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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贪污的吏治(第1页)

四贪污的吏治

明代仕宦阶级的一生,可以从陶奭龄的《五计说》中看出。他把这一阶级人的一生分为五个阶段:“十岁为儿童,依依父母,嬉嬉饱暖,无虑无营,忘得忘失,其名曰仙计。二十以还,坚强自用,舞蹈欲前,视青紫如拾芥,鹜声名若逐羶,其名曰贾计。三十至四十,利欲熏心,趋避著念,官欲高,门欲大,子孙欲多,奴婢欲众,其名曰丐计。五十之年,嗜好渐减,经变已多,仆起于斗争之场,享寒于险巘之境,得意尚有强阳,失意逐成枯木,其名曰囚计。过此以往,聪明既哀,齿发非故,子弟为卿,方有后子,期颐未艾,愿为婴儿,其名曰尸计。大约世人一生尽此五计,非学道人鲜自脱者。”1再从社会关系来看,这一阶级的人入仕的时期是见任官吏,退休的时期和入仕以前是乡绅(明代或称乡官,或称绅衿,绅指退休官,衿指生员——民间称秀才——和举人)。做官时期和外地的庶民产生关系,做乡绅时期则和本地的庶民产生关系。总之,无论他们是在官或居乡,一般的庶民都在他们的脚下生活着。

我曾习惯地把明代分为两个段落,分水岭是嘉靖朝(1522—1566),谈到明代的吏治时也不能例外。最好的说明是《明史·循吏传序》:

明太祖……下逮宣仁,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英武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鲜贪残,故祸乱易弭也。嘉隆以后,资格既重……庙堂考课,一切以虚文从事,不复加意循良之选,吏治既已日媮,民生由之益蹙。

嘉靖、隆庆以前,据赵翼的研究,“崇尚循良,小廉大法,几有两汉之遗风”2。明人陈邦彦所论更为具体扼要,他说:

嘉隆以前,士大夫敦尚名节。游宦来归,客或询其囊橐,必唾斥之。今天下自大吏至于百僚,商较有无,公然形之齿颊。受铨天曹,得羶地则更相庆,得瘠地则更相吊。宦成之日,或垂囊而返,则群相姗笑,以为无能。士当齿学之初,问以读书何为,皆以为博科第,肥妻子而已……一行做吏,所以受知于上者非贿赂不为功,而相与文之以美名曰礼。3

其实这只是一种比较的说法。嘉隆以前,吏治澄清;嘉隆以后,吏治贪污,固是事实。但在实际上,我们也可说,嘉隆以前吏治亦贪污,不过不如以后之甚;嘉隆后亦有循良,但不如前此之多。我们试看洪武时代的勾捕逃军案,兵部侍郎王志受赃二十二万4;盗粮案,户部侍郎郭桓侵没至千万,诸司官吏系狱至数万人5。成祖朝纪纲之贪作恶6,方宾之贪赃7。宣宗朝刘观之黩货8。英宗朝王振之贿赂辏集9,逯果、门达之勒贿乱政10。宪宗朝汪直、尚铭、梁芳11,武宗朝刘瑾、朱彬、焦芳、韩福、张彩之权震天下,公然纳贿12。几乎没有一个时代是不闹得乌烟瘴气的,和嘉靖以来的严嵩、魏忠贤两个时代比较,只有程度上的差异而已。假如真有截然不同之处,那我们可学陈邦彦的说法:嘉隆以前,社会尚指斥贪污为不道德;嘉隆以后,则社会且指斥不贪污为无能。这一社会风气的变化,是值得今日的士大夫思之重思之的。

这一种社会风气的产生,我在上文曾指出由于那时代人的人生哲学,从读书到发财成一自然的体系。此外还有两种社会环境,第一是寒士登第举债,第二是明代官俸之薄。

寒士得科名的一天,同时也是开始负债的一天,吴应箕说:

士始一窭人子耳。一列贤书,即有报赏宴饮之费,衣服舆马之需,于是不得不假贷戚友,干谒有司,假贷则期报以异日,谒见则先丧其在我。黠者因之而交通之径熟,圆巧之习成。拙者债日益重,气日益卑,盖未仕而所根柢于仕者已如此矣。及登甲榜,费且数倍,债亦如之。彼仕者即无言营立家私,但以前此之属债给于民,能堪之乎?13

甚至一入仕途,债家即随之赴任,京债之累,使官吏不至贪污不可。陶奭龄尝慨乎言之:

今寒士一旦登第,诸凡舆马仆从饮食衣服之类,即欲与膏粱华腴之家争为盛丽,秋毫皆出债家。谒选之后,债家即随之而至,非盗窃帑藏,朘削闾阎,何以偿之?14

反之,官吏而不贪污,不法外弄钱,那就非狼狈万状不可。周顺昌在做官后被债主所逼,向他的亲戚诉苦说:

读来札知诸亲友之索债者,填门盈户,甚至有怒面相訾者……做秀才时艰苦备历,反能以馆谷怡二人,当大事……今以滥叨之故,做一不干净人,五年宦游,不能还诸债主,官之累人也多矣。15

加之,农业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体的,一人出仕,不但父母、妻妾、子女靠他养活,提高了生活的水准,甚至母族、妻族、媳族、婿族、乡里、年谊都要一窝蜂涌来,打抽丰,求关节,真所谓“鸡犬同升”,教这人如何能不贪污?

