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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商帝国的统治机制(第1页)

第二章重商帝国的统治机制

一、印度殖民地的公司管理

在重商主义政策的指导下,英帝国海外扩张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扩张领土,而是扩大贸易。[1]重商主义追求的是贸易与财富,特别强调宗主国同殖民地的贸易,要求独占殖民地作为宗主国的商品销售市场及主要原料供应地。第一英帝国时期,英国通过一系列殖民战争,战胜了欧洲其他殖民国家,在与法国的海权竞争中,英国也取得了彻底胜利。英国通过殖民战争与商业战争的结合,扩大了殖民地范围,逐渐形成了一个世界范围的庞大的殖民帝国,殖民地成为英国的商品市场和原材料来源地。但是英国对各个殖民地的管理各有侧重,并不是整齐划一的。总的来讲,第一英帝国时期英国对殖民地统治的特点表现为政治上控制松弛、经济上控制严格;其主要的统治形式是地方治理、公司管理等。在北美地区,英国除了商业管制外,其内部事务几乎完全由殖民地自己控制;在加勒比海地区,英国殖民者役使黑人奴隶劳动,生产英国所需的商品,在美洲地区形成了单一作物的种植园经济;在亚洲,英国以东印度公司为基地,加强了与亚洲的贸易。

在涉及东印度贸易的诸多公司中,显然最为成功的是东印度公司。在第一英帝国时期,以普拉西(Plassey)战役为界,东印度公司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起自1600年12月31日,当时公司从伊丽莎白女王(ElizabethI)手中获得了特许状。后来,它在与荷兰人竞争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壮大,不但管理印度次大陆、东南亚大部分地区及中国沿岸的贸易事务,还插手这些地区的政治和军事事务,[2]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商业帝国和领土帝国以加速度成长、扩张。[3]

东印度公司发展的契机出现在英国与法国的争霸战争时,尤其是七年战争期间。在印度,英国通过1757年的普拉西战役,打败了法国在孟加拉(Bengal)的支持者,确立了英国在印度的殖民霸主地位。此后东印度公司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公司在印度建立了一整套殖民统治机构。东印度公司由成立初期的一个海上冒险家公司,变成一个拥有军队、领土,可以宣战、媾和的权力机构,从而支配印度的命运。七年战争和英国对孟加拉的占领使东印度公司由一个商业强权变成一个军事的和拥有领土的强权。[4]普拉西战役和占领孟加拉不仅标志着东印度公司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同时也表明英国对印度的剥削和掠夺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由间接剥削转入直接掠夺。

英国人在亚洲进行探险和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并非最早,在它之前已经有葡萄牙和荷兰人进入东方。就目前来看,神父托马斯·斯蒂文(ThomasStevens)是第一个造访印度的英国人。1579年,他到达了当时葡萄牙的统治中心果阿(Goa),当时正是莫卧儿帝国第三代皇帝阿克巴大帝(MuhammadAkbar)在位之时。生活一段时间后,他写信给英国人,介绍了当地的一些状况。在他的影响下,拉尔费·菲奇(RalphFitch)和詹姆士·兰开斯特(JamesLancaster)先后于1582年、1591年前往印度探险。[5]

通过对亚洲的了解,英国人发现自己需要与亚洲进行商贸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而要与亚洲进行成功的交易就要求建立一个大规模的商业组织。与亚洲进行贸易成本很高,从英国经好望角到亚洲距离遥远,每次单程需六个月以上的航行时间,这意味着必须维持海上通道,必须有巨大而昂贵的船只,在亚洲港口还要有长期存在的贸易机构,可以用来贮存随船运来的货物及准备运往欧洲的货物。由于昂贵的费用及高度的风险,因此个人航行或小群体的航行不可能担当与亚洲的贸易。在重商主义思想的影响下,英国的商业发展十分迅速,英国的商人纷纷要求建立商业垄断公司,以便于开展海外贸易,进而夺取海上航路和垄断权,控制对本国商业活动有利的据点和地区。

