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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论辨类三(第4页)

六国

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赂秦而力亏,破灭之道也。或曰:“六国互丧,率赂秦邪?”曰:“不赂者以赂者丧。盖失强援,不能独完。故曰弊在赂秦也。”秦以攻取之外,小则获邑,大则得城,较秦之所得,与战胜而得者,其实百倍;诸侯之所亡,与战败而亡者,其实亦百倍。则秦之所大欲,诸侯所大患,固不在战矣。

思厥先祖父,暴霜露,斩荆棘,以有尺寸之地,子孙视之不甚惜,举以与人,如弃草芥。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然后得一夕安寝,起视四境,而秦兵又至矣。然则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至于颠覆,理固宜然。古人云:“以地事秦,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此言得之。

齐人未尝赂秦,终继五国迁灭,何哉?与赢而不助五国也。五国既丧,齐亦不免矣。燕、赵之君,始有远略,能守其土,义不赂秦。是故燕虽小国而后亡,斯用兵之效也,至丹以荆卿为计,始速祸焉。赵尝五战于秦,二败而三胜;后秦击赵者再,李牧连却之,洎牧以谗诛,邯郸为郡,惜其用武而不终也。且燕、赵处秦革灭殆尽之际,可谓智力孤危,战败而亡,诚不得已。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犹在,则胜负之数,存亡之理,当与秦相较,或未易量。

呜呼!以赂秦之地,封天下之谋臣;以事秦之心,礼天下之奇才,并力西向,则吾恐秦人食之不得下咽也。悲夫!有如此之势,而为秦人积威之所劫,日削月割,以趋于亡,为国者无使为积威之所劫哉!

夫六国与秦皆诸侯,其势弱于秦,而犹有可以不赂而胜之之势;苟以天下之大,而从六国破亡之故事,是又在六国下矣。

项籍

吾尝论项籍有取天下之才,而无取天下之虑;曹操有取天下之虑,而无取天下之量;刘备有取天下之量,而无取天下之才。故三人终其身无成焉。

且夫不有所弃,不可以得天下之势;不有所忍,不可以尽天下之利。是故地有所不取,城有所不攻,胜有所不就,败有所不避。其来不喜,其去不怒,肆天下之所为,而徐制其后,乃克有济。呜呼!项籍有百战百胜之才,而死垓下,无惑也。吾于其战巨鹿也,见其虑之不长,量之不大,未尝不怪其死于垓下之晚也。方籍之渡河,沛公始整兵向关。籍于此时若急引军趋秦,及其锋而用之,可以据咸阳,制天下。不知出此,而区区与秦将争一旦之命。既全巨鹿,而犹徘徊河南新安间,至函谷,则沛公入咸阳数月矣。夫秦人既已安沛公而仇籍,则其势不得强而臣。故籍虽迁沛公汉中,而卒都彭城,使沛公得还定三秦,则天下之势,在汉不在楚。楚虽百战百胜,尚何益哉!故曰兆垓下之死者,巨鹿之战也。

是故古之取天下者,常先图所守。诸葛孔明弃荆州而就西蜀,吾知其无能为也。且彼未尝见大险也,彼以为剑门者,可以不亡也。吾尝观蜀之险,其守不可出,其出不可继,兢兢而自完,犹且不给,而何足以制中原哉?若夫秦、汉之故都,沃土千里,洪河大山,真可以控天下,又乌事夫不可措足如剑门者,而后曰险哉?

今夫富人必居四通五达之都,使其财帛出于天下,然后可以收天下之利。有小丈夫者,得一金,椟而藏诸家,拒户而守之。呜呼!是求不失也,非求富也。大盗至,劫而取之,又焉知其果不失也?

高帝

汉高帝挟数用术,以制一时之利害,不如陈平;揣摩天下之势,举指摇目,以劫制项羽,不如张良。微此二人,则天下不归汉,而高帝乃木强之人而止耳。然天下已定,后世子孙之计,陈平、张良智之所不及,则高帝常先为之规画处置,以中后世之所为,晓然如目见其事而为之者。盖高帝之智,明于大而暗于小,至于此而后见也。

帝尝语吕后曰:“周勃重厚少文,然安刘氏必勃也。可令为太尉。”方是时,刘氏既安矣,勃又将谁安邪?故吾之意曰:高帝之以太尉属勃也,知有吕氏之祸也。虽然,其不去吕后,何也?势不可也。昔者武王没,成王幼,而三监叛。帝意百岁后,将相大臣及诸侯王,有武庚禄父者,而无有以制之也。独计以为家有主母,而豪奴悍婢不敢与弱子抗。吕氏佐帝定天下,为大臣素所畏服,独此可以镇压其邪心,以待嗣子之壮。故不去吕后者,为惠帝计也。

吕后既不可去,故削其党以损其权,使虽有变,而天下不摇,是故以樊哙之功,一旦遂欲斩之而无疑。呜呼!彼岂独于哙不仁邪?且哙与帝偕起,拔城陷阵,功不为少矣。方亚父嗾项庄时,微哙诮让羽,则汉之为汉,未可知也。一旦人有恶哙欲灭戚氏者,时哙出伐燕,立命平、勃即军中斩之。夫哙之罪未形也,恶之者诚伪未必也,且高帝之不以一女子斩天下之功臣,亦明矣。彼其娶于吕氏,吕氏之族,若产、禄辈,皆庸才不足恤,独哙豪健,诸将所不能制,后世之患,无大于此矣。夫高帝之视吕后也,犹医者之视堇也。使其毒可以治病,而无至于杀人而已矣。樊哙死,则吕氏之毒将不至于杀人。高帝以为是足以死而无忧矣。彼平、勃者,遗其忧者也。哙之死于惠之六年也,天也。使其尚在,则吕禄不可绐,太尉不得入北军矣。

