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奴隶在1700年约为2。5万人,1760年约为25万人,到了独立战争时期已经达到了50万人。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北方各州工商业和金融业较发达,对奴隶的需求量不大,因此对奴隶制度大体上持否定的态度。而在南方各州,他们需要用奴隶来种植烟草和棉花,从而维持贵族上流的社会生活,因此极力支持奴隶制度。美国独立后,包括纽约州在内的北方各州废止了奴隶制度,而包括弗吉尼亚州在内的南方各州却极力维持奴隶制度,南北矛盾越来越深了。
图26新奥尔良的奴隶竞拍:1842年美国最大规模的贩奴市场在新奥尔良开张。1790年美国南方棉花年产量为1000吨,到了1860年增加到100万吨,这些棉花当然是用黑人奴隶的血泪和汗水换来的。
1787年制定了以自由和平等为基本精神的美国联邦宪法,可围绕奴隶制度而形成的对立并没有得到解决。最后北方妥协,接受了南方要想建立联邦就要容纳奴隶制度的要求,在计算征税和选举人票数时将一名奴隶算为一名白人的五分之三(黑人实际上是农场主的私有财产,也是会说话的工具)。此外,为尊重南方奴隶制度的既得权益,有法案规定有人要是抓住逃亡奴隶,有义务还给原主人,并从1808年开始禁止奴隶输入。这条规定连宪法也无法更改。
围绕美国的这种宪法是亲奴宪法还是反奴宪法的问题,人们曾经发生过争论。由于默认奴隶制度并规定逃亡奴隶送还义务,宪法从社会体制和经济体制上拥护奴隶制度已经成了不可否认的事实。虽然作出很多的让步,但宪法制定者们努力防止并逐步缩小奴隶制度蔓延的努力还是依稀可见。1787年联合议会制定了俄亥俄河以北和五大湖以南新开发的领土上禁止实施奴隶制度的“西北地域法令(Ordinance)”,这个法令在宪法制定以后的1789年8月在联邦议会上再次得到了确认。1793年联邦议会制定了奴隶即便逃往北方的自由州也必须追缉的《逃亡奴隶法》(FugitiveSlaveAct)。随着领土向西部扩张和棉花产业的发展,南方地区的人们需要更多的土地和奴隶,结果出现了在南方地区承认奴隶制度而在整个美国范围内限制奴隶制度的现象。
密苏里州的妥协与奴隶制度废除运动
美国根据宪法要求从1808年起禁止输入奴隶,然而,从1810年至1860年,美国奴隶人口却从120万人增加到390万人。奴隶人口如此剧增,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上规定奴隶身份沿袭,另一方面是因为自1830年以后奴隶解放几乎不可能,奴隶买卖变得合法化。欧洲进入19世纪后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逐渐趋于废止,可在美国奴隶制度反而得到加强,亲奴反奴争论愈演愈烈。北方人指责南方是依靠奴隶制度支撑贵族主义的封闭、停滞的社会,南方人批判北方是资本和劳动相对立的不稳定的社会,强调南方人反倒仁慈地对待黑人奴隶。
就在北方和南方围绕着奴隶制度针锋相对的时候,1819年奴隶制度相对稳定的密苏里州申请加入联邦,奴隶问题再次提到议事日程上。当时美国有11个州反对奴隶制度,有11个州承认奴隶制度,因此密苏里州加入联邦打破了双方势均力敌的局面。在此之前,马萨诸塞州北部的缅因州申请加入联邦,成了两个阵营失衡的突破口。1820年议会同意密苏里州(奴隶州)和缅因州(自由州)加入联邦,制定了北纬36°30′以上的所有地区禁止奴隶制度的法律。《密苏里妥协案》(Missouriise)在奴隶问题上不过是权宜之计,奴隶问题像一颗炸弹随时都可能爆炸。
1831年春,议会出台“奴隶问题讨论终结法案(GagRule)”,如果奴隶问题提到议会上就让其自动保留审议,可进入19世纪30年代,主张奴隶解放的舆论和政治活动已经成了不可阻挡的趋势。威廉·加里森(WilliamGarrison)批判渐进的奴隶解放政策不过是临时补救措施,他组织“美国反奴隶制协会(Ameriti-SlaverySociety)”,视奴隶制度为道德层面上的罪恶,要求立即废除奴隶制度。黑人逃亡奴隶身份的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FrederickDouglass)通过自传《美国奴隶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的人生故事》(heLifelass,anAmeriSlave,1845)生动地描绘了奴隶制度的破坏性危害,继而反对奴隶制度,主张黑人奴隶的自由和社会、经济上的完全的平等。温德乐·菲利普斯(WendellPhillips)认为美国人对奴隶制度的漠不关心本身就是犯罪行为,主张如果南方各州不放弃奴隶制度,北方就应该退出联邦,或者支持奴隶解放的人们应该拒绝投票,也拒绝担任公职。1852年销量超过100万册的斯托夫人(HarrietBeecherStowe)的小说《汤姆叔叔的小屋》(Uom's)描写的是因奴隶买卖而妻离子散的汤姆叔叔一家凄惨的故事。由于这部小说极力主张奴隶制度废弃论者(Abolitionist)的道德和自由精神,在当时的美国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下面我们再观察一下以北方为主的奴隶制度废弃论者和以南方为主的奴隶制度保留论者的主张。奴隶制度废弃论者认为,美国民主主义的核心是所有公民拥有财产,自我调节劳动,保障自我发展的机会,因此认为南方社会是否认个人主义和进步价值观的封闭、停滞的社会,南方还否定自由劳动、扩散奴隶制度,从而破坏资本主义开放性。对此,奴隶制度保留论者却主张先天不足的黑人与白人和平共处的方法就是得到白人的照顾,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南方人认为,北方社会以资本主义的贪婪性对那些处境上比奴隶还要悲惨的劳动者,不顾他们的健康和福祉,进行残酷的剥削并随时解雇,是个不讲正义的社会,而南方则是过着健康成熟的文化生活,为奴隶们的生老病死全程提供衣食住行的理想社会。如此尖锐的对立究其原因就是双方都将这个奴隶问题看成是决定个人价值观和国家根本方向的核心问题。