早期英国人对印度的探险激发了伦敦人建立商贸公司的兴趣,这是东印度公司成立的原因和背景。于是,一群伦敦商人在市长的带领下向伊丽莎白女王请愿,要求女王“为了祖国的荣誉,为了英国国内商品贸易的提升,允许我们动身起程去东印度及其附近的其他岛屿和国家进行探险”,并为此颁发特许状。1600年12月31日,女王颁发了特许状,允许“总督及伦敦商人公司的相关成员去往东印度开展贸易活动”,赋予其“突破好望角和麦哲伦海峡,同那些尚未被友邦所占据的国家、岛屿和港口开展贸易”的独有权力。获得特许状的公司总督和董事每年一选,他们有权“在与英国现行法律不相冲突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设立法庭开审,制定法律和处罚制度,进行管理”。

东印度公司获得特许状之后,最先去的三个地方是位于印尼的爪哇岛(Java)、苏门答腊岛(Sumatera)和摩鹿加群岛(Moluccas)。不过,在1604年,与西班牙和葡萄牙议和之后,公司决定转向莫卧儿帝国,寻求同印度次大陆进行商贸往来。尽管葡萄牙人肯定会反对,但因为和平协议业已达成,葡萄牙人应当不会以武力方式反对。

于是,公司派遣了一个他们认为值得信任的人前往莫卧儿帝国拜见皇帝,此人就是威廉·霍金斯(WilliamHawkins)。他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以求获得对方的好感。1608年8月24日,他的船只在达布蒂河(TaptiRiver)河口抛锚,成为第一艘在印度海岸停泊的英国船只。上岸后,他同当地长官进行了长达数月的谈判。1609年4月,尽管葡萄牙人极力反对,他还是抵达了印度北部的阿格拉(Agra)。这时,贾汉吉尔(MohammadJahangir)接替了阿克巴的帝位,贾汉吉尔性格倔强、冷酷无情,没有他父亲的能力,[6]却承认葡萄牙人的海权。霍金斯虽然不能消除葡萄牙人在莫卧儿帝国朝廷内部的影响和势力,但他却通过用土耳其语与贾汉吉尔交谈,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尽管霍金斯没有从莫卧儿皇帝那里获得敕令,但他还是开始了小规模的贸易。1613年,公司获准在印度西部的苏拉特建立一个经销据点,不出几个月的时间,英国人和葡萄牙人就动起武来,尽管两个国家在欧洲本土仍保持和平友好状态。一艘驻守在河口的英国舰艇把葡萄牙舰船封锁在苏拉特港口,还击退了果阿总督派来惩罚他们的小舰队。1614年,英国舰“希望号”第一次把印度货运回本土,这艘船上载着靛蓝和棉布。贾汉吉尔对葡萄牙人的自负很是生气,特别是在托马斯·罗伊爵士1616年作为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派去的外交使节到达后,他更是对英国人大加青睐。

霍金斯之后有不少的英国人定居在印度北部的阿格拉,其中不仅有公司“经销据点”的代理人,还有其他的来访者。公司刚开始时,利润是丰厚的,一船丁香在安波拿(Amboyna)用2948英镑就能买到,在伦敦能以36827英镑卖出。每一次成功航行能带来平均150%的利润,前提是船只安全返回。不过,这种交易是在夹缝中进行的,公司的特许权是议会所反对的——议会一直反对这类拥有皇家垄断权的公司。公司还面临一些悄悄潜入者的挑战,其中包括曾经闯入西印度群岛的威廉·柯藤爵士(SirWilliam)。柯藤从国王查理一世手中获得了同亚洲贸易的特许状,这样东印度公司就无法进行合法的反抗和抵制了。同时,公司还在印度洋领域与葡萄牙人时有冲突,在香料岛(TheSpid)与荷兰人时有龃龉。英国人被荷兰人排斥在香料贸易之外,直到1682年之前,他们仅仅保有一个风雨飘摇的据点——位于爪哇岛的万丹(Banten)。以后,英国东印度公司把注意力集中于他们位于印度本土的“代理处”,通过这些“代理处”从印度统治者那里获得特许权。

