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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商主义帝国体制的确立(第1页)

五、重商主义帝国体制的确立

重商主义强调贸易的重要性及国家干涉,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历史和现实环境不同,重商主义的上述原则在各个国家的具体表现就不尽相同。复辟时期英国对殖民地的统治具有明显的专制主义倾向,这种倾向使斯图亚特王朝在17世纪80年代重度介入殖民地事务。詹姆士二世甚至“设法在北美的北部、中部和南部设立三个也许是没有代议制的总政府,以利于从伦敦进行更有效的官僚主义控制,更好地实施贸易法令,增加殖民地关税收入以及建立更合理的防卫体系”。[193]专断的政策不仅违背了英国的自由传统,也破坏了殖民地经过长期发展所形成的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基本安排,因而民众怨声载道。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theGloriousRevolution),詹姆士二世被推翻,詹姆士之女玛丽(Mary)及其丈夫荷兰的执政奥伦治的威廉继承英国王位。英属美洲殖民地获此消息后,一些对专制王朝心存不满的人便乘机发动革命,推翻统治当局,使“光荣革命”蔓延到美洲,成为“跨洋现象”。[194]

“光荣革命”消息传到马萨诸塞后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1689年春波士顿居民行动起来,一支人数超过1000人的队伍在牧师的领导下攻占了波士顿港口要塞,将安德鲁斯总督及其参事会成员逮捕并关押起来。起事者的主要愿望是恢复公司特许殖民地时期英王所赐予的各种特权,增强市镇议会的权力,重建地方自治。1690年,马萨诸塞成立了安全委员会作为临时政府行使政权职能。殖民地的代表还专门前往伦敦,向新英王陈述反对安德鲁斯的理由及殖民地发动革命的合法性,要求英国政府重新发还特许证。威廉三世遂将安德鲁斯从殖民地召回,同意由旧政府暂管马萨诸塞,但不同意立即发还特许状。继波士顿起义后,普利茅斯、康涅狄格、罗德岛等殖民地也发生起义,它们的旧政权也相继恢复。

纽约是英属殖民地中没有设立议会的殖民地。1688年安德鲁斯任纽约总督,由殖民地上层组成参事会,一般平民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加之纽约居民上、下层之间在宗教信仰上的差别,因而矛盾比较复杂。1689年5月,以英国发生“光荣革命”为契机,德国移民雅各布·莱斯勒(JacobLeisler)率一队地方民兵夺取了俯瞰纽约港的重要堡垒詹姆士要塞,控制了政府。6月,代表安德鲁斯在那里进行统治的副总督弗朗西斯·尼科尔森(Frani)被迫返回英国。来自这一地区各部分的代表召开会议,并选举了莱斯勒为首的10人组成公安委员会,建立了自己的军队,莱勒斯出任纽约地区总司令。1690年4月他制定法令,打破纽约大商人对贸易的垄断权。莱斯勒还召集了由马萨诸塞、普利茅斯、康涅狄格等殖民地派代表参加的殖民地联盟会议,讨论在没有英国支持的情况下,如何面对外敌入侵和印第安人的袭击,会议达成了某些共识。1691年,英王任命的新总督到达纽约时,莱斯勒拒绝交出政权,经过激烈的战斗莱斯勒失败,新的殖民地政府重新建立起来。[195]5月,新总督以叛国罪指控莱斯勒及其主要同伙,未获皇家指令即承担政府职能是莱斯勒等人被指控的主要理由,最后莱斯勒被判处绞刑。莱斯勒被处决后,纽约的局势逐渐恢复平静。

