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潘克赫斯特为女性参政权运动唆使别人放火是合理的吗?潘克赫斯特审判案——1913年,英国
英国激进的女性参政权运动家艾米琳·潘克赫斯特。威斯敏斯特英国议事堂门前至今还矗立着女权运动之母——潘克赫斯特的铜像。
时间与法庭
1913年,英国伦敦老贝利中央刑事法院
案件当事人
艾米琳·潘克赫斯特(Emmeli)
审判焦点
潘克赫斯特为女性参政权运动唆使他人纵火是否合理?
审判结果
有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历史质问
人权用什么方法找回来?
妻子必须要得到丈夫的许可才能提起诉讼吗?
据韩国现行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满19岁以上的人都拥有独立履行法律的行为能力(成为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和提起诉讼的能力。因此,现在“妻子得到丈夫的许可才能提起诉讼”的提问已经没有什么意义。1945年,韩国虽然摆脱了日本帝国主义的统治,却仍然沿用日本帝国主义制定的民法,而日本人制定的民法中有一条同样的规定,即“妻子得到丈夫的许可才能提起诉讼”。1947年美军政时期,最高法院决定废弃“未经丈夫许可妻子不许提起房屋转让诉讼”的条款:
对妻子,根据民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对妻子的行为需要丈夫的许可,以限制妻子的能力。这不仅是为了夫妻间的和谐,更是为了给丈夫赋予优越的支配权。可从1945年8月5日开始,我们已经摆脱日本的殖民统治,迎来了全国性的解放。我们要建设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民主国家,以民主主义理念建立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制度是我们当前面临的最大的国事。因此,所有国民应该是平等的,性别歧视制度也随着民主主义趋势而发生改变,从今天开始,国家承认女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公共官吏任命上也将取消男女区别,使女性享受与男性同等的公共权利,对女性的私权也同样讲求平等。旧制度中否认男女平等最典型的民法第十四条已经不适合我们的社会,对其加以变更是大势所趋。为此,本院通过对社会发展和法律解释的调整,进一步加强审判的公平公正,不再承认同一条款中限制妻子权利的规定。[68]
图34女性参政权运动的开端:法国大革命中女性的作用不可小觑,将路易十六和玛丽·安托瓦内特从凡尔赛宫拖出来押往巴黎的是女性示威队。可尽管如此,女性还是没有享受到大革命的胜利果实——“公民”待遇。
在当时有许多性别歧视的法律条款,也不清楚法院是否拥有违宪法律审查权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以民主主义理念和男女平等的精神作出了不再采用限制妻子行为能力的决定。这个决定尽管在法理角度上需要作另一番探讨,但应该说还是符合时代潮流的。虽然有人说这是为了保护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也有人说采纳民主主义的别的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款。然而,在国家主权回归国民、整个国家需要反思法律秩序的特殊年代,如果一味地探讨平时通用的法律解释和逻辑,应该说是有悖于国民对法律的期待的。
近代三大资产阶级革命和女性参政权运动的开始
英国的光荣革命(1688)和美国的独立战争(1776)以及法国大革命(1789)是给共同体里独立的“个人”保障普遍自由和人权,赋予参与共同体政策决定权利,确定和践行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事件。通过这三大资产阶级革命而出台的英国的《人权法案》(1689)、美国的《独立宣言》(1776)、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为国民主权和自由主义制度化、人权基础的确立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然而,不管是宣言还是法案,不仅没有把女性包含在公民之中,而且根本没有提及妇女的权利。大革命时期在街头上大喊人权的女性,却在革命胜利以后不得不回到各自的家庭里。
18世纪法国的奥兰普·德古热(OlympedeGouges)首次揭露了“女性在男性的政治秩序中位于从属地位,因此必须从属于男性”的公民革命隐含的前提。她还主张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受歧视、受压抑是不当的,女性也应该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很早以前失去丈夫的德古热拒绝再婚,从1788年到1793年因反对大革命主体势力雅各宾而被推上断头台为止,写了很多有关女性公民权和参政权的文章。她认为男性对女性的压制是派生所有不平等的根源,并于1791年发表了由十七个条文组成的《女人和女性公民权宣言》(Dédesdroitsdelafemmeetdelae)。其中,第十条写着,所有人表达意见的权利不得受到妨碍,女性既有上断头台的权利,也有上演讲台的权利。也许德古热在发表这个宣言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了自己两年后的命运。
