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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自由意志问题(第1页)

第一章自由意志问题

什么是自由意志问题?

有些事情是你根本无法控制的,比如那些在你出生之前就已经发生过的事情;你生活在什么样的世界里——这些绝不是你能左右的。同时,你的许多特征也不受自己的控制:你是人,人终有一死;你眼睛的颜色;引导你融入你周围环境的经历;甚至许多你现在拥有的欲望和情感。

但是,你也有可以控制的事情,那就是你自己现在和将来的行为。接下来的几个小时,你是在家里读书还是出去看电影;你今年去哪里度假;你是否在下次选举中投票、如何投票;你是继续在办公室工作,还是离职试着把写作作为一种职业——这些都是你可以控制的。你能控制这些,是因为这些行为经过了你的深思熟虑,而行为的执行与否又取决于你自己。作为一个正常的、心理健康的成年人,你的行为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别人强加给你的。就你自己的行为而言,你是可以自己做主的。

我们都有这样的想法,认为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说,我们的行为由自己做主。这是我们思维当中一种恒常而基本的特征,这一特征我们每个人都能体会到。而且,这种想法是不可抗拒的。无论我们在进行哲学思考时多么举棋不定,一旦回到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继续思考应该如何行事,因为这也取决于我们自己。

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进而指导和创造自己的人生。这是我们认为人生有价值的一个原因。只要我们能指导、控制自己的行为,不管我们的人生是成功还是失败,那都是我们自己真正的人生。人生不是拿来享受或者忍受的,我们的人生可以由自己做主。

至少我们要有这样的人生观。但是,我们真的能掌控自己的行为吗?比如过去的事情、宇宙的本质,甚至我们自己的许多信仰和感受,这些真的取决于我们自己吗?我们能否控制以及如何控制自己的行为,这就是哲学家所说的自由意志问题。

这确实是个问题。我们认为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可是,无论这一想法看起来多么熟悉,它其实一点儿也不简单。我们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我们如何控制自己的行为,我们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重要,为什么重要——这些问题,都是哲学中最古老且最困难的问题。

自由意志问题由来已久,这从它的名字也能看出来。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谈论对自己行为的控制时,“自由”(Free)和“意志”(Will)这两个词是很少用到的。然而,在过去的两千多年里,西方哲学家一直在使用“自由”和“意志”这两个词来讨论我们是否真的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使用“自由”和“意志”这两个词的事实让我们知道:为什么我们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很重要的,以及我们应该如何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我要把这两个词都说一说。先从“自由”开始。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讨论了行为以及我们对行为的控制,这是哲学家关于道德的最古老、最重要的讨论。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他说我们的行为是“ephhemin”,即“由我们决定”。他并没有使用表示自由的希腊语“eleutheria”一词来描述这种对自己行为的控制。“eleutheria”那时只是一个用于政治讨论的术语,用来指称政治自由。在亚里士多德之后的时期,古希腊哲学家才开始使用“eleutheria”一词,并赋予它一种全新的、完全非政治的意义,用来表示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控制。从那时起,哲学家就开始仿效后亚里士多德时期的希腊人,用“自由”这个词来讨论我们对行为的控制。“自由”这个词既用来表示政治自由,也用来表示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如果你所做的事情真的在你的控制范围之内,那么就可以说,你可以自由地采取行动,而不是如实际那样身不由己。这时,正如哲学家所说,你是一个自由的个体。

因此,“自由”这个词有两种用法:一种是指政治自由;另一种是指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自由的两种用法有很大不同,享受政治自由是一回事,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是另一回事。政治自由和个体与国家的关系有关,也与个体及其所属的更广泛的人群有关。特别是政治自由主要指国家在多大程度上避免通过法律和法律强制来限制公民的活动,而行为控制与国家的任何此类举动都没有直接关系。有些人可以是一个自由的人,他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他们独自生活在一个荒岛上,不属于任何政治团体,他们就不存在享受政治自由或缺乏政治自由的问题。尽管享受政治自由和控制行为是两回事,但是在对行为控制进行理论构建的历史中,却充满了与政治自由的类比。事实上这并非偶然,人们用“自由”一词来同时表示行为控制和政治自由被视为很自然的事情。