英属南部殖民地对宗主国的不满也在“光荣革命”爆发后表现出来。本由天主教业主统治的马里兰发生了新教徒有计划的武装起义。马里兰总督约瑟福(h)及参事会对斯图亚特王朝十分忠诚,当得知威廉赴英继任以后,拒绝接受他为国王。[196]马里兰的新教徒得知“光荣革命”的消息后立即采取行动,企图借机清洗天主教势力,争取更大的权利。1689年4月约翰·库德(JohnCoode)领导中等种植园主、殖民地商人和地方官吏发动起义,他们占领了马里兰首府,制服了政府军。起义军发布声明宣称,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捍卫威廉、玛丽和新教。他们在赶走殖民地政府官员后立即召集代表会议,组织了委员会,并与纽约起义者建立联系。此外,弗吉尼亚、新泽西殖民地也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反抗斯图亚特王朝及其在殖民地代理人的活动。

与北美大陆殖民地相比,英属加勒比地区的殖民地对“光荣革命”的反应要平和得多。虽然这里也出现了数月的紧张局势,但是没有发生公开的叛乱,巴巴多斯总督埃德温·斯提德(EdwynStede)立即宣布效忠威廉三世。在牙买加,阿尔伯马公爵(Duale)于1688年去世,随后大种植园和小种植园之间争权夺利的斗争十分激烈,公爵的支持者控制着殖民地政权。1689年2月威廉三世取消了公爵的所有活动,他的政敌纷纷官复原职。背风群岛总督约翰逊(SirNatlanielJohnson)得知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国后,于1689年5月宣布辞职。另一块殖民地圣克里斯托弗则受到法国种植园主的乘机侵袭。整体而言,英属西印度群岛基本上是以比较平静的方式实现政权转移的。

北美和加勒比地区殖民地反对詹姆士二世的斗争尽管有不同的具体目标,斗争方式也不一样,但根本的目标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反对宗主国对殖民地的过度控制,[197]恢复殖民地的自治体制,而并非是要构建新的殖民秩序,更不是要完全脱离英国走向独立。“尽管波士顿人既反对专制政权,也反对皇权和‘血腥的罗马信徒’,但是并没有进行内部革命。”[198]事实上,殖民地在很大程度上对英国存在着依赖性。比如,1690年5月,马萨诸塞、普利茅斯和纽约等地的代表聚会时就一致同意从各个方面对法属加拿大发动进攻,以此表明他们对威廉和玛丽新政府的忠诚。[199]加勒比地区的英法斗争从未停止过,英属殖民地不断遭到法国人的进攻和掠夺,他们也急需威廉和玛丽的支持和帮助。在殖民者看来,“光荣革命”的成果是令人鼓舞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殖民地政治体制的认同。因为根据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hts),王室的权力受到限制,“英国人自古就有的”权利得到恢复,英国议会高于王权,君主立宪制得以建立。在这一体制中,王室、贵族和平民均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殖民地将“光荣革命”视为一种“分享的革命”,议会反对国王专制,捍卫所有英国人的权利,殖民者作为英国人的一部分自然也分享革命成果。[200]“光荣革命”还鼓励殖民地居民“将自己的议会视为与威斯特敏斯特议会同级别的机构。一些殖民地议会还通过了法律重申《大宪章》的精神,肯定他们所代表的民众的权力。”[201]正因为如此,1689—1692年间,英属美洲殖民地的代表经常去伦敦并频繁出入于英国议会及政府进行活动,以表达殖民地的诉求。