东印度公司可以通过其资金运作获得丰厚的利润。早期(1607—1757年)东印度公司通过欺骗、贿赂乃至武力等方式从莫卧儿帝国的皇帝及地方王公手中获得许多特权,从事各种贸易,所获利润相当可观。公司股民每年所获红利可达20%左右,最高可达50%以上,[7]以致公司股票的价格一涨再涨,100英镑的股票在1569年的价格为130英镑,1677年上升为245英镑,1683年再升至360英镑。[8]不过,公司的贸易规模此时还远远称不上庞大,英国进入亚洲是为了获得在欧洲无法种植的谷物和欧洲工匠无法制造的物品。公司从阿格拉进口靛蓝,从孟加拉进口硝石和糖,从马拉巴尔(Malabar)进口胡椒,从马德拉斯进口棉纱和布匹,从卡利卡特(Calicut)进口印花棉布,从波斯(Persia)(今伊朗)进口生丝。其中,胡椒和香料是东印度公司与亚洲贸易的主要商品。印度的棉织品在欧洲市场也很受欢迎,并且在美国和非洲西海岸有再出口市场,他们满足了英国消费者流行时尚衣物的需求和对既便宜、耐洗又轻巧的纺织物的消费需要,英国最多的时候一年就进口大约75万匹印度白洋布和平纶细布。[9]难点是如何在亚洲推销欧洲货,平衡贸易逆差。在1674—1675年,公司出口的工业品价值15。5万英镑,出口银条41万英镑;而进口的商品价值86万英镑,其中大部分为纺织品。[10]

英国主要输出呢绒,还有铅、铁和铜。但是东印度公司出口的英国绒面呢只受到那些买得起的少数人的欢迎,有一些是在阿格拉卖出的,但贫穷的印度人对它的需求并不大。当时的英国进口货物都是用以长条形状发行的银条或通用的货币西班牙古银币结账的,这样的交易体制鼓励了英国人从印度港口出发,西去波斯、东去中国,投机于二级贸易,其结果之一就是把咖啡和茶引入了英国市场。1658年,“那种极好的,中国人称之为茶、英国人称之为中国饮料的饮品”在伦敦开始刊登广告。[11]到18世纪,亚洲成为饮料的主要来源地,主要包括中国的茶叶、阿拉伯和爪哇等地的咖啡。

17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东印度公司代理人大多在为数众多的“经销据点”定居,比如阿格拉、默苏利珀德姆(Mersripodim)、巴拉索尔(Balasore)及其他地方,但英国最主要的管辖区还是在苏拉特。在印度东部海岸虽然有极好的棉布生意可以做,但是那里没有优良海港。就抛锚点来说,印度东南部的马德拉斯是最好的地点。1641年9月,东印度公司将默苏利珀德姆的经销据点搬到这里。弗朗西斯·德(FrancisDay)从一位印度小王公手中租赁了一块地,并建立了有围墙防护的据点,把它命名为圣乔治堡(Fee)。当时,印度统治者正在为这一地区展开争夺,1647年,这里落入戈尔康达(Golda)的苏丹之手。他承认英国人拥有圣乔治堡,并拥有管理当地港口及马德拉斯区域的权力,条件是英国人要固定地从其所得收入中向他缴纳一部分贡税。这样,东印度公司实际上变成了一个印度小王公的封建诸侯。

与此同时,英国与葡萄牙的敌对状态结束了。1634年,英国在苏拉特的商人与果阿的总督达成了停战协议。几年之后,葡萄牙摆脱了西班牙的统治,重新获得独立,并开始同它之前的故友英国建立友好的外交关系。克伦威尔统治时,双方恢复了一些旧有协议中的条款,其中包括允许英国在东方海港和海域开展贸易活动,此前葡萄牙曾宣称对此享有贸易独占权。查理二世在位时,对克伦威尔取得的这些成就予以强化。此外,为了联合起来抗衡荷兰,葡萄牙和英国联姻结盟。1662年,英国的查理二世国王娶了葡萄牙的公主凯瑟琳,根据此次婚姻协议,葡萄牙把孟买及重要港口丹吉尔(Tangier)让与了英国;英国军舰需要在马拉巴尔海岸建立一个海军基地,以便与果阿的军舰合作。1669年,查理二世把孟买的管辖权交给了东印度公司,仅仅象征性地收取一点租金。国王极大地提高了东印度公司的地位,“公司开始急剧地扩张其在东印度的贸易”。[12]1687年,东印度公司把主要管辖区从苏拉特搬至孟买。