图27道格拉斯的一生:1838年逃离奴隶制度的道格拉斯走遍全国,游说有关废除奴隶制度、妇女参政权、公民权益等方面的思想。他写的书不管是自传还是虚构的小说都以逃亡奴隶的故事为主题,因而在奴隶制度废弃论者当中产生了极大的反响。
随着美国赢得墨西哥战争(1846—1848)并通过加利福尼亚“淘金热”获得广袤的西部领土,人们围绕着“准州(联邦宪法制定后正式编入联邦政府的州)”地区的奴隶制度产生了激烈争论。1850年议会将加利福尼亚州编入到没有奴隶制的自由州行列,决定从墨西哥获取的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各州不限制奴隶制,由西部各州自行决定。然而,这种阻止奴隶制扩散的政策却随着《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制定而被打破。所谓《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是北纬36°30′以北地区的两个“准州”违背1845年《密苏里妥协案》中不允许这一地区奴隶制存在的规定,自作主张以公民意志决定奴隶制存在与否的法案。到了1857年,随着最高法院通过对德雷德·斯科特的判决将有关禁止奴隶制扩散的联邦法无效化,对废除奴隶制运动的反抗达到了**。
德雷德·斯科特的解放奴隶诉讼
黑人德雷德·斯科特出生于1795年的弗吉尼亚州,是一名黑人奴隶的儿子。小时候斯科特在允许实施奴隶制度的密苏里州陆军军医约翰·爱默森(JohnEmerson)家里当奴隶。1833年爱默森调入自由州伊利诺伊州军事基地时,他随同迁移,在那里得到主人的允许与一个女奴结婚并生下了两个女儿。1836年又随主人移居根据《密苏里妥协案》宣布没有奴隶制的威斯康星准州,在那里生活了4年。1838年退役后不久,爱默森重新回到密苏里州定居,斯科特也跟着他回到了密苏里州。1843年爱默森去世以后,斯科特又伺候其妻艾琳(Irene),后来向艾琳提议用钱换回自由,可被她拒绝了。1846年4月,斯科特向圣路易斯巡回法庭提出“解放诉讼(freedomsuit)”,要求解除其奴隶身份,当时密苏里州的法律中有一项哪怕是暂住奴隶也可以成为自由公民的条款。
审判因各种法律问题一拖再拖,直到1850年1月法院根据密苏里州法律和其间的案例给斯科特作出了自由人的判决。对此艾琳向密苏里州高级法院上诉,而高级法院过了好几年才开庭审理。当时的州高级法院深刻地意识到了19世纪30年代出台的奴隶制废除论者的主张和南方人对这一主张的强烈回应措施,在这种形势下,州高级法院于1852年3月撤销原审判决,重新认定斯科特的奴隶身份。对此法院的解释是:“现在与以前不同,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不能遵循以前的做法。不仅是个人,各州在奴隶问题上都被凶恶和破坏性的精神驱使,其结果只能导致我们政府的颠覆和破坏。”
1852年艾琳再婚,她在纽约州的弟弟桑福德成了爱默森的遗产继承人。斯科特于1853年向联邦地方法院提出诉讼,称自己是密苏里州的一名已被解放的公民,目前被居住在另一个州的桑福德非法扣留,要求将自己从奴隶状态中释放出来。法院虽然承认斯科特有权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但由于斯科特居住在密苏里州,因此按照密苏里州现行法律还是将他重新认定为奴隶身份。
斯科特没有就此罢休,1856年他将此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斯科特主张,从爱默森将自己一家领到奴隶制度已被废止的伊利诺伊州时开始,自己已经在事实上摆脱了奴隶地位。对此桑福德主张那是主人在不可避免的条件下将他带到奴隶制被废止的地区,议会干涉爱默森的个人事情就等于侵犯他个人财产的行为。桑福德还强词夺理地强调斯科特是奴隶,并非美国公民,因此他没有权利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诉讼。
其间,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涉及奴隶问题的案件非常敏感,一直回避正面审理。按理说,联邦最高法院这次也完全可以按照密苏里州高级法院的决定坚持斯科特的奴隶身份,或者推托斯科特既然重新回到密苏里州就按照密苏里州法律来处理,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然而,由罗杰·坦尼(RogerTaney)首席大法官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一改过去消极的态度,作出了承认奴隶制度的判决。
黑人是否为联邦宪法规定的公民?