但是对英国来说,殖民地的要求又是过分的。在已控制了国家最高主权的英国议会看来,殖民地虽然是英国王室的海外领地,甚至国王在颁发特许状时大都规定殖民地居民享有与本土国民一样的权利,但是殖民地居民的权利与真正英国人的权利不能相提并论,作为宗主国附属部分的殖民地必须为宗主国服务。正如一位侯爵在英国上院讲话时所阐明的:“要是他们(移民)劳动的收益不回到他们在这里的主人手里,那么,许可他们到北美这个地方究竟目的何在呢?我认为,假如殖民政策的好处没有增加英国的利益,那么这项政策就连一个钱也不值。”[202]新国王威廉三世此时忙于其它事务,尤其是与法国路易十四进行战争而无暇顾及美洲殖民地,但是他的殖民政策却是相当明确的,即坚持自克伦威尔以来英国奉行的重商主义,严格实行《航海条例》,并主张对殖民地实行有效整顿和控制,保证殖民地为英国服务。但是作为加尔文教的信徒,他对殖民地不满詹姆士二世的亲天主教政策,则是表示同情的。他也无意维持詹姆士国王的专断统治,因此“从根本上说,新国王的原则是在美洲的英国人应享有如同在英国一样的代表权利,但是代表机关应受到王室派驻美洲官员的制约”。[203]所以,对美洲殖民地而言,“光荣革命”对其产生了重要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是殖民地所完全期望的,它造成的变化是“新英格兰领地的解体及其各个前殖民地政府经过各种改进重建”。[204]在新英格兰,1691年,马萨诸塞重新得到了国王颁发的特许状,根据新特许状,马萨诸塞成为王室殖民地,其恢复公司殖民地的愿望并未实现。普利茅斯和缅因划归马萨诸塞。特许状还规定马萨诸塞实行地方自治和宗教宽容政策,英王任命总督,总督有权否决殖民地议会通过的议案,议会的权力受到明显限制;成立两院制议会,上议院由议会推选,下议院由居民根据财产条件而非宗教条件选举产生,由此削弱了清教的力量。此外特许状还规定:英国对殖民地法律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康涅狄格和罗德岛保留了查理二世授予它们的特许状,它们仍然是自治殖民地。新罕布什尔于1691年重新成为王室直辖殖民地。1691年5月纽约的局势基本稳定后,英国立即在纽约成立王室政府,允许殖民地恢复议会,议会有权制定法律,但需呈报英王批准,议会主要由殖民地的中产阶层选举产生。与前王朝关系特殊的宾夕法尼亚业主佩恩受到怀疑,其领地被没收,在1692—1694年间,宾夕法尼亚由英王任命的政府进行统治。不久,佩恩恢复了殖民地权利,1701年10月宾夕法尼亚颁布《新权利宪章》(eres),规定将两院制议会改为一院制议会,由各县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拥有立法权和部分行政权,宾夕法尼亚成为唯一只有一院制立法机构的殖民地。[205]该宪章还允许佩恩在1682年购买的特拉华地区三个县成立一个单独的议会,但仍和宾夕法尼亚同属一个总督管治。[206]1703年特拉华成为独立的殖民地,但威廉·佩恩家族仍保留业主的地位。东、西新泽西回归他们的业主。南部的马里兰在1691年被取消了业主的统治权,成为英王直辖殖民地,由国王任命总督和参事会,总督与参事会、议会共同管理殖民地事务;议会由土地所有者和农民选出代表组成,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英属加勒比地区殖民地并未为威廉和玛丽的利益而发动起义,但却得到了新王政府的特别关照。英国不仅取消了皇家非洲公司对黑奴贸易的垄断权,使进入西印度群岛种植园的奴隶人数大大增加,而且帮助殖民地在1690年从法国手中夺回圣克里斯托弗。英王还任命斯图亚特王朝专治统治的反对者和大种植园主担任背风群岛和牙买加的总督。1693年,英王政府废除了1685年詹姆士二世定下的蔗糖税。[207]英国对殖民地的这些政策“几乎等于恢复到15年或20年前的自由派殖民政策,可能还反映了英国革命的辉格主义内涵及其对财产和自治权利的尊重。……而英国殖民政策的核心内容,即实施航海条例,并无改变”。[208]

从重商主义出发,新的英国政府加强了对殖民地的控制,即英国殖民政策的核心内容并无改变,但同时承认和允许所有的殖民地建立或恢复代议制机构。从这种意义上说,“光荣革命”后英国与殖民地之间通过“一系列典型英国式的妥协”[209]的方式,重新确立了双方的关系,重新建立了殖民地的统治。

