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底“理”与“气”,我不敢说就是这里的“式”与“能”,亚里士多德底“形”与“质”,我也不敢说就是这里的“式”与“能”。“理不能无气,气不能无理”或“形不能无质,质不能无形”似乎是常常遇着的思想,可是,我个人总感觉不到这思想底必然,尤其是“理不能无气”,“形不能无质”底那一方面。若把“气”与“质”当作经验中的“东西”,这两句话似乎是真的,可是,它们虽然是真的,而它们似乎不是必然的。至少在我个人看来,经验的“东西”无所谓必然,而“理”与“形”很可以没有这些“东西”。我这里的“式”与“能”,在我个人,的确是不能分离的,而它们之不能分离,在我看来,的确是必然的。
能与式之不能分既是必然的,则“无能的式”与“无式的能”都是矛盾,矛盾就是不可能。我们可以利用一·七这一条去作一·六与一·二那两条底注解。一·六说道无“无”。前面那个无字是普通有无的无,后面那个“无”字是不可能的无。由“无”底意义可以推到“有”底意义。一。二说道有“有”。前面那个有就是普通有无的有,后面那个“有”是可能的有,最泛的有,最普遍的有。
一·八 能无生灭,无新旧,无加减。
以上谈“能”的那一条,曾表示“能”是名字,不是名词或其它任何概念。以任何概念去“形容”“能”不过是表示那概念是可能,“能”可以塞进那概念,而成普通所谓那概念范围之内的具体的东西。这与普通所谓形容不一样。任何类的东西均有生灭,有新旧,有加减。说一东西底“生”不过是说它既生后所有的“能”在它未生前塞在别的可能里面,而没有塞进这一东西既生后的可能或概念或共相。所以一东西底“生”不是“能”底“生”,一东西的“灭”不是“能”底“灭”;新旧加减的情形同样,其它可能也莫不如是。我们可以用“人”为例,有的时候,我们说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跟着就说“有理性”形容任何“人”。无论这一句话应作何解释,我们不能说它底意思是以有理性去形容塞在“人”那一概念或共相式架子或样式里面的“能”。如果有这意思,那就糟了。因为如果“有理性”可以形容“能”,其它无量的可能也可以形容“能”,而“能”底性质底数目与可能底数目相等;可能中有彼此不相容的可能,“能”也就逃不了彼此不相容的性质。总而言之,如果“生灭”是东西底生灭,则“能”无所谓生灭;新旧等等同样。
可是,“生”与“灭”等等都是可能。“生”可以有“能”,“灭”也可以有“能”。有“能”底“生”不是“能”底生,是“一可能之有‘能’”,底生;灭也不是“能”底灭,是“一可能之有‘能’”,底灭。一·八这一句话不是说可能中无“生”这一可能,“灭”这一可能,“新”这一可能。
既然如此,此处的生灭、新旧、加减等等只表示:没有式外的“能”加入式内,所以无生、无新、无加;也没有式内的“能”跑到式外,所以无灭、无旧、无减。“式”外无“能”,所以无外人;只有式内才有“能”,所以也无外出。
这样的思想也许就是Iibilityy那一原则所表示的思想。那一原则似乎很早就发现了,现在的科学似乎还引用。可是,有以下四点我们要注意:
(一)如果Matter-energy是一概念或共相或可以有定义的名词,它就是本文底可能,而不是本文底“能”。如果它是本文底可能,也许就是本文底“式”;如果是本文底“式”,则Iibilityy。那一原则就不是本条这一句话了;因为“式”虽无生灭(照式底定义无所谓生灭),而本条所说的不是式无生灭,是“能”无生灭。同时Matter-energy似乎不是本文底式;如果它是式,则那一原则不是自然律;如果那一原则是自然律,则它不是式。
(二)那一原则似乎是自然律,至少科学家以为它是自然律,而我们也把它当作自然律看待。果然如此,则所谓Matter-energy不是式,在定义上至多是式中的某一可能。生灭虽是可能,而任何可能底本身均无所谓生灭,这一点参观“有可能”那一条即可知。说Matter-energy这一可能无生灭似乎也不是这一原则所要表示的意思。