在英国,18世纪后期,玛丽·沃斯顿克莱福特(MaryWollsto)首次主张女性解放论,指出女性要改变受歧视的现状就必须接受与男性同样的教育,并办起专门给女性传授知识的学校。移居法国目睹法国大革命失败后她指出,“就像剥夺公民权利的同时还声称为公民行使权力的历史上的暴君一样,男性在强迫女性服从男人的同时还声称只有男性才具有理性去保护女性”。后来她还写了一本关于女性要独立、女性也应享有政治权利的书《女权辩护》(AVindihtsofWoman)。1869年,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StuartMill)在《女性的屈从地位》(TheSubjeen)一书中主张对女性应该赋予与男性同等的参政权。1865年密尔当选为下议院议员后,1867年就提出对女性赋予选举权的法案,但是未能得到通过。这里我们看一下主张女性从属地位是理所当然的让-雅克·卢梭的观点和沃斯顿克莱福特的反对观点:
由于女性在理性上停滞于未开化的状态,是个理应被理性上比她们优越得多的男性,特别是被她们的父亲或丈夫所教化的存在,由于女性从肉体上就是弱小的存在,因此只能处于被动地位,也正因为如此,女性的从属地位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这是自然法则。[69]
要想让女性真正成为合理合法的人,就不应让她们受到奴隶般的待遇。对男性,我是当作我的同事去爱他们的。可男性的王权不管是天生的还是篡夺的,只要人类的理性不尊重我,男性王权就与我无关。即使男性王权与我有关,我要服从的也是理性,而不是男性。[70]
在美国,1848年伊丽莎白·凯迪·斯坦顿(Elizabethton)和卢克蕾蒂娅·莫特(LucretiaMott)首次召集了宣告女性解放的集会。她们在模仿美国《独立宣言》的《感伤宣言》(TheDeofSes)中强调,“人类历史是一部男性对女性不断伤害与掠夺的历史,其直接目的是在女性身上建立绝对专制的暴政”,并发表了与女性权利相关的十一项决议。这里我们看一看这个决议的最后部分:
现在,占国家人口一半的民众完全没有选举权。她们在社会宗教领域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面对上述不公正的法律,面对女性所受到的冤屈和压迫,面对女性最神圣的权利被他们用欺骗的手段夺去的现实,我们坚决要求立刻给予女性所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权利和特权。[71]
都说选举是民主主义之花,可在号称议会民主主义楷模的英国,女性参政权直到1928年才得以保障,距今还不到100年的时间。英国首次提出女性参政权的要求是19世纪前期。19世纪30年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阶层和人口分布发生变化,被政治边缘化了的中间阶层和工人阶层开始要求选举权。他们从1839年开始,10年间开展了要求男性普选的“宪章运动(ChartistMovement)”。于是,1832年、1867年、1884年三次修改了选举法,但三次修改只是减少了拥有选举权的男性的财产规模,女性仍然没有获得选举权。
直到19世纪中叶维多利亚女王时期,英国中层女性仍旧甘愿做一个身穿腰部勒紧、下身鼓胀的裙子守在家里等待男人归家的“家中天使(AheHouse)”,工人阶层的女性则四肢粗壮,身穿破旧的衣服从事女仆、工厂工人、矿工等连男性也吃不消的劳动。女性被认为是所有方面都不如男性的劣等存在,法律上、社会上都没有自主权利,被男人当成自己的从属物或财产。1882年之前已婚女性的财产全归丈夫所有,1857年之前没有教会法庭或议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女性不得擅自提出离婚。后来法律稍作调整,允许男性以妻子通奸为由提出离婚,允许女性以丈夫重婚或遗弃为由提出离婚。直到19世纪90年代,经过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每年也不到600件。女性想从事经济上、社会上认可的工作几乎不可能,女性所能从事的职业不过是教师、工人、文书、女仆等,其收入也只有男性的一半或不到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受过一定教育并有一定闲暇时间的中层女性对将女性排除在非教育和专门职业以外以及不承认女性独立财产的政策开始提出抗议。由于长期以来选举权只掌握在男性手中,因此女性也无法为自身的利益修改法律或制定法律。英国女性之所以如此明目张胆地开展非法活动,目的就是为了打破不平等和对女性的歧视。她们认为当议会开始注重女性选民的眼色或女性加入议会使女性成为政治主体时,不平等和性别歧视才会被消除。
19世纪60年代,英国女性有组织地发起了“选举权运动(SuffrageMovement)”。伦敦、曼彻斯特等大城市出现了小规模的组织,运动骨干通过和平示威、演讲、小型聚会等形式引起舆论界的重视。她们还制作请愿书送到了议员手中,她们的要求是切实保障“具有与男性参政者同等资格”的女性参政权。莉迪亚·贝克引领的这场运动一直持续了40多年,然而,以莉迪亚·贝克为主的“温和的参政论者(Suffragist)”和后来出现的“激进的参政论者(Suffragette)”有所区别。作为“日不落帝国”最高权威的英国维多利亚女王以第三人称表述了自己对这场运动的看法:“女王以同是卑劣、软弱的女性身份恳切希望那些忘掉女性天生本分和礼仪礼节的女性热衷于所谓女性权利运动的鲁莽又邪恶的行为得到遏制,盼望所有能言善辩的人和知书达理的人参与进来共同遏制这种行为。”[72]女性参政权运动中除了男性以外还有一部分女性名流。现在让我们一起看看那些女性反对派于1889年发表的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