次之,假如明代官俸如唐宋之优赡,那还可对付。可是,恰巧相反,明代官俸之薄,可说是历史上所仅见的。宣宗时名臣杨士奇记:

宣德四年(1429),吏有遭笞者,捃都御史顾佐之过,谓受皂隶赂放归。上密以示杨士奇,士奇曰所诉之事,诚有非诬,盖今朝臣月俸止给米一石,薪炭驺咸资于皂,不得不遣半归,使备所用。皂亦皆乐得归耕,实官皂两便。16

郑晓记宣德时一朝官惨剧云:

正统元年(1436)副都御史吴讷言:洪武年间京官俸全支,后因营造减省,遂为例。近小官多不能赡。如广西道御史刘准,由进士授官,月支俸米一石五斗,不能养其母妻子女,贷同道御史王裕等、刑部主事廖谟等俸米三十余石,去年病死,竟负无还。乞下建议增俸。17

正统时曹泰指出官吏之贪,由于俸薄,奏请增俸,事竟不行:

正统六年(1441)二月戊辰,巡按山西监察御史曹泰奏:今在内诸司文臣,去家远仕,妻子随行,然禄厚者月给米不过三石,禄薄者一石二石而已,其所折钞,急不得济,九载之间,仰事俯畜之费具,道路往来之费,亲故问遗之需,满罢闲居之用,其禄不赡,则不免移其所守,此所以陷于罪者多也。乞敕廷臣会议,量为增益,俾足养廉,

其仍贪污冒法者置之重典,则贪风息矣。上命行在户部详议以闻,尚书刘中敷等言官员俸禄已有定制,难以增益。从之。18

俸给之薄,由于折色,以米折钞,以布折米,王琼记:

国初定制,百官俸给,皆支本色米,如知县月支米七石,岁支米八十四石,足勾养廉用度。后改四品以上,三分本色,七分折色。五品以下,四分本色,六分折色。后又改在外官月支本色米二石,其余俱支折色。其折色以钞为则,每米一石,折钞十五贯或二十贯,每布一匹折米二十石。京官折俸四五年不得一支,外官通不得支。此贪婪之难禁也。19

折色相当于现在米贴之改发代金。不发米而发同等价值的钞,在原则上并不吃亏,可是第一月薪打折扣,只发原数的三十五分之一,第二钞值贬价。由于这样的左折右折,折得当时官吏无以为生,试举一实例,据《明史·李贤传》,当时指挥使月俸三十五石者,实支仅一石,米一石折钞十贯,钞一贯值钱二文至三文,由是知指挥使一月所得不过铜钱二三十文。推而上之,正一品月俸八十七石,照比例折成实支,又折起钞再算钱,也不过月得七八十文;推而下之,正七品(知县)月俸七石,左折右折,可怜只能拿到二三文铜钱了。其后又改定官俸折银例,虽然官吏的收入在比例上增加了一点,可是如专靠正俸生活,也还是非饿死不可。在这情形之下,中外官仰无以事父母,俯无以畜妻子,更谈不上还官债、赡亲族,何况上司要贿赂,皇帝要进献,层层剥削,除了剥削民众,贪污以外,更有什么办法!要做好官,那便非像潘蕃那样,做了若干年的方面大臣,罢官后连住宅也没有,寄住别人家终老。20海瑞剔历内外,死后全家产只有一两银子,连买棺木也不够。21这些自然是违反社会风气的可忽略的例外,大多数官吏很容易有办法,找出一条生财大道。

明代前期的吏治,从英宗任用王振到武宗任用刘瑾,这阶段的污浊情形是尽人皆知的。太祖、太宗二朝严刑重法,宣宗、孝宗二朝政局清明。现在试以这几朝作例,分酷虐和苛敛两方面说明。

太祖朝以酷虐知名的大臣有陈烙铁,《明史》说他:

洪武三年(1370),宁知苏州,征赋苛急,尝烧铁烙人肌肤,吏民苦之,号为陈烙铁。22

太宗朝则有残杀农民的丁珏:

丁珏,山阳人。永乐四年(1406)里社赛神,诬以聚众谋不轨,坐死者数十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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