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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公民概念简史(第1页)

第一节公民概念简史

一、公民概念的缘起

“公民”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历史记录中。从流传下来的书籍可以发现,当时的执政官谈论“公民”一词已经非常习以为常。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较全面地论述了最初的公民形态,并提出了最初的公民理论。他的老师柏拉图也在其著作中谈到了公民问题,更早时期的《荷马史诗》也反映了早期的公民生活。从历史资料看,前希腊时期已经有“公民”的印迹。

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人类经历了漫长的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氏族内,每一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与义务。但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商品贸易和社会分工的发展,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共有经济为纽带的制度,受到了挑战。氏族、胞族、部落成员和外人逐渐杂居起来。原有的氏族社会组织渐渐解体,城邦逐步成形,血缘政治中增添了“契约”意义的政体。此时城邦不再是原始社会的一个个组织,而渐渐形成了一个个“城市国家”。

所谓“城市国家”或“城邦国家”,就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不大的部分农村所构成的独立“城邦共同体”。每个城邦“自给自足”,各个城邦之间互为独立,互不统属。然而,由于城邦需要指定一部分人持续性地处理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于是开始出现了主权者和被治者两种不同的阶级或者阶层。在主权者和被治者权利分配时,就产生了一种具有政治意义的概念,特指能够享受主权的一类人,而这类人的父母必须是一直生活在城邦中的人。因此,“属于城邦的人”——公民就此产生了。城邦的公共生活,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等,为“城邦的人”所专属。离开城邦,公民可能沦为奴隶,就不再享有城邦生活权利。

这种公民的特殊身份,是部落社会向城邦社会演进过程中,部落成员保留的一种历史特权。城邦形成之前,部落成员间的血缘纽带被视为一种神圣连接,自视为一个“自然”(合法性)的整体,血缘部落与外人之间的界限极端严苛。这种“自然”共同体,在其后希腊人的观念中,又被相应的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进一步强化。各个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坛、圣火和祭司,其“神圣之地”和所有聚会、部落节日,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进入和参加。部落的神绝对排斥外人的祭享,甚至窥视,有着非常严格的禁忌。这一切都在部落成员与外人之间形成了坚深的鸿沟,同时在客观上促使部落成员产生出强烈的归属感。

这时期的政治范式,是一种“朴素的共和制”。延续氏族社会的传统,城邦的共和政治起源于血缘关系,因为城邦是具有共同祖先的原始家族和部落的联合。由部落演变为城邦,部落成员成为城邦公民,而城邦的宗教仍然是排外的。人们仍然以部落时代血缘和宗教共同体的观念来看待城邦,部落时代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仍然影响着公民的观念。英国法律史专家梅因研究认为:“所有公民都认为,他们所归属的集团,都是构建在共同血统上的。”尽管在城邦形成和演进过程中,血缘关系逐渐解体,外邦人不断被吸收和同化于同族人中,城邦仍被视为“自然”血缘团体。人们仍然以血缘关系来看待公民的内部关系。公民团体一方面自我封闭和极端排外,另一方面是公民内部产生城邦归属感的重要根源。公民概念与城邦的出现密切相关,正是在氏族演变为城邦的过程之中形成的。

(一)古希腊的公民——与城邦一体的公民

古代雅典社会共有三个阶级,即公民、外来人(metis)和奴隶。公民地位完全因为世袭而获得,世代居住于雅典的人才可以成为公民,并且其公民身份不因移居他乡而取消。又因为雅典是个商业都市,外来人口的比例相当高,但是外来人即使在雅典生活了好几代,也不能获得公民身份。当时,被视为会说话的工具的奴隶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三分之一,也不属于社会人。自然地,外来人和奴隶都不能参与政治。但是即便如此,社会对他们并没有过多的歧视。

在城邦国家关于公民资格的有关规定中,有关财富和出身的规定尤其重要。就财富而言,一方面,由于公民都必须投身公共事务,因此他们必须有保证生活无忧的基本经济基础;另一方面,财富可以使公民在战争时自我武装,保卫国家。而大家普遍认为,出身则可以保证公民的品德和他们对国家的忠诚。

最典型的公民必须出身于公民家庭,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父母都是某一城邦国家的公民的子女,则他就是该城邦国家中“最正宗”的公民。亚里士多德还从哲学上论证,公民的活动使得只有有能力理性地讨论公共利益的人,才适合成为公民,而只有自由人才具有这种理性选择能力。因此,当时的社会共识认定,只有男性公民有权利参与政治。除了拥有财产的男性外,所有需要依赖他人生存的人,如奴隶、女人、小孩、受薪阶级,都不能成为公民。

另一方面,获得了公民资格的人也并非毫无差别。根据公民的资格是自然取得还是归化取得,将公民分为“自然公民”和“制造成的公民”。古希腊城邦国家形成之初,公民特指那些征服了其他城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统治的征服者们,即所谓的“自然公民”。其后代也就天然地享有公民权,能够参加公民大会,特别是能够担任城邦的所有公职,享有和运用城邦所有的政治权力。而“制造成的公民”,指特许入籍的公民,也就是指依据入籍或归化条例将那些外侨及外邦居留民中的奴隶编入各部族中。这类人在不同时代,依据不同条件,“归化”地取得了公民资格及权利,但却不能担任执政和祭司等高级职务。

