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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侦查机关做的供词能否成为有罪证据米兰达审判案1966年美国(第1页)

15在侦查机关做的供词能否成为有罪证据?米兰达审判案——1966年,美国

以绑架、强奸嫌疑被捕并被带到警察局的墨西哥裔美国人埃内斯托·米兰达。

时间与法庭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案件当事人

埃内斯托·米兰达(EroMiranda)诉亚利桑那州(Arizona)

审判焦点

在侦查机关做的供词能否成为有罪证据?

审判结果

没有事先告知沉默权或得到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获得的供词不能认定为证据

历史质问

嫌疑人的正当权利该如何保护?

侦破程序中的矛与盾

据说“美剧(美国电视剧)”在韩国年轻人中很受青睐。在以犯罪侦查为题材的电视剧中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个警官一手拿手枪一手给犯罪分子戴手铐,用很快的语速说“你有权保持沉默”。这是美国警察常用的一句警告词,叫作“米兰达警告(MirandaWarning,又叫米兰达原则)”。制伏重大案犯是非常危险的事情,然而即使在千钧一发的时刻,美国警察还是不忘用语言告诉犯罪分子“你拥有沉默权和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看着这些场面不禁觉得在那样危急的时刻还有必要讲那些话吗。然而,这就是“法治主义”的体现。还有,警官在审讯刚刚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还能向警官提出要先跟自己的律师商谈。尽管看上去这是犯罪嫌疑人十分厚颜无耻的态度,可我们还是能够感觉到积极维护自己权利的现代美国人的“公民意识”。目前,包括韩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以法律形式规定“米兰达警告”,并由法院保护实施。这里说的“米兰达”,是强奸未成年智障女性的一名凶犯的名字。

主导侦破的检察官要强制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先由法官亲自审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当事人陈述之后再签发拘捕令。这种拘捕令实质审查制度是根据1997年韩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才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法官是只凭检察官提出的调查记录签发拘捕令的。在这里我们看一看1996年申东云教授解释当时情况的文章: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检察机关针对人身拘留而进行调查的时候,我们在媒体上经常听到“检察机关的司法处理”一词。但是,如果将检察机关定义为行使检察权的刑事司法机关,那么“检察机关的司法处理”就具有了由刑事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处理的意思。可以说这是同义语的反复,是在逻辑上相矛盾的说法。但检察机关的司法处理作为传递国民法治意识的最简单的表现,在我们的语言生活中占有一席。检察机关的司法处理被理解为检察机关从现在开始将一名国民“从日常生活中隔离开来”进行调查的意思,也被认为是检察机关将以拘留的方式对该国民展开调查的意思。但是,如果稍微懂得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人就会知道,检察机关束缚人身自由在韩国宪法体制下是不容许的事情。根据宪法第十二条第三款阐明的调查拘捕令规则,没有法官的许可谁也不能采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逮捕或拘留措施。[84]

近来,每次发生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时,媒体仍然使用“离检察机关的司法处理不远了”等措辞,人们也在自然而然地接受。然而法还是法,现实还是现实。韩国检察机关对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一般急于拘捕犯罪嫌疑人,如果拘捕令没有批下来则以各种方式表示不满或反复请求签发拘捕令。在侦破过程中如果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认,侦破工作就会变得更加顺利,即使犯罪嫌疑人在随后的审判中否认自己的口供也往往无济于事。犯罪嫌疑人即使不供认,一旦被拘捕就从心理上陷入孤立无援的状态,侦查机关则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作用轻松获取供认。检察机关流行“拘捕不是侦破的结束,而是侦破的开始”这样一句话,由此可以看出侦查机关非常重视“拘捕”和“供认”。

从犯罪嫌疑人角度上看,在被逮捕或被拘留的情况下,绝大部分人不知如何应对自己所面临的处境和状况,显得十分惊慌。不管年龄、性别、学历以及职业,只要被拘禁接受调查,任何人都变得十分敏感和不安,难以消除心中的恐慌。在这样的情况下,心理上占绝对优势的警官或检察官以熟练的方式发动质问攻势,犯罪嫌疑人不能不供认犯罪事实,很多情况下就连自己没做过的事情也被迫供认。因此,为了从宪法上保障被推测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了用法律和事实来防止这类事情的发生,需要辩护律师的帮助,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或拒绝回答对自己不利的质问的权利。

于是就出现了在调查阶段警方或检方想方设法“拘捕”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而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则行使“委托辩护律师权”和“拒绝陈述权”来对抗警方或检方的现象。面对这种矛和盾正面冲突的情况,米兰达审判宣布只有提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拥有“委托律师权”和“拒绝供述权”之后,侦查机关才有权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从而开创了刑事司法的新纪元。

对凶犯米兰达的审讯过程

1963年3月2日夜十一时许,在美国亚利桑那州的凤凰城,一名18岁的少女A下了公交车步行回家。看到少女A独自行走,墨西哥裔美国人埃内斯托·米兰达从背后捂住她的嘴将其强行推进自己车的后座。A是身患社交恐惧症且智力有点低下的少女,辍学以后在一家电影院小商店当服务员。那天由于电影散场稍微晚了一点儿,她下班的时间也比平时晚了一些。米兰达向郊外方向行驶20分钟左右便停在一处沙漠地带,对少女A实施强奸以后又抢走了她身上的4美元。作案后,米兰达开车将A送到她家附近,A的家人得知事情经过后报了警,负责侦破的警官库利经过坚持不懈地追踪和侦查,于3月13日终于抓住米兰达并把他关押在了警署讯问室。

