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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央集权不是大革命和帝国的业绩而是旧制度的一种体制(第2页)

在贵族看来,总督是一群不知名的小辈。他们是在政府中任职的一批新人,而他们之所以能这样,全在于资产者和农民的支持。就像约翰·劳所说的,以及我们今后所看到的那样,统治着法国的正是总督这一批人。可以说,他们是一群超越贵族权势的代表。

先从捐税权说起吧。这是因为,它差不多囊括了其他的所有权利。

众所周知,在捐税当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包税的。这些税目的确定,是由御前会议和金融公司一起商谈得出的。其中,契约的各种条款,收税的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至于其他的捐税,比如说人头税、兵役税以及二十分之一税等等,要么在中央政府官员的严格监督下进行,要么由他们确定并征收。

每一年,御前会议都要通过一项秘密决议。在这项决议中,确定了各个省份的摊派数额、兵役税以及附带的其他多种捐税数额。于是,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人们事先得不到任何消息,但是每一年的直接税数额不断增长。

作为古老的税种之一,兵役税的收税基数和征税,都是由地方官员办理的。这些地方官员凭借自己的出身、选举权或者通过金钱购买官职,来行使他们手中的权力。因而,在不同的程度上,他们是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的。这些地方官员通常是当地的领主、教区的收税人、法国的财务官、财政区的直接税间接税的征收官,他们在18世纪的时候继续发挥作用,尽管其中的一部分人已经不再管理兵役税。还有一部分人,虽然继续管理兵役税,但是已经不再把它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而是将其放在从属或者次要的地位。甚至于,兵役税的掌控已经完全落入总督及其助手手里。而事实上,在教区内,也只有总督才有权力履行职能——摊派兵役税,指挥、监督收税人员的工作,在适当的时候让他们缓期征收或者免予征收税款。

还有一些捐税,比如人头税,由于产生的时间比较接近现在,所以对于旧权势的残余,政府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对于被统治者的任何指责和抱怨,政府全都不予理会,只管做自己的事情。

总之一点,每一项纳税额的总数,都是由总监、总督和御前会议共同商讨决定的。现在,我们将讨论的话题,从钱的问题转移到人的问题。

作为征兵制的前身,法国的自卫队有着较为沉重的负担,尽管自卫队的征兵数量不及征兵制。有时候,关于农村青年谁去当兵入伍的问题,人们采用抽签的方式予以决定。那些被挑选出来的青年,就算是士兵了。他们通常组建成自卫军团,为其服务六年。对于这样的制度,法国人已经容忍很长时间了。在大革命爆发之时以及随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征兵制的忍受,法国人达到了让人难以置信的程度。

相对于旧的封建政权来说,自卫队算是比较现代的制度了。因此,自卫队的管理,只能交由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而不是旧式的封建政权。自卫队的士兵数量以及各个省份的名额,由御前会议决定。对于每个教区应征收的兵员数量,由总督来决定。抽签的事情,由总督代理主持,并决定以下事务:当地免于征兵的人数,哪些自卫军应该开赴前线,哪些应该驻守当地。那些被指定开赴前线的士兵,最后统一交由军事当局管理。至于那些想要免于征兵的人,没有其他的出路,只能找总督和御前会议求情。

同样,所有的公共工程,包括那些最为特殊的工程,只要是在三级会议省之外,都是由中央政权的代理人来作出决定,并进行领导的。

领主、财政局和大路政官,这些独立的地方当局依旧存在。然而,在各个地方,他们所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是无所作为,尽管对于所隶属的公共管理,他们多少能起些作用。关于这一点,只要稍微考察一下那时候的政府文件,就可以找到证据。

在人们普遍捐助的基础之上,所有的大路开始修建和维护。甚至于连大城市之间的要道也是这种情况。道路规划的制定,以及道路管辖权的确认,由御前会议来负责。当道路开工以后,总督直接指挥工程师工作,而总督代理的职责是,募集劳动人数,进行施工。乡村间的小路,从一开始,就没有办法通行。这些小路的管理权,交由地方上的旧政权。

与今天相同,作为中央政府的重要代理人,桥梁公路工程局依然在公共工程领域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所学校和一个会议,这是桥梁公路管理当局所拥有的。在当局内部,有每年跑遍整个法国的督察员;有住在工地现场,遵照监察官的指挥,负责整个工程建设的工程师。这里的一切,与过往的时代,几乎一模一样,尽管时代变迁,已不是从前。