到17世纪后期,英国不仅建立了以美洲为主要舞台的庞大殖民帝国,而且基本形成了富有自己特色的殖民统治体制,[210]第一帝国的统治机制基本建立。与其它殖民帝国相比,第一帝国体制的基本特征就是重商主义。在英国看来,殖民地建立和发展的基本目标在于为英国的经济和贸易扩张服务,因此,英国政府总体上对殖民地的管理侧重在殖民地的贸易政策方面,而在政治和其他方面对于殖民地的控制力则相当薄弱。英国是以商业性的措施开始并以重商主义为基本目标,通过重商主义政策来达到对殖民地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第一帝国是一个“不依赖军队而依靠船队支撑的海外贸易和殖民帝国”。[211]

从理论上说,英国建立的殖民地是作为英王的海外领地而存在的,英王颁布的特许状是各殖民地合法存在和运行的法律依据,所以英王对各殖民地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管理权。长期以来,英王主要通过颁布或撤销特许状的方式以加强与巩固其在北美的殖民统治,但“光荣革命”以后,议会成为英国的实际权力所有者,土地和商业阶层成为英国社会的主导力量,他们都力图利用议会的权力来保护英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利益,越来越关注英国的殖民地事务。1696年,英国议会颁布了最后一个《航海条例》(NavigationActof1696),规定只有用英格兰或爱尔兰制造的、英国人所拥有并且至少有四分之三的船员是英国人的船只运输的各种商品,方能出入英属北美、亚洲或非洲殖民地,否则一律禁止。为了确认船只的真实身份,《航海条例》规定所有的英国船只都必须到海关登记验证。为此,在每个殖民地都建立由英国财政部管辖的正式海关并配备固定的海关工作人员。海关人员拥有很大的执法权力,他们可以从法官或海军法官处获取“缉私令状”,凭此令状他们有权进入任何船舱或仓库搜查走私货物,必要时甚至可以动用武力。对于殖民地任何违反《航海条例》的人,英国派驻北美的关税人员均有权起诉。此外,新《航海条例》还要求不管是王室的、业主的或是自治的殖民地,其总督都必须就保证实施《航海条例》进行宣誓,否则将面临被撤职的处罚。殖民地议会不得颁布与《航海条例》相违背的任何法令。[212]为了贯彻此条例,在殖民地设立海军法庭,其法官由国王任命,海军法庭无需陪审团参加即可进行审判工作。枢密院还命令所有的殖民地总督切实履行职责,全力配合英国委派的官员执行《航海条例》。由此可见,1696年的《航海条例》既是对过去一系列《航海条例》的总结、清理和补充,更是一次对执行机构的整顿和强化。[213]