毕竟,行为控制和政治自由之间有某种相似之处。我们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人生,这使得我们在自然中具备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木棍和石头所没有的,甚至连低等动物也是没有的。我们可以不受自然规律支配和驱使地立于宇宙之间,就像自由政府或国家中的公民一样——这个国家允许其公民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自由,特别是在这个国家里,部分公民能够参政议政。就像自由国家一样,大自然至少把部分人生交由我们自己做主,它也给予了我们一定程度的自由。

但是这个类比并不是故事的结局,虽然这可能对古希腊哲学家来说尤为重要。他们中的许多人,特别是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他们称自己为“雅典的柱廊”,最初就是聚集在柱廊那里进行讨论和教学的),他们确实把自然视为一种宇宙形态,一个由理性统治的国家。我认为,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更重要的是我们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个自由的主体,就具备了明确的政治意义——政治自由的意义。因为在我们的行为控制能力和享受政治自由之间存在着合理的联系:我们如果不能够,或者不认为我们能控制自己的人生、掌控自己的命运,那么我们就不会把政治自由视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这里,政治自由指国家允许我们在政治领域掌控自己的人生和命运。因此,人们很自然地用同一个词来表示行为控制和政治自由。

“意志”指的是什么?在哲学家那里,对这个词有各种用法。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用法,是指一种重要的心理能力,即所有正常成年人都拥有的、能够做出决定的能力。我们不仅都有做出决定的能力,不管是决定出去看电影,还是决定待在家里,抑或决定做其他事情,而且我们还有决定先做什么、后做什么的能力。这种做出决定或选择的能力,似乎是我们控制自己行为这一能力的核心。事实上,当我们说控制自己的行为时,通常都是指这些行为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做什么由我自己决定!”“这是我的决定!”人们这样坚称。

行为的自由甚至可能取决于决定的自由,而决定的自由又是基于意志的自由。我们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也许只是因为我们有能力决定该如何行动,而且采取何种决定也取决于我们自己。这一点,或多或少就是我将要讨论的,也是许多哲学家曾经相信的。但是,自17世纪以来,秉承英语语言传统的哲学家(多指在英美进行研究的哲学家)就经常发表言论,否认行动自由与意志自由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他们声称,无论我们通常是怎么想的,根本不存在什么做出决定的自由,或者说我们的行动自由和做出决定的自由没有任何关系。在关于意志及其与自由的关系的争论背后,是关于人类行为本质的深刻争论。

我们必须记住,我们的自由是行动的自由——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自由。相比之下,自由至少不是不作为的特征。以欲望和情感为例,显然,欲望和情感都不是行为。就其本身而言,欲望和情感不过是我们所处的状态。欲望和情感是被动的,它们是外在地发生在我们身上,而不是我们自己有意要让它们出现的。欲望和情感不是行为,它们是被动发生的,所以欲望和情感不是我们能够直接控制的。我们想要什么或感受到什么并不直接取决于我们自己,而是取决于我们采取了什么行动。

当然,有时我们想要的或感受到的东西是我们能够控制的。这是因为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之前的行为来影响我们的欲望和情感,这才是成立的。例如,我可以通过跑步来增加对食物的欲望;为了减轻疼痛,我可以在伤口上涂药膏,或者把注意力集中于回忆去年的假期,或者采用其他办法。我可以通过对自己行为的直接控制,使我的行为影响到被动之事,比如欲望和情感,从而间接地控制欲望和情感。也就是说,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还能进一步延伸,即还能进一步控制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但是,归根结底,我们的自由还是行动的自由。自由总是通过行动——我们有意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而且只能是通过行动来实现。

自由和行动之间形成紧密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这意味着,为了理解自由的外延和内涵,我们必须理解人类行为的本质,通过行动这个媒介,似乎可以行使我们的自由。

这里我们要讨论做决定以及做决定这一行为在自由中的地位。特别是在古典时代晚期和中世纪,哲学家常常从意志的角度来解释行动与自由之间的关系。自由意志问题被用来描述行动自由的问题。这就提醒我们,这种认为行动自由和意志自由具有同一性的看法是多么普遍。自由被视为做决定或选择的本质特征——所有的自由都是意志的自由。我们首先控制自己的决定,然后通过自己的决定来控制其他一切。之所以把自由与行为联系起来,是因为做决定或做选择是人类行为的核心组成部分,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人类行为的直接形式。自由适用于行为,行为就是行使自由意志。

