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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能把国王以反叛罪论处吗查尔斯一世审判案1649年英国(第3页)

·英国法律规定国王不会犯错误。

·没有上议院的同意,下议院无权独自组成法庭。

·国民从未给下议院授予过审判国王的权限。

·没有合法权限审判国王,下议院的这一行为不仅侵害议会两院的权利,也侵害了国民的权利。

·国王与议会的协商尚未结束,下议院却开始审判,这是背叛议会的行为。[48]

英国新闻记者布莱恩·哈里斯认为无论是从历史角度还是从法律层面上看,国王的主张大部分是正确的。可金中洛教授却认为从当时的法律角度上看,这种观点似乎过分偏向于查尔斯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叛罪的问题。进一步说,负责审判查尔斯案的法官们作为审判国王反叛罪的根据提出了古典共和主义(废黜君主制,强调市民参与政治的观点)和激进的立宪主义(所有权利归人民,国王的权力也是由人民授予的,因此如果国王的执政违背人民的意愿,人民做出抵抗是正当的)。

根据英国传统团体法的法理,一个团体的首领(如国王、主教、教区牧师等)与该团体是平等的关系,这里所说的“首领”不是指个人,而是指其职位(post)。因此,哪怕国王拥有主权,查尔斯一世作为个人对英国国王的职位有可能犯下反叛罪。这是比较合乎情理的逻辑。然而,通过审判将国王置于死地的人们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根据。

图18遭受嘲讽的国王:曾信奉君权神授理论的查尔斯一世身处一无所有的境地,遭受以革命军自居的叛贼们的嘲讽。图为保罗·德拉罗什的油画《遭受克伦威尔士兵侮辱的查尔斯一世》(CharlesⅠInsultedbywell'sSoldiers,1837)的一部分。

据金中洛教授的主张,他们以“根据王国的根本法律,国王发动对抗议会和王国的战争就是叛逆行为”为由,断然分开了国王与国家的概念。他们还规定“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源泉,由人民选举并代表人民的下议院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从而把掌权者从国王换成人民。正因为他们从新的角度看待国家与主权、法律的源泉和国王的地位,才制定了能够判处国王为叛逆者并处以死刑的特别法。其理由是,查尔斯一世不是英国的掌权者,而是国家的一名官员,因此他完全可以沦落为背叛国家和人民的罪人。

图19国王被处决:查尔斯一世虽然对自己的信仰非常虔诚,可因专制的统治方式使得他与议会深陷政治矛盾之中,在敌不过议会的情况下发动了内战,结果他于1649年在断头台结束了自己的一生。约翰威索普:《查尔斯一世被处决》(AionoftheKingCharlesⅠ,1649)

宣判3天后的1649年1月30日,在国王曾经接见外交使节的场所——白厅宴会堂前面架起了断头台。登上断头台的查尔斯一世向围观的群众做了简短的演说,说自己可以原谅那些处死自己的人们,“可我是国民的殉教者。我是为国民服务的人。我和任何一个人一样真心期望国民的自由。有句话我必须说给你们听。自由的本质在于维护统治权。臣民和掌权者永远都是不一样的”。查尔斯朝断头台看了一眼,然后与行刑法官的对话如下:

查尔斯:(意识到斧头马上就砍下来)我会给你发出信号的,先不要急着行刑。

行刑法官:是。我知道那是陛下最后的愿望。[49]

几秒钟过后,查尔斯将头发塞进帽子里面,张开双臂趴在了断头台的地板上。行刑法官只一斧头就砍断查尔斯的头颅从而兑现了事前“干净利落地结束行刑”的诺言,鲜血从颈部喷出洒在了断头台上。人们用绒布包裹国王的躯干,然后将其小心翼翼地抬到棺材里。行刑法官抓住国王的头颅高高举起,一言不发地站立了几分钟,默默地宣告国王的时代由此结束。

