482年间经历了13次易手,此后一直属于英格兰。实际上,英格兰的国王接受了一种半脱离的领土措施,有时英格兰国王甚至没察觉领土被入侵,除非苏格兰人的军队抵达蒂斯河,甚或亨伯河被频繁入侵。特威德河以南的诺森布里亚直到1237年签订《约克条约》后,才开始一直属于英格兰。在《约克条约》中,(苏格兰)国王亚历山大二世放弃对英格兰北部郡县的领土主张,时效200年。这一条约巩固了盎格鲁-苏格兰的和平,和平期从1217年一直持续到1296年。《约克条约》还允许(苏格兰)君主同化加洛韦,使其融入新兴的苏格兰国家,但直到15世纪,加洛韦一直处于半脱离状态。
亚历山大二世的统治标志着苏格兰国王关注重心的重大转移,他放弃了重绘不列颠政治地图的机会,此后一直致力于向西北扩张,而不是南下。亚历山大二世去世之前,他正试图从挪威国王手中抢夺赫布里底群岛和马恩岛。这一任务最终由其儿子亚历山大三世在拉格斯战役(艾尔郡,1263)之后完成。于是,到1266年,“不列颠”(不包括那时独立的威尔士公国)包括两个独立的集权君主制国家,这两个国家通过《珀斯条约》,或多或少清晰地界定了疆域。另一个君主国是英格兰,它的统一比苏格兰要早得多。最迟到11世纪,英格兰就已不再是一个松散的小王国团体,而是变成一个“联合王国”,其中心地带在东南部:“盎格鲁人之地”的盎格鲁-撒克逊的统一“国家”。
从事后来看,苏格兰内部的统一力量与它和英格兰的分离力量一样明显。但是,一个统一的、独立的苏格兰王国的发展并非注定。相反,或许有一些让苏格兰无法独立的因素促使英格兰领主直接统一不列颠。12世纪和13世纪,苏格兰和英格兰在两个重要方面走得越来越近:一方面,两个王朝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另一方面,布鲁斯、巴里奥尔、斯图亚特这样的诺曼贵族被国王大卫一世邀请进来,他们在12世纪的低地苏格兰建立了自己的权势,后来凭借自己的能力成了苏格兰的国王。这种定居形势是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之后,不列颠和爱尔兰日渐诺曼化这一广泛进程的一部分。
诺曼人对苏格兰的影响在大卫一世统治时期最为明显。大卫一世深受诺曼宫廷和诺曼文化熏陶,追求扩大皇家权威,他不仅扶持诺曼贵族,还引入了文字记录,建造了城堡,创建了自治城镇或拥有贸易特权和行政自治权的“皇家市镇”。不过这些都是大卫一世自愿采纳,而非外部强加的,因为苏格兰没有被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在1066年时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国家,这就让接管和变革这个国家变得更加容易。但苏格兰是个完全不同的实体。自那时起直到后面几个世纪,苏格兰的政治都是分散的,它的诺曼化借助的是移民和同化,而非武力。
图1 有着明显盎格鲁-诺曼特征的城堡,不仅是中世纪权力和地位的象征,还是统治中心的象征
不列颠瓦解:独立战争
不同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苏格兰这个国家从未被彻底征服,相反,它偶尔还有险胜的机会。苏格兰和英格兰之间有着重要的纽带,最终也许会完全(甚至可能是以和平的方式)被纳入英格兰国王的统治轨道上来。自相矛盾的是,盎格鲁-诺曼王权带来的政治、社会和军事变化最终反而为苏格兰的独立奠定了基础。尤其是由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开启的战争,以及其继承者继续发动的战争,这些战争迫使大贵族(他们往往在苏格兰和英格兰都有领地)决定他们究竟忠诚于谁,这不仅要确定其苏格兰身份,还要确定其英格兰身份。在此过程中,12世纪低地的盎格鲁-诺曼领主们联合高地(苏格兰西北部的山区)的首领,成为独立的苏格兰贵族。12世纪和13世纪统一苏格兰和英格兰的那股力量在14世纪反而将它们分开了,并最终确立了它们作为独立国家的未来。爱德华一世(及其他人)声称拥有威尔士和爱尔兰的土地,他统治爱尔兰,征服威尔士(但直到都铎王朝时,威尔士才被统一),作为不列颠最强大的国王,他对苏格兰行使直接的、最高的统治权。因而,他似乎缔造了一个独特的不列颠王国。1290年,亚历山大三世的王位继承人玛格丽特去世,由爱德华监督仲裁了“那一伟大事业”(王位继承问题);1292年,约翰·巴里奥尔(约翰一世)被推上苏格兰王位。爱德华的不列颠设想看起来似乎实现了。但苏格兰却选择与法国人一同对抗英格兰,1295年苏格兰与法国缔造了一条[“世友”关系,the‘Auld(old)Alliance’]纽带,并一直持续到16世纪。从那时起,英格兰就一直是苏格兰的“世敌”了(见第六章)。
