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公立学校隔离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是否合理?布朗审判案——1954年,美国
为获得联邦最高法院“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是违宪”判决而兴高采烈的律师们。左起:乔治·E。C。海斯、瑟古德·马歇尔、詹姆斯·纳布里特。
时间与法庭
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案件当事人
奥利弗·布朗(OliverBrown)诉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BoardofEduofTopeka)
审判焦点
公立学校隔离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是否合理?
审判结果
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的做法给年幼的黑人学生带来自卑感,伤害他们的感情,因此违反了宪法中保障平等权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做法
历史质问
·如何消除种族歧视和不平等?
·司法部牵头积极推进社会改革是否可取?
艾森豪威尔总统的一次低级失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随着经济快速增长,美国中产阶层迅速成长,消费文化急速发展。而在农村和城市贫民窟(ghetto),黑人和西班牙裔、亚裔美国人却以佃农或低薪劳动者身份过着贫穷的生活。当时的美国堪称是多个种族和多种文化混杂的“种族熔炉”,因此种族问题是美国社会最重要的问题。1954年5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告一场划时代的审判,轰动了联邦各州。
当时的审判焦点是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教育是否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保障平等权的问题。之前,最高法院一直认为由于各种设施相差无几,因此分开设立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也算是平等的,不存在种族歧视问题。然而,通过布朗审判,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一条新的法律原则,即种族隔离政策其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政策。这个案件虽然在1952年结束了法庭辩论,可由于大法官们的意见不统一无法宣判,直到1953年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的厄尔·沃伦(EarlWarren)经过一年时间的内部协调才使9名大法官统一意见并通过了决定。
在1952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诺曼底登陆作战的“战争英雄”德怀特·艾森豪威尔(DwightEisenhower)当选为总统。属于共和党的艾森豪威尔于1953年9月将来自加利福尼亚的政客沃伦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前,沃伦历任加利福尼亚州法务部长官、州长等职,曾以共和党副总裁候选人的身份参加过1948年的总统大选,在1952年的总统大选中竞选共和党副总裁候选人的位置,结果败给了艾森豪威尔。艾森豪威尔任命沃伦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期待联邦最高法院能够严格公正地适用法律以整顿社会秩序。对此,虽然有很多人质疑沃伦能否公正、明智地履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职,但几乎没人怀疑他会将联邦最高法院引向中立保守的方向。然而,出乎任命者和普通公民的意料,沃伦在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16年间,在种族平等、刑事程序上对嫌疑人的权利、言论表达等方面都作出了积极、进步的改革。在处理布朗案件上,他以卓越的领导能力,在没有一个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做出这个长期争论不休的种族隔离政策是不合理政策的结论,从而打开了“司法革命”之门。艾森豪威尔卸任后回忆,委任沃伦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在总统任期内做出的一次低级失误”。
普莱西审判与“隔离但平等”原则
南北战争以北方胜利宣告结束,黑人奴隶得到了解放。为了保障他们与白人同等的权利,联邦宪法也做了一些修正。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废除了奴隶制度,第十四条通过“法律的平等保护(equalproteofthelaws)”保障了黑人在宪法上平等的公民权利,第十五条给黑人奴隶赋予了投票权,可南方还没有打下黑人在政治上、经济上行使新获得的公民权的基础。不仅如此,南方白人当中很少有人赞同种族平等的理念,1877年联邦军队结束南方重建工作而撤军以后,他们以白人社会为中心重新开始了对黑人在政治上、社会上的歧视。南方地区的州政府提出了将白人社会和黑人社会隔离起来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的理论。这一理论的出台意味着在“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下对社会各个领域进行种族隔离,从而加强对黑人歧视的“吉姆·克劳(JimCrow)体制”的形成。
联邦议会将旨在保护黑人的宪法修正案的解释权交给了司法部,然而,深陷白人至上主义和种族主义的联邦最高法院于1883年做出了“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只规定禁止州政府的种族歧视,而对私人组织或个人的种族歧视行为不予制裁”的判定。在1896年审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s。Ferguson)”时,联邦最高法院甚至将种族隔离制度化的州政府的法律也说成是非违宪法律。