为了在恒河三角洲占据一些据点,以便开展与孟加拉的贸易,英国尝试了几次,但都没有成功。直到1690年8月份,约伯·查诺克(JobChamock)占据了其中的一个据点,这个据点后来发展成为今天的加尔各答市。1691年,他与印度当地统治者达成了一个协议,向孟加拉的行政长官纳瓦布(Nawab)缴纳一定年费,以换取免缴海关税的特权。1696年,东印度公司获得了为其经销据点建筑防御工事的权利。两年之后的1698年,买进了邻近三个村庄的封建特权,这意味着可以向当地征收土地税,并把一部分所得上交给纳瓦布。不久,英国人在这片土地上建造了威廉堡;在英国的管制下,威廉堡于1700年发展成为一个管辖区,并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城市。

东印度公司的三个管辖区都设置在建设有防御工事的经销处或补给站——圣乔治堡、威廉堡、孟买堡。以此为中心,加上附近区域,就发展起了新的大城市——马德拉斯、加尔各答和孟买。1680年,查理二世又将孟买租赁给东印度公司,并先后建立了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三个管辖区,设英国省督治理,作为进一步侵略印度的基础。[13]在每个地方,公司的基本功能都由最初简单的用英国商品交换印度商品,转变成为管理当地日益扩张的海港城市及其税收——此项任务更加繁重,但获利也更为丰厚。印度在17世纪末陷入内战,混乱的状态不能提供和平的贸易条件,这三个英国经销处成了商人的避难所,商人和货船于是聚集到加尔各答和孟买,使得之前兴盛一时的苏拉特、默苏利珀德姆,甚至果阿都衰落下去。

如同其他的皇家基金会组织一样,东印度公司在英国内战期间步履蹒跚,在克伦威尔统治晚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复苏,在查理二世复位后重新获得了其特权。1661年所发行的新的特许状在之后的几年中又屡次更改,而几乎每次更改都是一次新的增加公司权限的机会。董事有权铸造货币,有权任命要塞的总督,有权招募军队,有权给船只提供武装,有权保有殖民地海事法院,有权在其权限内强制实行军事管制,甚至有权对“不信奉基督教的人”发动战争或同其缔结和平协议。简而言之,三个位于印度的管辖区享有比在北美的皇家总督宽大得多的权力。

另一方面,董事会有资格限制,有资格当选为董事的人所持股票的票面价值必须在500英镑以上。[14]事实上,每支股票溢价是较高的,其年收益率在20%—25%。约翰·伊佛朗(JohnEverlyn)曾经对他的一支股票收益作了记录:他在1657年花250英镑购进的一份股票,到1682年时涨至750英镑。如果他晚卖出十年,还可以卖出更高的价格。

金器商兼银行家约西亚·柴尔德爵士(SirJosiahChild)在东印度公司扩张的那些年头里,恰好是公司的总督,他对新政策的实行有决定性的影响。1688年时,他写道:“我们的收益,一半来源于我们的贸易,一半来源于我们的管理。这将会使我们在印度成立一个国家。”他的目标是建立“这样的一个组织:它她有强大的民政权力和军事势力,并且能创造那么可观的财政收入。它将成为英国在印度建立的这个健全的、与世长存的自治领的基石”。