衡论十首录三

苏明允

御将

人君御臣,相易而将难。将有二:有贤将,有才将,而御才将尤难。御相以礼,御将以术,御贤将之术以信,御才将之术以智。不以礼不以信,是不为也;不以术不以智,是不能也。故曰:御将难,而御才将尤难。

近之论者,或曰:“将之所以毕智竭力,犯霜露、蹈白刃而不辞者,冀赏耳。为国家者,不如勿先赏以邀其成功。”或曰:“赏所以使人。不先赏,人不为我用。”是皆一隅之说,非通论也。将之才固有小、大。杰然于庸将之中者,才小者也;杰然于才将之中者,才大者也。才小志亦小,才大志亦大。人君当观其才之小、大,而为制御之术,以称其志,一隅之说,不可用也。

夫养骐骥者,丰其刍粒,洁其羁络,居之新闲,浴之清泉,而后责之千里。彼骐骥者,其志常在千里也,夫岂以一饱而废其志哉?至于养鹰则不然。获一雉饲以一雀,获一免饲以一鼠,彼知不尽力于击搏,则其势无所得食,故然后为我用。才大者骐骥也,不先赏之,是养骐骥者饥之而责其千里,不可得也;才小者鹰也,先赏之,是养鹰者饱之而求其击搏,亦不可得也。是故先赏之说,可施之才大者;不先赏之说,可施之才小者,兼而用之可也。

昔者汉高帝一见韩信,而授以上将,解衣衣之,推食哺之;一见黥布,而以为淮南王,供具饮食如王者;一见彭越,而以为相国。当是时,三人者未有功于汉也。厥后追项籍垓下,与信、越期而不至,捐数千里之地以畀之,如弃敝屣。项氏未灭,天下未定,而三人者已极富贵矣。何则?高帝知三人者之志大,不极于富贵,则不为我用;虽极于富贵,而不灭项氏,不定天下,则其志不已也。至于樊哙、滕公、灌婴之徒则不然。拔一城,陷一阵,而后增数级之爵,否则终岁不迁也。项氏已灭,天下已定,樊哙、滕公、灌婴之徒,计百战之功,而后爵之通侯。夫岂高帝至此而啬哉?知其才小而志小,虽不先赏不怨;而先赏之,则彼将泰然自满,而不复以立功为事故也。

噫!方韩信之立于齐,蒯通、武涉之说未去也。当是之时,而夺之王,汉其殆哉!夫人岂不欲三分天下而自立者?而彼则曰:“汉王不夺我齐也。”故齐不捐,则韩信不怀;韩信不怀,则天下非汉之有。呜呼!高帝可谓知大计矣。

申法

古之法简,今之法繁。简者不便于今,而繁者不便于古,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时不若古之时也。

今则不然。吏奸矣,不若古之良;民偷矣,不若古之淳。吏奸,则以喜怒制其轻重而出入之,或至于诬执;民偷,则吏虽以情出入,而彼得执其罪之大小以为辞。故今之法,纤悉委备,不执于一,左右前后四顾而不可逃,是以轻重其罪,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吏不奉法,辄以举劾,任法而不任吏,故其法繁。

古之法若方书,论其大概,而增损剂量,则以属医者,使之视人之疾,而参以己意。今之法若鬻屦,既为其大者,又为其次者,又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故其繁简则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则一也。然则今之法不劣于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无弊。何则?律令之所禁,画一明备,虽妇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间有习于犯禁而遂不改者,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也。

若此之类,不可悉数。天下之人,耳习目熟,以为当然。宪官法吏,目击其事,亦恬而不问。夫法者,天子之法也,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而议者皆以为今之弊,不过吏胥孰法以为奸;而吾以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今有盗白昼持梃入室,而主人不之禁,则踰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肆行于其家,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后诘吏胥之奸可也。

田制

古之税重乎?今之税重乎?周公之制,园廛二十而税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稍、甸、县、都,皆无过十二,漆林之征,二十而五。盖周之盛时,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乃五而取一,然后以次而轻,始至于十一,而又有轻者也。今之税,虽不啻十一,然而使县官无急征,无横敛,则亦未至乎四而取一与五而取一之为多也。是今之税与周之税,轻重之相去无几也。虽然,当周之时,天下之民,歌舞以乐其上之盛德;而吾之民,反戚戚不乐,常若擢筋剥肤以供亿其上。周之税如此,吾之税亦如此,而其民之哀乐,何如此之相远也?其所以然者,盖有由矣。

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夫使耕者至于穷饿,而不耕不获者,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租于县官,而不免于怨叹嗟愤。何则?彼以其半而供县官之税,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其上之税也。周之十一,以其全力而供十一之税也,使以其半供十一之税,犹用十二之税然也。况今之税,又非特止于十一而已,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噫!贫民耕而不免于饥,富民坐而饱且嬉,又不免于怨,其弊皆起于废井田。井田复,则贫民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分于富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是以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

夫井田虽不可为,而其实便于今。今诚有能为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以苏民矣乎?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之说,盖出于此。而后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惧民不肯捐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此以为变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夫三十顷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纵不能尽如此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过矣。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坏其业,非人情难用。吾欲少为之限,而不夺其田尝已过吾限者,但使后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要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以复于贫,而彼尝已过吾限者,散而入于他人矣,或者子孙出而分之以无几矣。如此,则富民所占者少而余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于人,而乐输于官。夫端坐于朝廷,下令于天下,不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井田,何以远过于此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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