在政府权威几近崩溃、立法机构因地区纷争而争吵不休,而人们还在等待司法部判决的形势下,联邦最高法院于1857年3月6日以9名大法官(多数为南方出身)中7名同意的多数意见站在了奴隶制度保留论者的立场上。多数意见的核心是,根据联邦宪法规定,斯科特既不能成为密苏里州的公民,也不能成为美国联邦的公民,从而没有资格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没有审判权的原审联邦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坦尼首席大法官亲自起草的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根据各州法律,黑人也许是奴隶,也许是自由人,但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黑人并不是拥有市民权利的公民(黑人公民权问题)。斯科特既然回到奴隶州,那么根据地域主义原则应由密苏里州法律来决定其身份,而由于斯科特的身份就是相当于私人财产的奴隶,因此不可能提出诉讼。由于黑人既不是联邦公民(federal)也不是州公民(state),因此斯科特没有资格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任何一个黑人在联邦宪法出台时都没有成为美国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因此其子孙也不可能拥有联邦宪法规定的公民权。
其次,联邦议会依据《密苏里妥协案》将威斯康星州定为自由州从而制定了禁止公民以财产形式拥有奴隶的法律,但由于这一项法律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五条(法定程序条款,DueProcessofLaw),因此是无效的,斯科特也就没有资格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联邦议会关于奴隶制扩散的权限问题)。其间,对于“联邦议会是否有权直接制定否定准州自治权和准州奴隶制度的法律”的问题,北方持肯定的态度,南方则持否定的态度,而最高法院最终站在了南方的立场上。法定程序不仅在程序上要求正当,在法律内容上也要求正当,禁止公民拥有奴隶的法律等于无偿剥夺公民财产权,因此属于违宪法律。
由于第二个问题作为法律问题较为复杂,这里暂且不谈。第一个问题中的斯科特到底是不是密苏里州公民也属于微妙的法律问题,焦点在于黑人斯科特是不是联邦宪法规定的公民。这个问题涉及美国是否承认奴隶制度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多数意见如下:
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从祖辈开始被贩卖到这个国家的黑人阶级能否作为主权国家的成员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来共同运营这个政府。然而我们认为这是不可能的。黑人在宪法中并没有包含在被称为公民的阶级之中,而且美国人在制定宪法的时候根本没有考虑把他们放在公民阶级队伍里,因此他们也就根本没有权利主张获得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所拥有的任何宪法上的权利和特权。
我们的《独立宣言》宣称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造物主给我们赋予了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权等不可转让的权利,因此,《独立宣言》似乎是属于全人类的宣言。然而,策划、起草《独立宣言》的人根本没有考虑过把已经成为奴隶的非洲人包含在其中,这是严酷的事实,也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即使《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当中有一个人考虑到在宣言中包含黑人,但从当时的常识上看,黑人离宣言中所说的人类在资质上相差太远,弄不好我们的独立运动不仅不能得到欧洲各国的同情和支持,反而成为他们的笑料,会遭到斥责和排挤。联邦宪法并没有规定其适用对象是什么种族,也没有规定什么样的人才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并拥有国民资格。因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共识在当代过于明确,没有必要为此添加说明或者定义。
赋予黑人权利或“特惠”,对宪法制定者来说显然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我们不相信那些拥有大量奴隶的州会在“公民”一词里包括奴隶。如果那些州的宪法是强调奴隶变成公民的宪法,那么他们当初就不会制定那种宪法的。[59]
而约翰·麦克林(JohnM)和本杰明·柯蒂斯(BenjaminCurtis)大法官却反对多数意见。下面是麦克林法官的意见:
有些人认为把奴隶当成自家的牲畜或财产,只要主人走到哪里他就跟到哪里。可奴隶并不是简单的财产,奴隶也是经造物主创造的人类,是顺应上帝的律法和人类法律的不灭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