冲突在升级。1296年,苏格兰小规模的越境侵袭导致爱德华发动了全面入侵战争,这开启了苏格兰人熟知的“独立战争”。爱德华在通往贝里克和邓巴的途中展开屠杀,占领了爱丁堡和斯特灵的城堡,然后向北直抵埃尔金(Elgin)。战争初期,苏格兰的军事抵抗由威廉·华莱士领导,但后来他成了一个孤立无援的“草莽”英雄,并最终于1305年被绞死、车裂、分尸。这样,爱德华就能宣称拥有对不列颠群岛所有地区的统治权了,他的统治疆域广阔,日渐统一,让伦敦实现对苏格兰司法、立法、财政和行政上的最终控制。
但是,爱德华对爱尔兰和苏格兰的统治是不稳的,他的不列颠国家很快土崩瓦解。从1306年开始,一系列复杂的政治事件促使卡里克伯爵罗伯特·布鲁斯领导苏格兰对抗英格兰,并最终由他获得了苏格兰的王位。1314年,布鲁斯在两天的班诺克本(Banno,斯特灵郡)战役中以少胜多,战胜了英格兰的强大军队,获得一场令人震惊的胜利。苏格兰人用的是他们的“百姓兵”或民兵,这些农民没有军饷,却有着高度的忠诚,他们摆起密集的长矛方阵(刺猬阵,s),在突袭英格兰军队之前,先消灭了敌人的骑兵。这场战役的直接结果就是驻扎在斯特灵城堡的英格兰卫戍部队投降。回顾一下这段历史便可知道,这场战役是重大的转折点:爱德华的设想依旧存在,但它们不可能实现了。
与此相反,布鲁斯以他的胜利和政治技巧铸造了一个苏格兰民族。布鲁斯身上的各种美德让他能够披上爱国主义的外衣,但他又是一个分裂的贵族阶级中的一个分裂性的人物,也是一个暴力的、追逐私利的人。不久后,曾在著名的《阿布罗斯宣言》(DeofArbroath,1320)中表示坚决支持布鲁斯的贵族,马上就起来造反了。《阿布罗斯宣言》被认为是缔造苏格兰民族的里程碑,它寻求教皇约翰二十二世的支持,呼吁教皇将一位独立统治者的加冕合法化,并宣称:“只要我们还有100人,我们就决不会屈服于英格兰的统治。我们不是为荣耀、财富或荣誉而战,我们是为自由而战……”不过,布鲁斯(罗伯特一世)很聪明,他将他的王朝和独立民族的理想联系起来,和贵族、平民的支持关联起来,并创造了一个强大的新君主国,以此作为随后苏格兰身份认同的重心。
表面上看,班诺克本战役并没有带来什么长远的影响,因为英格兰的干涉还在继续,引起了两地持久的猜疑之心。但长远看来,班诺克本战役不仅是苏格兰和英格兰历史上最重要的战役,还是不列颠历史上最重要的战役,因为它标志着在不列颠没有实现“超级统治权”的可能。考虑到中世纪(英格兰)对不列颠群岛其他地方三心二意、并不彻底的征服,苏格兰令人震惊的胜利可能是件好事。英格兰人控制下的爱尔兰和威尔士要感谢12世纪以来盎格鲁-诺曼贵族所带来的“个人进取精神”(privateenterprise)的侵略。威尔士的悬念在16世纪最终确定[1],但爱尔兰从来没有,两地的土著居民都惨遭种族隔离。自10世纪以来,对苏格兰的政策必然来自英格兰国王,因为没有一个贵族能强大到征服一个如此多样、如此分裂(又如此强大)的国家。班诺克本战役清楚地表明,即便英格兰国王的雄心再大,也是有局限的,这场战役是塑造独立苏格兰的里程碑。
缔造苏格兰:从独立到联合
尽管《阿布罗斯宣言》显然有着永恒的诉求,但它还是一份专门请求基督教最高权威教皇承认一个独立王国的请愿书。这份宣言表达了教士和俗人的愿望,描述了教会在苏格兰和欧洲境内的重要政治意义。它聚焦于王室或君主自由,因为当时的苏格兰完全是一个犹如一盘散沙的政治实体,除了君主和教会,很多地方都是分裂的。苏格兰随着王朝的积累而不断发展,人们对君主的忠诚有助于创造一种“民族”感。当人们提起“王国共同体”时,他们的意思是那些生活在一位国王统治下的人。