然而,东印度公司的进步和拓展绝不是在波澜不惊的环境中实现的。首先,虽然17世纪英国与亚洲之间的贸易大部分是通过东印度公司进行的,但东印度公司早期在印度的贸易并不十分顺利:一方面印度对英国商品的需求量不大,另一方面,欧洲市场对印度当时的主要商品香料的需求也不稳定,同时还要面临荷兰商人的激烈竞争——刚开始时,荷兰人的投资款额是英国人的五倍,把英国人远远地甩在了后面。在东印度公司刚刚成立的前十年,其派往亚洲的船只是17艘,而荷兰人派出134艘。[15]但是,东印度公司自己造船,把经营物品的范围扩大到了靛蓝、白洋布、丝绸等商品,还开展欧洲的再出口贸易和亚洲的转口贸易,并在印度的苏拉特和伊朗的霍尔木兹(Hormuz)建立了商埠。斯图亚特王朝对东印度公司并不支持,还分别于1604年、1617年、1635年三次取消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1657年,克伦威尔给东印度公司颁发了新的特许状,为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发展提供了新的机会。1660年王朝复辟以后的三十年是东印度公司扩张和繁荣的时期,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确认公司旧有的特权,并扩充了它的权利。1680年,查理二世又将孟买租赁给东印度公司,并先后建立了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三个管辖区,设省督治理。[16]

其次,东印度公司是托利党人的大本营,因此饱受辉格党人的攻击。“光荣革命”后辉格党得势,他们对东印度公司在1688年革命后取得的贸易专利不满,反对和旧政府结成联盟的商人团体。1694年,下院通过一项议案,认为除法令禁止者外,所有英国臣民都有在印度从事贸易的平等权利,国王无权剥夺英国人同印度进行交易的权利,而只有议会才能对此作出规定。据此,议会于1698年给一家新的公司——被称为“总社”——颁发了特许执照,以与之前的东印度公司对抗。接下来的几年,英国这两家公司开展了竞争,结果,新公司根本就不是旧公司的对手。旧公司还通过购进大部分股份获得新公司的大半利润,取得了战略性的胜利。[17]最终,在内阁的压力下,两家公司经过长时间的谈判,于1702年决定合并,这项决定在1708—1709年实施。从此两家公司在“英商东印度贸易联合公司”的名义下合二为一,一般仍称为“东印度公司”。[18]此东印度公司已初具规模,在1708年,它的总资产达到320万英镑,有大约3000名股东,它还大量发行债券。这一组织形式后来维持了大约60年。

再次,1689—1697年奥格斯堡同盟战争期间,英属东印度公司遭到战争的严重破坏。商船一进入南大西洋便易受到法军袭击,整段商路充满危险,英国在大西洋的军事力量严重不足。尽管如此,东印度公司仍是英国制造火药的重要原料硝石的主要来源。根据政府授权,战时公司需每年以固定价格提供2000—3000吨硝石,然而,战争还是使东印度公司蒙受了价值100万英镑的损失。不过,荷兰东印度公司相比英国东印度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更大,所以英国东印度公司还是相对幸运的。

最后,东印度公司的雇员们必须在印度的商业系统和政治体系内运作。东印度公司的贸易一般是这样进行的:往亚洲各个地区的进口商品的船只先从英国出发,装着可以在亚洲市场卖出的货物,大部分是毛织品和金属,金、银等贵金属通常占运出货物总数的80%,有时更多。这些船开往各公司在亚洲港口的服务中心,这些常设的商业机构主要是为了安置货物,一方面安置从英国和欧洲进口的货物,另一方面在船只到达前,准备好运往英国的商品,并安排好资金。亚洲地区许多小生产者卷入贸易活动,出口的农作物如胡椒、茶叶和咖啡,都是由亚洲农民种植的,丝绸、棉织品、瓷器是由亚洲工匠在自己家里或小工厂里制造的。

为了与大量的小生产者做买卖,英国公司的雇员中要有亚洲的商人和经纪人。只要政治环境允许,欧洲人就尽量减少中间人而直接与生产者联系,但是即便如此,他们仍需要雇用亚洲经营者来管理,并且应付购买欧洲进口货物的亚洲商人,处理金银兑换钱币的事务。与欧洲交易通常依赖当地商人和银行家,简而言之,公司的雇员必须在亚洲商业系统的管理下工作。

公司也必须在亚洲政治系统的管理下运行。印度各级官员,包括莫卧儿皇帝和其他封建领主、纳瓦布等都愿意和东印度公司签订协议,允许其在印度沿岸开展贸易。[19]既然如此,东印度公司经营的贸易就不能与当地政治相分离。在亚洲,英国商人必须承认皇帝的宗主权,他们的贸易特权和其他特权以及商业活动必须得到皇帝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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