在通过1696年《航海条例》的同时,议会曾酝酿建立一个贸易与种植园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与实施英国的殖民地政策,因为先前成立的贵族贸易委员会并未发挥多少实际作用,已不能满足现实特别是战争的要求,它“已经变为一个负责整个贸易的委员会”[214],根本无力执行殖民地政策。但是,议会的计划并未实现。此时,英王威廉三世也开始意识到出于强化对殖民地贸易及军事防卫的需要,应当对英国的殖民地管理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整。1696年4月30日,威廉三世授权成立了管理殖民地事务的新机构贸易委员会(BoardofTrade),贸易委员会隶属于枢密院,由国王任命成员,成员起初包括枢密院成员和贸易、殖民地事务的相关专家。由贸易委员会来管辖和处理殖民地事务这一事实本身充分体现了英国殖民政策的本质和任务,即在帝国范围内奉行重商主义,以维护和促进英国的贸易发展并维护英国的经济利益。根据授权,贸易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英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接收各殖民地总督报送的信件及重要官方文件,并据此提出建议或提供信息,送交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负责起草涉及殖民地事务的法律草案交由议会通过。由于贸易委员会既无人事权又无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因此它并非一个行政主体,它无权发布命令,只是枢密院的咨询顾问机构。[215]不过,由于贸易委员会是英国专门设立的负责殖民地事务的最直接和主要机构,所以其所提的建议多半被采纳,因此其作用不可忽视。贸易委员会成立后忠实地执行英国的重商主义政策,提出了许多维护英国经济利益的建议和报告。出于重商主义考虑,贸易委员会曾建议颁布一个禁止殖民地工业发展的命令,以防止殖民地与母国形成竞争。贸易委员会还推动枢密院不准许殖民地船只从事运输业、鼓励殖民地生产英国所需要的工业原料向英国出口。1696年,英国在北美殖民地设立海事法庭,严厉打击走私活动。1698年,贸易委员会向英国政府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提醒英国政府要关注北美殖民地家庭手工业中羊毛织品的发展,认为这对英国的羊毛工业已经构成极大的威胁。根据贸易委员会的建议,英国议会于1699年通过了《羊毛纺织品法案》(WoolenAct),依照此法案,禁止殖民地向英国本土及其它国家出口羊毛及羊毛织品,甚至不允许殖民地相互之间进出口这些商品。为降低英国在北美销售的羊毛织品的价格,提高竞争力,1700年,英国政府取消了从英国运往北美的羊毛织品的出口税。1700年前后,贸易委员会甚至还抨击殖民地的特许状,要求予以废除,但未获支持。总体而言,随着贸易委员会的设立,英国对殖民地的控制与管理较之过去更为有效,呈现出殖民统治的新局面。所以,贸易委员会的成立,是英国对殖民地的管理走上常规化轨道的重要标志。[216]

不过,贸易委员会作为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殖民地的多数事务,这只表明英国在对殖民地的管理问题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和制度性。但是由于英国主要看重殖民地对母国的经济、贸易价值,加上英国政府在多数殖民地建立过程中并未发挥多少实际作用,因此英国对美洲殖民地的政治控制一直比较松懈。实际上英国对殖民地的政治管理和控制是十分随意和不规范的,这主要表现在英国管理殖民地的机构众多,但相互间缺乏协调,甚至部门间职权重叠。除了贸易委员会这一专门管理殖民地的机构外,英国的议会、枢密院、海军部、陆军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均拥有管理殖民地的权力。作为立法机构,英国议会负责制订、颁布和修改有关殖民地的法律,光荣革命后议会逐渐取代英王成为殖民地政策的制订者,在殖民地问题上拥有绝对的发言权。由国王的顾问组成的枢密院对各殖民地的一切法案拥有审核和驳回权,其专门设有上诉和申诉机构,负责受理与殖民地有关的申诉案件,它在18世纪之前还代表英王委任殖民地总督。财政部负责殖民地的财政事务包括税收,并控制海关和货币铸造。此外,陆军部和海军部分别负责殖民地的安全防卫、打击走私及驻军等事由。表面上看,上述管理机构分工具体,各司其职,不可或缺,但实际上却是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和集中统一管理。各机构虽然在维护英国根本利益上目标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按照自己的利益来处理殖民地的事务,没有哪个部门试图在殖民地事务上与其它部门协同行动。英国议会也从未为殖民地制订过宪法,实际上很少干涉殖民地内部事务。[217]正如英国政治家埃德蒙·伯克(EdmundBurke)所指出的:“这些殖民地的形成、发展和繁荣好像是由一种趋势或个人的倾向所造成的,在规划我们的殖民地方面明显缺乏立法精神。”[218]这样的管理和统治必然会是笨重累赘而缺乏效率的。[219]