在带有种族歧视性质的州法律不断出台的情况下,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议会通过了《提高乘客舒适度法》(AotethefortofPassengers)。根据这项法律,所有铁路公司对本公司的列车必须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车厢,或用隔板分隔车厢,为乘客提供“对白人与黑人平等、但相互隔离的设施”。1892年6月7日,八分之七为白人血统,只有八分之一才是黑人血统的黑人(只有奶奶是黑人,其他祖先都是白人,因此看上去与白人别无两样)荷马·普莱西(HomerAdolphPlessy)乘坐白人专用车厢。列车开动后,普莱西站起来向车厢内的旅客表明了自己是黑人。列车长当即要求普莱西转移到黑人专用车厢,而普莱西拒绝了列车长的要求。看上去与白人别无两样的普莱西制造这一事端就是为了反对路易斯安那州的种族歧视法,后来普莱西以违反《吉姆·克劳法》被起诉,1892年路易斯安那州地方法院和高级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于是,普莱西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89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8名大法官中7名赞成的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了《提高乘客舒适度法》并不违宪的判决。大法官亨利·布朗(HenryBrown)是奴隶制已经废除的北方人。现在我们看一看他写的多数人的意见:
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的内容不是废除对不同肤色的歧视,不是实现有别于政治平等的社会平等,也不是偏向于某一种族而是强制混合两个不同种族的法律。社会意义上的平等是由自然的亲密感、对对方优点的相互认可、个人自发的动机等因素形成的,不是由法律强制形成的。《提高乘客舒适度法》只是政治共同体为了迎合公民的习惯和传统,为提高他们的舒适度和公共秩序而在社会层面上实行的种族隔离而已,并不是有意针对黑人实施不公平、不平等待遇而制定的。这个法律在规定不允许黑人乘坐白人专用车厢的同时,也不允许白人乘坐黑人专用车厢,因此,法律本身并不存在种族歧视。在黑人的心里已经印上了种族隔离就是歧视黑人的烙印,事实上这种想法是黑人对法律的误解,不是基于法律本身的想法。
曾拥有过奴隶的南方出身的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兰(JohnMarshallHarlanJr。)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他的意见大概的内容如下:
《提高乘客舒适度法》真正的意图不是为了把白人排除在黑人专用车厢之外,而是为了把黑人排除在白人专用车厢之外。这是不经过法律程序强行剥夺黑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上看,美国不存在优越、特殊的统治阶层,更不存在种姓制度。联邦宪法就像“色盲(d)”一样,不承认也不容忍公民之间存在不同的阶级。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在公共场合中肆意隔离不同种族的公民是违背自由与平等理念的行为,因此不能让这些行为合理化。我相信以维护宪法和人权为宗旨的联邦最高法院迟早会废除种族主义制度的。
最终,普莱西判决不仅承认运输设施上的种族歧视惯例,还把这个惯例扩散到社会各个领域使之得以强化、合理化。从那个时候起,美国南方各州不再建立黑人学校,只建立专供白人学生念书的白人学校;在投票权方面强调相当数额的财产或识字能力,事实上剥夺了黑人的投票权;白人和黑人不能同乘一节车厢,不能在同一候车室里候车,不能使用同一个卫生间,不能在同一个餐桌或饮水台上吃饭喝水;黑人不能出入公园、海滩等地方;禁止黑人进入医院等:种族隔离现象愈演愈烈。对黑人的这种歧视在日常生活中公然形成,而改变这一切总共花了半个世纪的时间。
废除种族歧视运动的兴起
从20世纪初开始,反对种族隔离政策的运动在美国徐徐拉开了帷幕。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医生、教师、牧师等黑人中产阶层移居北方大城市,争取黑人权益的呼声开始高昂起来了。许多黑人团体建立黑人学校,黑人教会门庭若市,黑人们开始从事多样的社会文化活动。黑人们响应罗斯福总统的脱贫公约,积极参加了政治活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有数百万黑人男女或者参军,或者在军工厂劳动,他们的自尊心和社会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这在社会文化方面与一贯推行种族歧视政策的纳粹德国相比显示出了极大的优越性。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从1930年开始兴起了一场系统性的废除黑人歧视的运动。一些具有人权平等觉悟的白人也积极响应,黑人民权运动蓬勃发展起来,通过布朗审判于1960年初取得了初步成果。
1909年,由反对“吉姆·克劳体制”的人组成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NationalAssofortheAdvaofColoredPeople,NAACP,以下简称‘促进会’)”发起了反对种族歧视政策的运动。随着黑人种族自信心和社会认识的变化,废除种族歧视运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促进会为寻求政治少数者黑人在宪法保障下的权利,提起了公民权利诉讼。这起诉讼是由美国黑人名校霍德华大学校长查尔斯·休斯顿和他的弟子,也是后来成为美国史上第一位联邦最高法院黑人大法官的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Marshall)律师负责的。马歇尔律师于1939年在促进会内部设立“法律救济团”,系统地开展了黑人公民权诉讼业务。
马歇尔律师等人根据黑人和白人“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在要求隔离后的设施必须要平等(设施上的平等)的同时,还主张不论黑人、白人应该共同使用白人专用设施(贴近平等)。实事上,黑人专用设施或者环境与白人相比差别很大,人们一眼就能看出普莱西审判的虚伪程度和敷衍程度。对马歇尔的这种主张,联邦最高法院于1941年判决列车上专门设置黑人车厢和白人车厢是对平等权的侵害,1945年判决除了列车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上隔离黑人也属于违宪,1948年又宣布黑人不能进入白人居住区的住宅管理规定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