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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与向加害者认同让我们不得不模仿父母的防御机制(第2页)

生活在早年环境中时,我们一般都处在自我认同水平不足的状态中。我们被养育者“霸凌”时,没有可以结盟的队友,更没有可以求援的压得住加害者的权威者,只有无穷无尽的来自养育者的伤害。于是,向加害者认同几乎是我们早年唯一的选择。

无论是暴力行为,还是低情绪价值的沟通习惯,这些让幼小的我们体验到过载无力感和挫败感的行为,都是加害行为,都会诱发我们向加害者认同的防御机制,并以加害者为参照标准,修改我们的思维、行为、情绪反应,把这些融入我们的人格中。

减少爱恨,放下对父母的拙劣模仿

无论是由于认同养育者导致的低情绪价值行为,还是由于认同加害者导致的低情绪价值行为,其实都是由于我们潜意识中对养育者过于浓烈的爱恨,束缚了我们的行为。

为了忠诚于养育者,所以身上必须保留养育者的痕迹,就算这种痕迹可能影响当下的人际关系也不愿改变,这是我们潜意识中对养育者过于浓烈的爱。为了对抗未能正确对待自己的养育者,把自己塑造成其不良一面的翻版,以备随时与其对抗,这是我们潜意识中对养育者过于浓烈的恨。

过于浓烈的爱恨,说得形象点,就仿佛你是把父母背在背上生活着的,爱恨就是把你们牢牢绑在一块的绳索。你并没有获得自主权,当你遇到现实问题时,在你准备处理之前,你“背上”的父母往往会直接“出手抓住你的手脚和嘴巴”,让你用他们的方式去处理问题,所以就算你很努力地尝试控制自己的行为,往往也会发现徒劳无功。

适当地把父母“背在背上”并不是一件坏事,毕竟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有情感的根,才会有旺盛的生命活力和意义感,就像很多在异国他乡的留学生都会带方便面和辣椒酱一样,这种带有养育者气息和早年环境气息的饮食习惯,能够让我们在孤独或委屈时,心里有所慰藉。所以对父母爱恨交加的这种情感纽带,不需也不应该完全消除,只是我们需要把这种爱恨情感调整在可控范围内,以确保自己能做到相对独立,而不是成为父母的拙劣复制品。

放下对父母过于浓烈的爱,大部分爱都是为了相聚,父母的爱,大部分时候是鼓励我们离开他们,去创造只属于我们自己的独一无二的人生。

分离不是指现实层面的分离,而是指心理上的分离,是指我们不能过于依赖父母的经验,不能只追求做父母的一个附庸。爱父母,不应该让自己变成一个离开父母就很难自理的巨婴,而是应该自己去接触这个世界、了解这个世界、适应这个世界,要“写出”只属于自己的“人生自传”。春风得意是人生的一部分,困顿窘迫也是人生的一部分,从这些经历里去体会人生的意义,而不能不假思索地就把自己的人生过成了父母人生的“续篇”甚至是“外传”,把面对自己人生的责任推脱给父母承担。

放下对父母过于浓烈的恨,角色对调的话,我们不一定就能做得比他们更好。

我们对父母过于浓烈的恨,大都基于一点自我觉察:如果是我的话,我一定不会像我父母这样对待孩子。

问题是,我们在思考这种问题的时候,往往会脱离时代的局限性,没有考虑到物质基础对于一个人心理状态的影响。

我们有幸,生于和平年代。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我们不能一边享受着前面几代人创造出的物质生活,一边还嫌弃上一辈没给我们的原生家庭问题减负,这样的要求未免太高了。

我在提醒那些对伴侣有诸多不满的女孩子时,总会说一句话,“没有谁是完美的,对彼此宽容一点”,这句话用在对待父母、对待原生家庭上也一样。父母也不是完美的,所有父母其实都在学着做父母,我们不能仅仅由于他们比我们早几十年到这个并不完美的世界上,就对他们构建原生家庭环境的能力有完美的期望。

“没有谁是完美的,对彼此宽容点,别计较太多”,当你能够理解并接受这句话,你就能宽恕父母的过错,削弱心中的恨意,也就放下了部分过去,并把握住了未来的多种可能性。

感情Tips

主观体验or客观事实

我们探究原生家庭问题,是在探究一种主观体验,还是在探究曾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呢?答案是前者。

比如,一个过分敏感的孩子,跟正常得不能再正常的父母一块生活,但由于其太敏感,Ta感受到的所有情绪都会被放大。如果我们向Ta的父母以及亲戚了解其成长经历,那我们得到的可能会是一个无忧无虑的孩子幸福成长的故事。

可如果我们是向这个孩子了解,那我们得到的可能会是一个情绪经常被忽略、漠视,甚至会经常体验到被抛弃的孤独感的孩子痛苦成长的故事。

探究原生家庭问题不是破案,并不一定要还原事实,搞清楚孰是孰非。我们不需要了解客观世界发生了什么,我们只需要了解,曾经有过一些什么样的感受出现在这个人身上、这些感受被如何对待、它们当下是否依然有影响力、有何影响力等,这些才是我们需要研究的。感受,即真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自我认同,即对“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回答,详见后续第三部分中与“自恋”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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