对殖民地政治控制的松散性给殖民地当地政府提供了活动空间,各殖民地的政府体制是在殖民地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们一般由总督、参事会和议会组成。很明显,殖民地的这一政府体制基本上是对英国政府机构的模仿和政治制度的移植,殖民地总督、参事会和议会与英国的君主、上院和下院基本类似。不过,由于殖民地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不同,其政治运行又表现出自身的特点和变化。在殖民地的权力机构中,总督的权力比较大且相当广泛,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殖民地权力机构的核心。总督的产生因殖民地的形式不同而不同,王室直辖殖民地的总督由英王直接委派,是英王的代理人,根据英王的特许状及有关命令行使职权;业主殖民地的总督由业主指定,但需英王的批准;自治殖民地的总督则由有产者选举产生。总督的权限尽管因殖民地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督是英国权力在殖民地的主要体现者,因此在前往殖民地之前都必须立约效忠于英王,并宣誓执行英国的法律特别是《航海条例》。在殖民地,总督负责执行母国的政策与法律以及殖民地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比如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英国《航海条例》的实施,并定期向母国汇报。总督有权在殖民地任命下级官员,有权召集或解散殖民地议会,有权建立法院并决定法官的任免,有权通过参事会的协助提出交由立法机构批准或否决的法律,有权否决殖民地立法机构通过的相关法案。按照英王的指令,总督可以否决的法律主要包括:损害英王特权的法律,违反英国制定的管制贸易法规的法律,与英国议会相关法律相抵触的法律,干涉运入奴隶及契约佣仆的法律,等。[220]此外,总督还是殖民地武装力量的统帅,有权任命军官和指挥军队。参事会类似于英国议会中的上院,最初只是总督的助理机构,协助总督处理殖民地的重大事务,并在许多方面充当总督的顾问和智囊,因而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参事会与代表议会共同拥有立法权,有权接受和审理下级法院移交的上诉案件,是殖民地的最高上诉法院。1624年之后,业主殖民地的参事会由业主任命,自治殖民地的参事会由选举产生,王室殖民地的参事会成员通常由总督任命(马萨诸塞殖民地仍由议会选举产生),并经英国贸易委员会批准。参事作为荣誉职务通常由殖民地总督进行分配,因此在重大问题上往往与总督保持一致。实际上,参事会是在总督控制下设立的一个政策咨询机构,后成为殖民地议会中的上院。从总体趋势看,它的实际权力逐步缩小。

殖民地政治体制中真正代表各殖民地利益的政治机构是殖民地议会(下院)。自1619年弗吉尼亚建立代表议会起到17世纪末,英属美洲殖民地大都建立了代表议会。殖民地议会特别是公司和业主殖民地议会最初的权力很小,基本依附于总督及参事会。但是经过不断的斗争,特别是两院制实行之后,议会逐步成为殖民地独立的立法机构,并与参事会拥有同样的司法权。“光荣革命”后,从理论上说殖民地议会的合法性得到了承认。代议制在英国的恢复、《权利法案》的通过以及约翰·洛克政治思想的传播都对殖民地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殖民地居民眼中,殖民地是英国的海外领地,殖民地居民是英王的臣民,他们理应获得英国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殖民地议会也应享有与英国议会同等的权利,因为殖民地议会得到了殖民地人民的认可。为了这种权利,殖民地居民同总督展开了长期斗争,其斗争的目标是像英格兰议会那样,能够制约甚至控制总督。[221]到17世纪后期,殖民地议会尽管没有获得英国议会所拥有的那种权力,但它完全可以利用征税权和控制总督薪水的权力,[222]迫使总督作出某些让步,从而影响和控制殖民地的事务。新泽西议会的一名议员就公开宣称:“让我们使这些总督经常陷入穷困境地,这样我们就可以迫使他们做我们高兴的事。”[223]英王和英国议会的政策是通过加强总督和其它皇家官员的权力,来维护英国殖民地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殖民地的种植园主、农场主及工厂主则竭力通过殖民地议会来抵制英国损害殖民地经济利益的政策。于是“英国能否控制殖民地,主要取决于皇家总督与殖民地议会的合作是否成功。由于每一项立法都须经总督和议会同意,如果这两方面拒绝合作,宗主国和殖民地的需要都不可能得到满足”。[224]为了使殖民地的管理富有成效,双方在斗争的同时,也在许多问题上逐步形成妥协和共识。于是,殖民地议会逐渐演变为维护殖民地利益的政治机构和殖民地居民行使自己权力的实体,而且其权力有逐步扩大之势。但是直到18世纪初,殖民地议会对英国议会的法令仍是以服从为主,在当时的英王直辖殖民地上就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在殖民地法律没有提到的地方,英国法律必须被遵奉着。”[225]在那些自治倾向较强的自治殖民地,英国的法律也一般得到遵守。英国因殖民地的存在和发展而获得利益并走向强盛,美洲各殖民地则因得到英国的保护而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双方共同的利益和需要使第一帝国的殖民地体系得以维系并正常运作。