另一种划分方式,即根据公民财产的多寡,将公民分为上等公民、中等公民和下等公民。当然这种划分并不固定,在不同历史时期,城邦执政官根据实际需要,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分类。如执政官梭伦改革时期,就将公民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富农、骑士、中农、贫民”四级。还有一种划分方式,就是根据公民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将公民分为高级公民和低级公民。例如,农民就属于低级公民。农业就定为专由奴隶来承担,贸易和工业由不是公民的自由人来担任,而担任一切政治职务则是公民的特权。

但是,公民资格并非一劳永逸。公民资格完全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丧失。例如,在斯巴达城邦中,如公民交不出参加聚餐的费用,就会丧失公民资格。同时,雅典公民条件对于公民身份或宽或严,随政治情况和人口增减而变更。有些时候,如果邦内缺少正宗公民,公民资格就开放得比较宽。这种在人口缺少时的法规,到了人口增加以后,自然就逐渐废除——例如,雅典城邦在统一之前,对公民资格的设立相对宽松,而雅典在统一运动后,组成贵族议事会,统治整个地区,公民仅限于集中住在城内的特权贵族,居住在“村场”内的平民并不属于“城邦的人”,也不是公民。

亚里士多德强调“人是政治动物”,所以他认为一个理想公民的正当习性是“具有将公共利益置于私利之上的倾向”。同时坚称“公共领域(的喜好)比日常生活中的生产领域更为重要”,认为人只有在公共领域中,才能发挥出人作为社会动物的最高能力和品德。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人”的理想形态就是“公民”。

城邦时代,当时的公民既有身居高位的政治家,也有普普通通的自由人。就公民个体而言,他们追求正义,具有自治能力,专心公共事务;就城邦国家而言,国家承认并维护公民所享有的政治自由,有时国家甚至以包容公民的自由为骄傲。当时公民的社会习俗是,彼此之间以谈论私事为耻,专注思考城邦的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古希腊的公民相当于职业政治家,但从经济来源上看,他们又不是职业政治家,因为政治活动并不是他们赖以谋生的手段,公民们大都具有或殷实或小康的家产。

在城邦政治共同体内部,政治利益的个体差异是被相对忽略的。因为公民身份是获得性和继承性的,同时对于城邦来讲,所有公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一致的。因此,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是公民身份最大的共性表达,这就导致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同质性远远大于它们之间的异质性。所谓公民与城邦的一体性,还表现为公民与城邦共存亡。自然地,城邦的存在和发展,是公民的最大义务,也是公民身份得以存续的前提。

(二)古罗马时期——公民的政治身份与民事身份的剥离

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希腊城邦国家被罗马相继征服,所幸的是,高度发达的希腊文化也被征服者所吸收。古罗马继续沿用古希腊有关公民的习惯规定,从而使两者在公民的许多特点上一脉相承。不过古罗马公民较突出特征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开始表现出分离的迹象。在当时,古罗马人包括了市民阶层和公民阶层。

1。公民资格

承袭古希腊的公民制度,古罗马的公民仍是特权阶层,公民权的获得或者由于出生或者由于授予。最初的公民,主要包括那些出生就享有且从未丧失过自由身份的自由人。依照市民法的规定享有公民权,他们有资格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官吏,通过元老院或者公民大会来行使国家的权力。

公民资格的获得包括两种情形——罗马公民合法的婚生子女属于“出生公民”;罗马男公民与非罗马人但与罗马有通婚权的公社的女公民结婚所生之子女,也可属于出生公民。根据公民大会决议,或经过共和国官员,或者经由罗马统帅,以及后来经由皇帝的命令而得到公民权的个人,以及整个公社和部族都属于“授权公民”。经过一切必要的正式手续释放的奴隶,也有机会成为授权公民。

一般情形之下,解放的自由人、奴隶、拉丁人和外国人,如未经过共和国的特别授权,都不具有公民资格。另一方面,在罗马,任何公民因犯罪、道德败坏或负债破产等,轻者导致公民身份和人格减等、名誉减损,情节严重者甚至造成自由权和公民权的完全丧失。

2。争取公民资格的斗争

公元前6世纪前后,罗马公民的范围仅限于罗马城的贵族,一些异邦人和被释放的奴隶构成的平民并不属于公民范畴,然而,平民、被征服者、外来人争取公民资格的斗争却从未消减过。由于平民是罗马军队的主体,战争需要使得平民在国家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平民往往能够以退出战争为手段,迫使贵族答应他们的要求。

到了公元前3世纪前后,罗马通过了一项公民平权法案,平民阶层在法律上取得了与贵族阶层完全平等的地位,终于获得了公民资格。意大利半岛上非罗马城内的居民即“意大利人”,在公元前2世纪末至公元前1世纪初,发动了争取公民权的起义,虽然起义被镇压下去了,但此后却因征服者的让步,“意大利人”随即获得了罗马公民资格,率先在非公民种群中成为罗马公民。另外一些并入罗马帝国疆域版图的被征服者,直至渥大维掌权之后,才获得罗马公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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