护国公克伦威尔与王政复辟

那些主谋判处国王死刑的人们彻底断掉了自己的后路,议会废止国王职位和上议院,宣布英国是“自由共和国(aohae)”。这个共和国在名义上以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可实权却掌握在克伦威尔手里。比起个人野心,更重视上帝旨意的克伦威尔依次清除保皇派和长老派以及军部内的平等派,谋求了政治上的稳定。

起初,克伦威尔通过议会处理了国家事务,可在1653年和1655年解散议会之后,他成了独自处理国家事务的“护国公(LordProtector)”。事实上,克伦威尔也没有跳出专制的圈子,还是行使了独断专横的国王的权力。他将英国分为几个军事区域,派自己的手下去统治,并以极端清教徒的信仰下禁令停止一切娱乐、戏剧、赌博、饮酒等活动。

1657年克伦威尔指定儿子理查德为接班人,1658年克伦威尔死后理查德立刻走上了护国公的位置。理查德与父亲不同,他既没有野心也没有能力自主管理国家政局,包括军队在内的整个英国顿时陷入了一片混乱。于是战后被克伦威尔取消的议员选举重新恢复,1660年新的议会决定实施王政复辟。理查德被迫流亡,流亡法国的查尔斯一世的儿子查尔斯二世登上了王位。当时在查尔斯一世死刑判决书上签字的人在世的还有29人,他们由于弑君反叛罪,有的被处以死刑,有的被处以终身监禁。审判长布拉德肖早已死亡因而免除死刑,检察官库克则被判死刑并走上了断头台。两年前已经死亡的克伦威尔被查尔斯二世剖棺斩尸,其头颅悬挂在议事堂大厅外面示众,直到1684年。

在历史的法庭上

查尔斯一世为什么在与臣民的战争中打了败仗而最终被判死刑了呢?他是一个既无能又虚伪的国王。新教极力排斥以普遍适用的信仰将人们团结在一起的天主教,尽管新教后来又分裂为好几个教派,可他们仍在宣扬各自的真理。英国社会陷入一片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只用一种信仰来统治已经是不可能了。在苛捐杂税、连年发动战争等查尔斯一世的黑暗统治下,推行“君权神授理论”之类的意识形态未免过于空虚和陈旧。查尔斯一世没有适时把握受教育者日益增加、城市和商业日新月异的17世纪英国社会经济的变化,更没有能力适时调整政策措施。因此,人们普遍认为查尔斯一世是一个未能跟上时代变化而依靠暴政统治国家,最终导致王权没落的君主。只是因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多少捍卫了国王的尊严,从而被支持者们称为为英国的传统法律和自由及教会而献出生命的“殉教者国王(royalmartyr)”。

后人对克伦威尔的评价五花八门,有人说他是受上帝的召唤为英国的宗教自由而努力的人物,也有人说他是被政治权力遮住双眼的邪恶的伪君子。从客观上看,克伦威尔起初是按照英国国民和议会的意志去对抗国王的专制政权的,后来又试图以“抛弃个人野心,按照上帝的安排去治理国家”的清教徒的信仰治理国家。然而,在已经变成“商人国度”的英国用上帝的安排来理政已经失去意义,于是他派出军队实施了武力统治。对“此时此刻在这里”享受快乐和幸福的英国人采取禁止游玩、戏剧、赌博、饮酒的政策,注定不能持续很长时间。看重历史和传统的英国人也许认为没有什么统治经验的“克伦威尔王朝”不如斯图亚特王朝,所以最终还是选择了斯图亚特王朝。

查尔斯一世和克伦威尔的武装冲突,就其性质来说到底是“英国革命(Eion)”呢,还是“内战(CivilWar)”?笔者在学生时代学到的是“这是开启近代社会的欧洲三大革命之一”,如今英国历史学界却普遍认为这是一场内乱。自1688年议会和平劝退詹姆斯二世的“光荣革命(GloriousRevolution)”之后,国王虽然凌驾于众人之上,但真正行使统治权的不再是国王而是议会,而当时占主导势力的辉格党(Whig)却把那场武力冲突看成是“革命”。这个观点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一直占上风。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是一场“没有主导理念和势力的短暂性偶发内乱”,问题在于如何回答“这场事件是否对后来成为英国社会主流政治理念的‘自由主义’的发展奠定基础”的提问。这应该是历史学家们去研究和探讨的课题,如果将来英国取消国王,那么“革命说”在英国会不会成为普遍的说法呢?