代议制及殖民地议会权力的不断扩大体现了英属殖民地自治倾向的发展和自身权利的扩张,这既是英国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也是第一帝国殖民地体制的基本特色之一,这一特色也体现在英国对殖民地的军事防卫和宗教政策方面。

根据重商主义理论,殖民地作为英国的海外领地是为促进英国国内利益而存在的;作为回报,殖民地获得了英国的安全保护。为了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特别是经济目标,英国在北美殖民地建立了与英国本土大体相似的军事防务体制。为了与其他国家争夺霸权,为了实施《航海条例》,以及为了对付印第安人,英国向殖民地派出一支正规军,正规军由陆海军两部分构成,分别由陆军部和海军部指挥,派驻在殖民地沿海和主要城市,成为支撑殖民地防务体系的基本支柱。但由于英国的殖民地比较分散、战线过长,且远离英国本土,英国国内又一直动**不定,英国很难向北美殖民地长年派驻大批军队,因此英国政府一直重视发展殖民地的移民武装,希望殖民地自己保卫自己。[226]一般情况下,英王对殖民地颁发的特许状中,都授权殖民地总督可以建立一支武装力量以应付防卫之需。[227]按照宗主国的指示也出于自己的安全防卫需要,殖民地武装大都以民兵为主。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通过的立法专门规定,承担兵役是殖民地内17—60岁的所有男性公民的应尽义务,不久,又要求殖民地所有公民必须佩带武器。到1652年,弗吉尼亚已建立了完善的民兵组织。马萨诸塞在1631年颁布《武装平民法》,也要求每个市镇必须在短期内把16—60岁的成年男子武装起来。对于无力购买枪支者,由政府先期垫付,本人尽早归还。利茅斯殖民地的规定更为具体:1633年1月以后,每个成年男子必须有一支滑膛枪或别的合适的枪、一根子弹带、一把刀、两磅火药和十磅子弹。[228]17世纪后期,其他殖民地也大多颁布了类似法规,组建了自己的民兵。民兵平时从事生产劳动,定期参加军事训练。以连或队为基本建制单位,村镇一级设连,殖民地设若干团或军区。在对印第安人和他国殖民地进行军事行动时,根据需要某些民兵被选编成临时部队,军事行动结束后返回原地,民兵服役期以半年为限,其高级军官由总督任命。[229]民兵制在各殖民地造就了一个武装的公民团体,由此形成了殖民地军事力量的双重性质。从理论和名义上说,英国政府(主要通过总督)对殖民地的所有军事力量拥有最高的领导和指挥权,但是实际上只有英国派驻的正规军才真正受其直接管辖,各殖民地的军事领导权基本掌握在殖民地自己手中。对于英国来说,这种双重的军事制度基本上是英国传统的民兵制度在殖民地的延伸,它既可以节省军事开支,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英国财力的不足;又能提高殖民地居民的军事素养,方便了战时的兵员供应,并能对外部的入侵作出及时反应。民兵对于维护美洲殖民地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协助英国开展争霸斗争进而建立殖民帝国功不可没。18世纪以后,英属殖民地在义务民兵制之外又形成了更具战斗力的志愿民兵制。