(三)以Matter-energy为式,这一原则不是本条所说的话;以之为可能,似乎也不是这一原则底意思。结果只有两条路走:(甲)是把Matter-energy当作名字看待,(乙)是把它当作本文所谓有“能”的可能看待。如果我们走(甲)这条路,而同时Matter-energy之所指就是“能”之所指,这一原则当然就是本条所说的话。这也许是原来的意思,但在我们把它视为自然律的情形之下,这一条路似乎走不通。
(四)这样看来,我们似乎只能把Matter-energy当作有“能”的可能看待,那就是说把它当作是Matter-energy那样的实在的东西看待。果然如此,则Iibilityy这一原则是科学家底自然律,当然也是我们底自然律;事实上是真的,可是,不是本然的道理。把这一原则作如是解,它当然不是本条所说的那句话,它底范围比本条底范围窄多了。
一·九 式无生灭,无新旧,无加减。
“式”也是无生灭等等。这一点在一·八那一条底注解里已经提及。从定义方面着想,这一句话可以说是用不着说的。“式”是析取地无所不包的可能,可能是逻辑上可以有“能”,而不是事实上有“能”的东西;它根本就没有时空底问题,也没有任何具体的东西所有的事实上问题。它似乎是很显而易见地无所谓生灭等等。但是因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留心具体的东西的时候多,留心抽象的概念的时候少,我们免不了注重前者,忽略后者。我们很容易因为甲是乙底父亲,乙是甲底儿子,甲比乙老,遂以为“父亲”一概念比“儿子”这一概念“老”,因为甲在乙之前,乙在甲之后,遂以为“在前”这一关系在“在后”这一关系之前。这些话只要提醒一下我们就知道它们是没有意义的话。无矛盾的概念就表示可能,可能可以是无矛盾的概念之所表示;概念没有具体的东西在事实方面所有的问题,可能当然也没有。可能没有这些问题,“式”当然也没有。
可是,有一点我们得注意。因为生灭等等都是可能,所以生灭等等都在“式”中,所以“式”中有生灭等等,也许就有人以为“式”有生灭等等。这当然是错了。这差不多等于说人有腿,人是腿。“式”中虽有生灭等等,而“式”仍无所谓生灭等等。这一点在一·八那条底注中已经提及,此处不过重新注意一下而已。
一·一○ 式或能无所谓存在。
“式”与“能”既无生灭、新旧、加减,当然也无存在。这里说无所谓存在者一方面因为前面说有“式”有“能”,或者有人以为它们和东西一样地存在,另一方面说它们无存在恐怕引起误会。
如果我们把“存在”两字限于具体的个体的东西底存在,则存在也是可能,也可以有“能”,也在“式”中。“式”中虽有存在,而“式”无所谓存在;存在虽可以有“能”,而“能”无所谓存在。本文底有无不是存在与不存在。是道底内容则有,不是道底内容则无。存在固然是可能,不存在也是可能,它也在“式”中,它也可以有“能”。“能”可以塞进存在这一可能里面去,也可以不塞进存在这一可能里面去。我们所要避免的误会就是以不存在为不可能底误会。生灭、新旧、加减这样相联的词没有存在所能有的误会,所以仅用无字已够。
有些人很喜欢提出存在问题。存在似乎是大多数人底一种实在与否底标准。这标准从我们底极狭义的经验看来,的确是非常之重要。从研究历史或其他尚且不容易轻视个体的学问的人们这一方面看来,也的确是非常之重要。可是,我们在宽义的经验中日常所用的工具,有一部分根本就没有存在底问题。例如我们问在这一段文章中,有几个“存”字?假如我们底答案是“n”,那么这里有n个“存”字甲,但同时这n个“存”字都是“存”字乙。至少这里的“存”字就有(甲)(乙)两意义底分别。由(甲)义,则前后、左右、大小等等问题都有,而这n个字都存在;可是由(乙)义,则前后、左右、大小等等问题都没有,这些问题它既都没有,它也没有(甲)义所有的存在问题。
本文在此处把存在二字限制到具体的个体的东西底存在。既然如此,“式”与“能”当然是无所谓存在。问“式”存在与否是一不应发生的问题,问我们怎样知道“式”存在当然也是不应发生的问题。“能”也是一样。本条底意思本来用不着以明文表示,其所以终于以明文表示者,一部分的理由也是因为有好些人发生“式”与“能”底存在底问题。
一·一一 式或能无终始。