米兰达1941年出生于墨西哥非法移民油漆工的家庭。5岁丧母,母亲去世一年后父亲再婚,于是他与继母和同父异母的兄弟共同生活。由于与继母和同父异母的兄弟相处不融洽,米兰达有一个十分不幸的童年。米兰达在家里家外常惹事,到中学二年级的时候因犯抢劫罪中途辍学。此后他继续惹事,数次出入警署和收容所,1959年18岁的时候自愿参军,可因不能忍受为期6个月的军训逃出了兵营。他被开除军籍后开始流浪生活,1962年21岁时与身边带着一儿一女的离婚女子图伊拉·霍夫曼(TwilaHoffman)相识、同居并生下一女,他本人在一家农产品装卸工地当夜间搬运工。

对米兰达的讯问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条件下从上午十时三十分开始大约进行了两个小时。库利等两名警官追究了米兰达对A的行凶过程,可米兰达一直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于是库利启动了“列队指认程序(polieup)”。列队指认程序指的是被害者或目击者隔着从里面看不到外面的特殊玻璃窗在犯罪嫌疑人及与其相似的几个人当中指认罪犯的程序。参加米兰达列队指认程序的共有4个人,其中3个人是从附近拘留所带出来的墨西哥裔美国人,他们体形都很相似,只是都没戴眼镜,米兰达戴着眼镜胸佩1号纸牌站在列队最左侧。被害者A通过特殊玻璃窗察看4个人以后说“1号人有点像,但不敢确定”。

米兰达问回到审讯室的库利:“她认出我了吗?”而库利在被害者A明明没有完全指认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谎称“A已经指认了”。米兰达当即表示要如实招供,两个警官也立即开始对米兰达的审讯。米兰达供述对A实施绑架、强奸的全过程,最后在警官记录的供词上签了字。供词记录文的最后还有如下一句话:“我宣誓上述供词是在没有威胁和强迫以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出自我本人的意愿陈述的。我知道我的权利,也能理解我的陈述有可能对我非常不利。”然而,警官宣读这句话是在米兰达已经签完字以后的事情了。也就是说,两名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并没有告诉米兰达拥有可以拒绝供述、可以得到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

在只有犯罪嫌疑人米兰达和两名警官的审讯室里虽然没有发生过拷问或虐待行为,可警官的讯问内容和方式却引起了争议。米兰达在后来的法庭上主张确实有过“若不坦白就把最近发生的类似犯罪嫌疑统统扣在你的头上;只要承认强奸就不追究其他的抢劫嫌疑;如果坦白了就当作一般性犯罪把你送精神医院去治疗而不会惩罚你”等胁迫、利诱、虚假承诺等言行。对此,库利反驳,当时米兰达非常配合调查,审讯室里并没有强压性的氛围,米兰达也老老实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米兰达辩护律师的“奇谈怪论”

1963年7月对米兰达的刑事审判开始了。米兰达家庭贫穷请不起辩护律师,于是法庭为他指派了一名辩护律师,他叫阿尔文·摩尔(AlvinMoore)。摩尔是曾经在凤凰城为35名强奸犯辩护最后只有一个人被判有罪的有能力的律师。只是因年龄已经超过70岁,好多年没有为他人辩护过,故而被法庭指派给一些特殊犯罪嫌疑人作辩护。摩尔每当被指派的时候都对陪审团说“我真的不想参与这起案件的辩护。但无论案件如何我都会竭尽全力为被告人辩护的”。摩尔提出一般公民或一般律师难以理解的“奇谈怪论”,主张不能惩罚米兰达:

警官根本没有告诉被告人他在警署审讯室所做的供述在法庭上会对他本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事实。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之前也没有告诉他有权委托律师。两名警官有一个说事前告诉过他,而另一个则说没有告诉过他,到底谁在说真话不言而喻。两名警官将这个墨西哥青年带到审讯室后根本没有告诉他这些权利,这是很不公正的。[85]

从摩尔的这个主张来看,米兰达当时不知道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六条中保障“在刑事案件中不被迫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词的权利(反自我归罪特权)”和“为自我防御而请求律师帮助的权利”的内容,警官在讯问之前也没有将这些内容告诉过犯罪嫌疑人。因此,在不知道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在刑事审判中。对此,检方反驳如下:

作为辩护律师就应该懂得警官向被告人告知这些权利是没有必要的。我们应该相信我们的警官都是很优秀的,他们不会强迫可怜又无辜的青少年做出供词。警官没必要经受这种验证。不管被告人怎么说,包括库利在内的警官没有剥夺被告人的权利,也没必要剥夺被告人的权利。[86]

米兰达审判是以由9名陪审员判定有罪与否的陪审审判方式进行的,因此负责本案的法官耶尔·迈克法特(YaleMcfate)有必要向陪审团说明在法律和判例中该如何判断供词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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