宗教问题是英国人移居美洲并开创殖民地的重要因素和动力。宗教移民试图摆脱国内的宗教迫害,寻求宗教信仰自由。17世纪中叶以后,宗教在北美殖民地的分布情况大体是:英国国教会在南部和中部的一些地区占据主导地位,势力很大;以公理会和长老会为主的清教在新英格兰地区拥有绝对优势;天主教、贵格会等主要散布于中部殖民地。英国国内的宗教纷争在殖民地不可避免地有所反映,殖民地的国教教会与英国联系紧密,尊英王为最高领袖,牧师由伦敦大主教委派,其信徒包括许多种植园主;清教徒及天主教徒是为了信仰自由而离开母国的,他们的独立性较强。为了在宗教上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使宗教成为殖民地统治的有效工具,英国政府也曾设想要在新建立的殖民地建立统一的宗教,其宗教政策的中心内容是推行国教并支持北美的神权势力,直接委派主教到北美殖民地。如1609年弗吉尼亚的特许状明确规定,移民登船前往美洲之前,要向上帝和国王宣誓效忠;国王颁授弗吉尼亚公司的第二个特许状规定,弗吉尼亚必须拒收那些不承认英国对国教统治权的脱离派教徒。在这种政策下,殖民地的非官方教派时常遭到歧视和迫害,因而引起反抗和抵制。“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颁布了著名的《宽容法》(TolerationAct),除恢复国教外,也给其他新教以宗教自由。[230]这无疑对殖民地的宗教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此后除了对天主教有所限制外,各殖民地对其他宗教派别都相对宽容,容许其自由活动。在殖民地时期,没有一所高等学校对入学的学生进行宗教测验,许多地方的宗教组织变成了一般的社会组织,以至于到18世纪初期,英属北美已经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宗教局面:“英国国教在南方各殖民地和纽约的某些地区建立起来;公理会教会在新英格兰各殖民地中的三个殖民地里建立起来。但是,甚至在有这样占统治地位的教会的地方,一些持不同意见的教派也越来越大胆地闯进来。在其他的殖民地里,从来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教会,而且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教派……大多数殖民地居民都是新教教徒;大多数人都受到加尔文教派的观点的鼓舞。”[231]英国对殖民地的宗教政策与重商主义的殖民政策相联系,正如后来一位英国贸易官员致信弗吉尼亚参事时所提醒的,弗吉尼亚殖民地应当时刻铭记,宗教自由对于一个国家走向繁荣来说非常关键。“因此我提醒你们必须注意,不要采取任何损害这个伟大国家的一点点举动。”[232]由此可见,宗教自由是英国贯彻重商主义殖民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

【注释】

[1]阿·莱·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上册),第366页。

[2]比如查理二世对内战时期许多既成事实都予以承认,参见J。P。KeuartstitutiosaaryCambridgeCambridgeUyPress1966pp。365-371。

[3]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二卷),第281页。

[4]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第171页。

[5]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三卷),第291页。

[6]RichardHardiionoftheSailingNavy1509—1815p。7086。

[7]温斯顿·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第732—733页。弗利辛根是荷兰的一个港口。

[8]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二卷),第98页。

[9]J。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上册),第51页。

[10]R。C。西蒙斯:《美国早期史——从殖民地建立到独立》,第68页。

[11]J。HollaonandE。A。BeheCambridgeHistoryofBritishEmpireVol。ITheOldEmpirefromtheBeginningsto1783pp。270-271。

[12]TheNavigationActof166013September1660DavidC。Douglased。EnglishHistorientsVol。IXAmeriialDotsto1776pp。354-356。本书相关文件的内容参考了已有学者的中文翻译,特此说明。

[13]AnthonyMeTheBritishintheAmericas1480—1815p。100。

[14]J。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上册),第54—55页。

[15]damanEnglishPubliue1660—1688OxfordPress1975p。223。

[16]H。帕姆塞尔:《世界海战简史》,屠苏等译,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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