式、能既无生灭等等,当然也无终始。这里的终始就是东西事体有终始底终始。这一条也是用不着特别提出的,其所以特别提出的理由与前几条同样。但是终与始似乎是注重“存在”的人们所特别发生而又似乎无法解决的问题。有些人因为注重存在的东西,所以很容易把一方面的问题移到另一方面去。存在的东西都有终始,即存在的世界也有终始;因此“存在的时间”“存在的宇宙”也有终始。其实时间与宇宙都不能以存在两字去形容,从可能方面着想,时间当然无终始。从现实的时间着想,时间也无终始,存在底标准之一就是占时间,未特殊化的时间无占时间与否底问题,而这也就是说无终始。至于真正的宇宙当然无所谓存在,也无所谓终始。说宇宙存在不过是把“宇宙”两字引用到某时期的世界而已,某时期的世界当然有终始。我们以后要表示时间是一老是现实的可能,而宇宙是道底别名,它们都无终始,但这是以后的事。
从前的人已经说过道无终始,物有死生。这两句话在本书里也很有道理。用本书底语言说道无终始就是说式与能无终始,说它们无终始,就是说它们无所谓终,无所谓始。物大概就是所谓东西或事体。果然如此,则物占时间,所谓物占时间,就是说物有死生。也许物之中有很特殊的物如天文学家底“宇宙”;这样的“宇宙”既然是占时间的物,当然不是真正的宇宙,当然有终始,当然有死生。总而言之,道为道,物为物,物有生死而道无终始。道无终始亦即式与能无终始;式与能无终始,因为无无能的式无无式的能,所以同时也是式无终始,能无终始。
一·一二 式与能无所谓孰先孰后。
根据以上一·六、一·七、一·八、一·九、一·一○、一·一一,式与能当然无所谓孰先孰后。可是,我们特别提出来讲讲也有道理。有好些人发生事理先后底问题,而这一问题引出许多的辩论。有些辩论或者是针锋相对,有些也许根本就是没有问题的辩论。他们底“理”或者相应于此处的“式”,或者不是,但他们底“事”决不是此处的“能”。关于此问题,我们要注意以下诸点。
如果所谓“理”是知识底对象而又能独立于我们底知识的理,它也许就是这里的“式”,如果所谓“理”是知识底对象,仅是知识底对象而不能独立于我们底知识的理,则所谓理不是此处的“式”。如为后者,它是我们经验中能以理称的事体好像能以四方称的四方东西一样。兹以理(1)表示前者,以理(2)表示后者,理(1)是可以独立于我们底知识的理,理(2)是不能独立于我们底知识的理。所谓事大概就是普通所谓“东西”或“事体”的事。事也可以分事(1)事(2)两义。但除此分别外,我们还可以引用另一办法,我们可以把相应于一理的事与不相应于一理的事分开来。这句话似乎要补充几句才行。假如人有人底理,树有树底理,动物有动物底理,植物有植物底理等等,具体的人就是相应于“人理”的事,具体的树就是相应于“树理”的事等等,而具体的人不是相应于“树理”的事,具体的树也不是相应于“人理”的事等等。我们先讨论理(2)与事(1)底先后问题,而先后两字限于时间上的先后。
(一)总有不相应于理(2)而先于理(2)的事(1)。这似乎是毫无问题的。至少在实在主义者,这是毫无问题的。如果“有事始有理”这一句话是作如是解,它似乎是一句不容我们否认的话。
(二)相应于一理(2)的事(1)不一定先于它所相应的理(2)。有些在前,有些在后。发现的事(1)(Discovery)先于它所相应的理(2),发明的事(1)(Iion)后于它所相应的理(2)。如果有人以为所有的发现都是发明,则事(1)等于零,而实质上就只有事(2)。如果有人以为所有的发明都是发现,则事(1)底意义等于理(1)。坚持理(1)理(2)与事(1)事(2)底分别,同时承认有理(1)理(2)与事(1)事(2),这两假设是无法承认的。
(三)不相应于一理(2)的事(2)既不先于所有的理(2)也不后于所有的理(2)。这句话似乎不清楚,这底意思如下:假设理(2)事(2)均有所谓最初,则此最初的理(2)事(2)没有先后底关系,即有时间上的关系,我们也只能说同时。仅有理(2),无经验,仅有事(2),也无经验;除非把经验二字用到那无知无觉的事体上去。
(四)不相应于一理(2)的事(2),在大多数人们底经验中,大概先于理(2)。如果“有事始有理”底意思是这个意思,这大约也是一句比较靠得住的话。这当然要看所说的“那一理(2)”是甚么样之理(2)。大约对于愈深奥的理(2),这句话愈靠得住;对于愈粗浅的理(2),这句话愈发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