在英国历史上,查尔斯一世是第一个也是最后一个通过刑事审判以反叛罪处以死刑的国王。从查尔斯一世开始(准确来说是从“光荣革命”中被赶下台的詹姆斯二世开始)英国国王已经不能行使专制权力了,在国王手中的权力已经大打折扣的情况下,对失去国民信任的国王一般不采取审判方式,而是按照宪政体制以和平的方式劝其退出王位。查尔斯一世的结局与150年后发生的法国大革命中路易十六的结局十分相似。路易十六无才无能、庸政误政,对抗国民和议会并试图发动战争却以失败告终,激进的雅各宾派经过议会的特别审判最后判其死刑。后来王室成员们试图通过政治斗争继承王位,但是他们谁都未能阻止时代的发展,王政终于被废除了(在法国几乎没有人对“革命”有什么异议,也许是出于这个原因)。前面已经提到过朝鲜王朝时期燕山君和光海君退位的故事,在以儒教为政治理念的朝鲜王朝,哪怕国王再无能、再失德,大臣们也不敢向国王说出一个“不”字,胆敢审判国王并逼迫国王下台更是想都不敢想的事情。在光海君统治的情况下,“仁祖反正”事件发生的第二天,王室的长辈、光海君的继母仁穆大妃指责光海君的无能与庸政,并宣布其已经失去国王的资格。光海君被废黜并流放到济州岛,在那里结束了他的一生。

将国王以“对国家对人民的反叛罪”处罚是否合法?这是查尔斯在法庭上列举好几个理由提出的问题,也是法庭在判决书上答辩过的问题。后人对这个问题的争论,我们在前面已经简要地提过。当时法庭规定否定王权、置国王于死地的计划本身就是反叛罪,因此不能以反叛罪处罚查尔斯一世是再清楚不过的事情。正因如此,当时急于处罚国王的人们重新制定有关国家与主权、法的源泉、国王地位的特别法之后,才将查尔斯一世告上法庭。换句话说,法庭为了反对国王的绝对权力或者限制国王的绝对权力,极力主张王国的主权不应该属于国王,而是属于已经把国王架空了的国家,国王只不过是依法行使权力的一个个体。如果是这样,那么问题就来了,处决查尔斯一世的行为,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到底由谁来规定?这是一个涉及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国王手中还是掌握在国家与人民手中的主权(snty)问题,在宪政体制下是有关“宪法制定权力”的争论。

直到17世纪初,在英国几乎没有人谈论“主权论”。英国人只相信“君权神授理论”,即“国王从上帝那里得到了应该由他负责的政府”,他们并没有正儿八经地谈论过最高权力到底属于谁的“主权论”问题。据宪法教科书记载,“主权论”早已从“国王主权论”变成“国家主权论”,最后又发展为“国民主权论”。现代宪政体制已经详细地说明了国民主权主义的本质及其范畴。最后,让我们一起大声朗读一遍《大韩民国宪法》第一条的内容:

“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的主权掌握在国民手中,所有的权力都来自国民。”

[1] 光海君(1575—1641),朝鲜王朝第十五代君王。

[2] 1592—1598年明朝帮助属国朝鲜王朝抗击日本侵略者的战争。

[3] 李成桂(1335—1408),朝鲜王朝的开国君主。

[4] 朝鲜王朝第三代君王。

[5] 朝鲜王朝第七代君王。

[6] 朝鲜王朝第十代君王。

[7] 朝鲜王朝第十一代君王。

[8] 朝鲜王朝第十六代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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