事实上,即便君主力量式微,君主也仍是中世纪苏格兰人身份认同的主要焦点。15世纪,大多数英格兰国王都是篡位者(1399至1485年间经历了五次王朝更迭),但斯图亚特王朝还是从1371年的罗伯特二世一直延续到了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产生这种适应能力的原因在于,16世纪前的君主更多的是一个聚焦点,而非强大的独立行动者。尽管苏格兰国王倾向于避免和他们的贵族发生冲突,但大卫二世、詹姆斯一世和詹姆斯二世还是得应对因钱财需求而引起的反抗。他们没有在臣民身上强加过多的直接税,因而和同时代的欧洲相比,他们享有相对的和平。詹姆斯三世曾想在15世纪70年代的对外战争中一展雄风(他死于1488年平定叛乱的战争中),但贵族对于实现詹姆斯三世这些统治者的雄心抱负没什么兴趣。詹姆斯四世和詹姆斯五世非常顺利地攫取了钱财,没有遭到任何抵抗,尽管例行的王室税收直到詹姆斯六世统治时期才建立起来。
理想的君主制意味着长期存在的少数派不会破坏这个国家。玛丽,这位苏格兰人的女王,在其父亲詹姆斯去世时只是个一周大的婴儿。她从1548年起就被养在法国,1558年和法国王位继承人结婚,直到丈夫去世才返回苏格兰。当1567年玛丽被废黜时,她的继承人詹姆斯六世还是一个婴儿。苏格兰君主制跌至低谷的时间不是在少数派当权时期,而是在成年玛丽执政期间。1561年,玛丽抵达苏格兰,当时一群持不同政见的贵族精心策划了一场激进的宗教“改革”(新教代替天主教)。作为女王,玛丽花费了大量时间控制破坏的程度。
苏格兰的贵族不希望出现一个太强大的君主,但一位无能的君主也不行。玛丽非常合理地抵挡了新教领袖约翰·诺克斯(JohnKnox,1514—1572)的尖锐警告,牵制了各个派系,直到1565年,她不明智地结了婚。随后,她的统治土崩瓦解,贵族将她驱逐出境。她被流放到英格兰,并被囚禁在那里。1587年,玛丽在英格兰作为叛国者被斩首。她所有的物品都被焚烧。玛丽是一个极有政治才能、极具个人勇气的女人,她热爱生活,是一位勤勉认真、魅力四射的女王。我们对她的评判不应该基于她的败局——没能给其命悬一线、摇摇欲坠的国家带去稳定,而应该基于她为实现这个目标所采取的众多成功的尝试。她被打败不是因为她不能与她的敌人相抗衡,而是因为敌人太多,问题太难处理。
玛丽的统治是在王权日益增长趋势下的一股逆流,其实在詹姆斯四世和詹姆斯五世时期,王室已经变得更加自信、更加坚定了。从那时起,以及其后数百年,苏格兰的政府与英格兰的政府一直都大相径庭。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英格兰王室就运用了普通法和全国巡回法庭制度,对地方和团体的自由进行严密有效的集中司法控制,向它们征税,要求它们为大规模战争买单。另外,英格兰国王还发行自己的货币。英格兰政府是地方参与式的政府——郡、百户区、镇、教区——这些都直接向国王负责。英格兰中世纪的国王有着极大的权力,只是偶尔会缺少威信。
苏格兰君主则有着强大的威望和有限的权力,他们不得不维护(权力的)多样性,支持贵族的既有特权,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很晚。苏格兰贵族认为自己是共同统治者,而非臣民。17世纪末之前或18世纪之前,地方政府是领主或皇家市镇的政府,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业余的、参与式的,中央的触角轻轻柔柔,力量不够。大卫一世发行的第一批皇家货币以英格兰货币为模板,流通了几个世纪,苏格兰的度量衡直到19世纪才标准化。中世纪晚期,苏格兰已经成为一个君主制国家,还有以下几大支柱支撑着这个国家:一个独立的教会,一个早熟的历史书写的民族主义流派,一个正在形成但已经稳健的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国家,它与英格兰毫无相似之处,反而更接近以地方分权的权力结构为特征的绝大多数欧陆国家。
联合:1603到1707年
16世纪见证了威尔士彻底融入英格兰政府的过程:郡、镇、普通法、议会。英格兰和威尔士成了一个统一的国家,这可能是当时欧洲仅有的一个统一国家:王室和议会权威在整个王国中盛行,这里有普通法,有统一的宗教,有自由的内部贸易,有一套基于领土和制度而产生认同的方式,也就是“国家意识”,如果这种国家意识不是所谓的爱国主义的话。随着时间的推移,威尔士人和英格兰人在社会层面也逐渐统一了,仅有威尔士语作为单独的标志被保留了下来。从1603年起,苏格兰与英格兰共戴一君,但1707年盎格鲁-苏格兰的联合,就像1801年盎格鲁-爱尔兰的联合一样,纯粹是法律意义上的,缺乏威尔士与英格兰那样政治、法律和制度上的统一。苏格兰和英格兰因为王室联盟和宪法工具而被拉拢在一起。