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主张“性善”的,但他的根据也只是说人的知觉,高于禽兽,故说人性是善的。
性者,飞潜动植之通名。性善者,论人之性也。……人以有礼义,异于禽兽,实人之知觉,大远乎物,则然。(二十七)
这样看来,说人性善,不过是等于说人的知觉比禽兽高一点。人性有三大部分:欲,情,知。三者之中,知最重要。
惟有欲有情而又有知,然后欲得遂也;情得达也。(三十)
情与欲也是性,不当排斥。
喜怒哀乐,爱隐感念,愠燥怨愤,恐悸虑叹,饮食男女,郁悠戚咨,惨舒好恶之情,胥成性则然,是故谓之道。(《原善》中)
他又说:
凡出于欲,无非以生以养之事……天下必无舍生养之道而得存者。凡事为皆有于欲。无欲则无为矣。有为而归于至当不易之谓理。无欲无为,又焉有理?(《疏证》四十三)
这是反对向来理学家的无欲论。他说:
使饮食男女与夫感于物而动者,脱然无之,以归于静,归于一,又焉(有恻隐),有羞恶,有辞让,有是非?此可以明仁义礼智非他,不过怀生畏死,饮食男女,与夫感于物而动者之皆不可脱然无之,以归于静,归于一;而恃人之心知异于禽兽,能不惑乎所行,即为懿德耳。古圣贤所谓“仁义礼智”,不求于所谓“欲”之外,不离乎血气心知。(二十一)
这是很大胆的思想。性即是血气心知,其中有欲,有情,有知觉;因为有情有欲,故有生养之道,故有事业,有道德。心知的作用,使人不惑于所行,不糊涂做去,便是美德;使行为归于至当,便是理。道德不在情欲之外,理即在事为之中。
这种思想同旧日的理学家的主张很有根本的不同。朱子曾说:
理在人心,是谓之性……性便是许多道理,得之天而具于心者。
理学家先假定一个浑然整个的天理,散为万物;理附着于气质之上,便是人性。他们自以为“性”里面具有“许多道理”,他们误认“性即是理在人心”,故人人自信有天理。于是你静坐冥想出来的,也自命为天理:他读书传会出来的,也自命为天理。人人都可以把他自己的私见,偏见,认作天理。“公有公的道理,婆有婆的道理”。人人拿他的“天理”来压迫别人,你不服从他,他就责你“不讲理”!
戴震最痛恨这种思想,他说这种态度的结果必至于“以理杀人”。他说:
六经孔孟之言,以及传记群籍,“理”字不多见。今虽至愚之人,悖戾恣睢,其处断一事,责诘一人,莫不辄曰“理”者,自宋以来始相习成俗,则以“理”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因以心之意见当之也。于是负其气,挟其势位,加以口给者理伸;力弱气摄,口不能道辞者,理屈。呜呼其孰谓以此制事,以此制人之非理哉?……
昔人知在己之意见不可以“理”名,而今人轻言之。夫以理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未有不以意见当之者也。(五)
以意见为“理”,必至于“以理杀人”。
呜呼!今之人其亦弗思矣!圣人之道使天下无不达之情,求遂其欲,而天下治。后儒不知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而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文集·与某书》)
怎么叫做“以理杀人”呢?例如程子说:
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分明是一个人的偏见,然而八百年来竟成为“天理”,竟害死了无数无数的妇人女子!又如宋儒罗仲素说:
天下无不是的父母。
这也明明是一个人的私见,然而八百年来竟成为“天理”,遂使无数无数做儿子的,做媳妇的,负屈含冤,无处伸诉!所以说“以理杀人”酷于“以法杀人”。
戴震因此提出他的“理”说。理即是事物的条理,分理。
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一)
就事物言,非事物之外别有理义也。有物必有则,以其则正其物,如是而已矣。(八)(“以秉持为经常曰则。”——三)
不谬之谓得理。……疑谬之谓失理。(六)
在人事的方面,理即在情之中。
理者,情之不爽失者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二)
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三)
人伦日用,……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权之而分理不爽,是谓理。(四〇)
他所谓“理”,总括起来,是:
事物之理,必就事物剖析至微,而后理得。(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