在新社会里,旧制度的机构经过转变,依然保留了下来。与人们想象的相比,它们的数量要大得多。尽管它们原先的形式还在,但是名称已经丧失。不过,桥梁公路工程局却是一个例外。它既保留了旧有的形式,又继续使用原来的名称。

每一个省份的治安,由中央政府在各省的代理人单独负责。在整个王国,接受总督指挥的骑警队,分布在全国各地。为了应对紧急的局势,除了依靠骑警队外,必要的时候,总督还会动用军队。只有这样,流浪汉和乞丐才能被逮捕、镇压,而由粮食价格暴涨引发的叛乱才能得以平息。过去,在城市里,通常有保安团。它是由总督挑选的士兵组成的。它的军官也是由总督来任命。现在,作为被统治者,总督直接被政府召唤,帮助其完成上述的各种任务。

治安条例的制订,通常由司法机构来主持,并由其行使这一权力。然而,治安条例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只能在一部分地区实行,甚至往往仅限于一个地点。对于这些制订好的条例,御前会议只要愿意,随时都可以取消。当所涉及的事由牵涉到下级管辖权时,御前会议总是这样做。如果有些问题,与法官制定的规章内容不同,或者是有些问题涉及到了那部分规章内容,但是法院却袖手旁观,置之不理,那么御前会议就要制定相关的条例,以应用于整个王国。在大革命爆发前40年间,御前会议修改裁定了很多条例,涉及到社会经济和政治组织等方面。这些被人们称为御前会议裁决的条例,数量很多,并且随着大革命的迫近,它们的数量越来越多。

领主在旧的封建社会里,一方面拥有极大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他必须承担重大的责任。只要是在他领地内的穷人,都必须由他来接济。关于这一点,在欧洲古老的立法中早就有了规定。在一本1795年的普鲁士法典中,我们可以找到与之相关的条文:“在领地范围内,如果有人陷于贫困,那么领主有义务来赈济他。对于那些没有土地的人,领主应该竭尽所能,使其获得一定的谋生手段。对于贫苦的农民,领主还应该监督他们接受教育。”

每年,各个省份都可以得到一定的基金。这些基金,是御前会议根据总的税收情况分配的。各省的基金到位后,总督再将它们摊派到各个教区,留作救济的费用。因此,每个教区的种地人,当生活陷于危机的时候,只能向总督求救。一旦发生灾荒,人民只能等候总督发放小麦或者大米。

每一年,经过裁决,御前会议都要划出若干地点。在那里,会建立慈善工场。这样一来,那些最为贫困的农民,可以暂时在其中劳作,获取微薄的收入。很明显,这样的救济事业,是距离当地十分遥远的御前会议作出的。他们如果不是心里突然萌生这一念头,就是盲目地胡乱规划。很自然地,这种救济事业是没有办法满足人民需要的。

仅仅帮助农民解决一时之困,并不是中央政府唯一要做的。除此之外,教授给农民致富的方法,必要的时候强制他们去致富,也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目的。有时候,不管个人是否愿意,只要御前会议有强迫他致富的想法,对方就必须执行。某种方法,被用来强制手工业者使用,以便生产出特定产品。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由于这些强制的规定没有办法全部落实和执行,于是,在总督之外,又设立了工业总监察。在各个省份之间,这些总监察们不断穿梭,以期更好地行使他们的权力。

建立农业协会,发放奖金,是中央政府经常采用的措施。此外,总督和总督代理,也经常遵照中央政府的要求,散发一些小册子。这些小册子一般是与农艺相关的。甚至有时候,中央政府不惜花费巨额资金,创设苗圃。苗圃生产出来的苗种,一律分送给农民。那时候,农业的负担很重,与其他负担相比,差距悬殊。如果中央政府能及时消减负担,那么农民致富的效果会更好。可是,显而易见,关于这一点,中央政府从来没有考虑过。

对于有些土地,御前会议如果认为它很低劣,就会立刻宣布,禁止在那里种植某种作物。有时候,人们已经在某块土地上种植了葡萄。但是,一旦御前会议判决那块土地低劣,那么,人们必须拔掉葡萄。由此可见,作为统治者的政府,已经转变成了监护人。

[1]约翰·劳(1671-1729),苏格兰金融家,先后开办过私人银行和西方公司,最终他控制了法国的海外贸易。后来由于投机和经营不慎,他的公司全部破产,而他也逃亡海外。在此之前,他曾经担任财政总监。——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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