英格兰的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死后无子嗣,苏格兰的詹姆斯六世觊觎其继承人位置已久,他于1603年戴上了英格兰的王冠,加冕为詹姆斯一世。人们“静默地欢呼,没有激烈地呼喊”。詹姆斯把他的朝廷从爱丁堡搬到了伦敦。他有志于在法律、宗教和政府方面更彻底地统一两个国家,但最终一事无成——就连王室特权(只有王储才能享有的权力),在南北两个国家也不一样。詹姆斯一世的继承人查理一世,在政治上不够敏锐,他也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最后发现这两个王国依然不同(见第二章)。
1707年前后,议会联盟在南方引起的争议并不比王位争议多。英格兰人很满意这笔交易,它确保了王位的继承,消除了苏格兰议会独立的刺激因素,带来了持久的安全。苏格兰人则更为矛盾,他们针锋相对的观点充斥了超过500份的小册子、祷告书和专门的论著。对立双方中,一方是昆士伯里公爵,他是女王在苏格兰的钦差大臣,鼓吹联合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好处;另一方是贝尔黑文勋爵,他因“我们的老母亲加利多尼亚”受到的威胁而胆战心惊。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很多苏格兰人实际上都对联合持怀疑态度。被赶下台的詹姆斯七世的支持者们,所谓的“詹姆斯党”(Jacobite,该词源于“Jaes”的拉丁文),为了谁继承安妮女王才合法的问题而产生了骚乱。激进的新教徒出于自己的立场,在面对明显威胁到他们独立教会和法律的危险时畏缩不前。
1700年以后,一些苏格兰人认为联合是一种背叛。诗人罗伯特·彭斯(RobertBurns,1759—1796)将苏格兰代表描述为“一群无赖”。事实上,很多谋划联盟的苏格兰人在斯图亚特王朝晚期被流放到了低地国家,他们是1688至1689年“光荣革命”坚定的、原则性极强的支持者。在“光荣革命”中,詹姆斯七世(詹姆斯二世)逃离了他的王国,奥兰治的威廉和玛丽(詹姆斯的女儿)接管了这一王国。像斯达尔、马齐蒙特、利文伯爵这样的人,自1689年以来就在讨论、计划合作联盟,他们相信(就像约翰·诺克斯所做的那样),联合会保护苏格兰的宗教改革,对抗法国路易十四的绝对君主制对所有新教徒发起的军事威胁。他们站在真正的“不列颠”立场上。17世纪90年代,他们就意识到了苏格兰亟待改善的经济状况,还希望苏格兰能优先进入与英格兰殖民地的蓬勃贸易中,但自1651年《航海法》颁布以来,这一贸易便受到阻碍。《航海法》颁布的原因不在于人们对王室或苏格兰人(或荷兰人)的敌意,更多在于强大的、自私的英格兰大商人的游说。
彭斯还嘲讽这些苏格兰代表“为了英格兰的黄金而被买被卖”,这既指“利益”或腐败(当时是一种正常的经商方式),又指为弥补1699年达连湾(巴拿马)灾难性的殖民冒险带来的损失而讨价还价所得到的40万镑赔偿金。苏格兰没有强大的海军保护其商业船队。最终,政治集团之间的意见达到平衡,联合成为一场“公平交易”。1707年5月1日,联合最终成行。苏格兰在议会的下议院得到45个席位,在上议院得到16个席位。不过,如果英格兰人想再次忘掉苏格兰,那他们很快就会失望。
政治稳定或许在1689年的英格兰就已经实现了,但在爱尔兰或苏格兰却没实现。这种不稳定表现为詹姆斯党人在第一次叛乱中攫取了基利克兰基(Killiekie,珀斯郡,1689),又于1691年在爱尔兰和苏格兰遭遇惨败。现在,1689年之后的詹姆斯主义被看作是一种激动人心的民族主义,或一场注定失败的、浪漫而不合时宜的运动,它是一种主流,但也不过是一场基于神圣继承权利(让君主接受涂油礼)和对王朝的忠诚的精英政治宗教运动。它不是一场独立运动,而只是对英国王权的另一种宣扬。1701年颁布的《继承法案》承认汉诺威王朝有权继承无嗣的安妮女王的王位(1714年的确如此),这一法案来自伦敦而非爱丁堡。该法案在苏格兰的同等文件,即著名的《安全法案》(1704)仅规定,安妮的继承人应该是她家族谱系中的新教徒。这样一来,就没什么能阻挡詹姆斯七世的儿子,即“老觊觎者”詹姆斯·爱德华·斯图尔特(1688—1766),转而要求作为詹姆斯八世继承王位,进而改信天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