哲学家相信这种基于意志的行为理论,行动自由和意志自由具有同一性,他们这一看法正确吗?我们将要看到,对这一问题的阐述有一些重要的反对意见。当然,最近的英美哲学倾向于认为:这种基于意志的行为理论和自由理论是错误的。事实上,英美的现代哲学经常走向相反的极端。现代哲学声称,我们的行为以及我们对行为的控制,实际上与意志或自由意志毫无关系。但是我要指出,现代哲学的这一看法同样是错误的。如果我们试图把行为和对行为的控制完全从意志和自由中分离出来,那么我们非但不能更好地理解自由,反而会变得完全不相信我们有自由;把意志从自由意志问题中剔除,实际上也就否定了我们有自由。

没有意志,我们就根本无法理解行动自由的意义。最终,我们会像许多现代哲学家一样,认为我们的行为根本不是自由的,不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而这正是许多现代哲学家所持的看法,不仅是因为我们事实上确实会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控制(仿佛事情本来可以不是这样),而且还由于他们认为这种行动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是没有人能够拥有的,行动自由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混乱的、矛盾的。现代哲学家越来越认为,对行动自由的信仰是一种错觉,就像对圆形方块的信仰一样不合逻辑。

自由和道德

但在我们更详细地讨论行动自由与意志是否存在关联之前,需要进一步审视自由的意义,进一步审视为什么人是否有自由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我们需要审视自由在道德中的地位。在此,我们将审视的目光再次投向了行为。

人们很自然地认为,行为——我们所做之事或不做之事——具有特殊的道德意义。普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的道德责任(MoralResponsibility),即人们应该对自己如何度过一生负责。在生活中,我们要马上对其负起责任的就是自己的行为。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负责,至少,我们通常是这样假定的。如果你没有什么理由却有意以一种你明知道会伤害别人的方式行事(比如你故意对一个朋友说了伤人的话),你就应该对你造成的伤害负责。别人也肯定会责备你,让你负责。当你开始思考你所做之事,你可能也会责怪自己,你可能会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内疚。

道德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强制性的标准,我们有责任遵守这些标准。如果我们不遵守这些标准,就会受到正确而公平的指责。这些标准适用于我们的行为。而如果是情感或欲望,我们则不必承担同样的责任,至少,如果这些情感或欲望与我们的行为没有关系的话。比如,当一种敌意降临到我身上,我可能会对你怀有敌意,这一敌意不是我所做过的任何事情的结果,我不能做任何事情来阻止它降临到我身上,我又怎能为此而受到指责呢?

我们要对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但对那些与我们的行为无关的事情,我们不必为之负责。这种责任观是非常自然,也是非常熟悉的。但是,是什么让我们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负有道德责任,而不是对其他事情负有道德责任呢?

要为此提供合理的解释,关键的一点是必须指明道德责任与自我决定(不管是什么形式的自我决定)之间的关系。指责的本质是让某人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而且指责的对象是犯错误的行为人本身。我们断言承担责任的是行为人自己,而不是与行为人有关的某个事件或过程。因此,我们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事情,必须能被正确和公平地识别出来,并确认是他所做之事。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事情,必须是他自己决定要做的事情,必须是由行为人自己决定的。为什么我们要在道德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自己的情感和欲望负责?对此的解释是:我们的行为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而我们的情感和欲望并不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

常识似乎清楚地解释了为什么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但对自己的情感和欲望却不必负道德责任。这一常识指向自由,指向了我们所控制的东西或由我们所决定的东西。我们的行为完全取决于我们自己,而我们的情感和欲望,却不由我们自己决定。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无法直接控制与我们所作所为无关的情感和欲望。因此,我们在道德上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必对自己的情感和欲望负责。

这种要求自由来解释道德责任的诉求是必然的。控制行为或行使自由是自我决定最直接、最直观的形式,自然地,我们把行为人与他行使的自由联系起来。说到底,是行为人在控制他自己的行为。

因此,当我们思考道德时,我们思想的核心似乎就是这样一种认知:人是自由行动者,人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只有当你的所作所为都在你的控制之下,你的行为才应当受到责备,你才应当为之感到愧疚。那句伤人的话,必须得是你自己决定要说的,你才应为之负责。如果那句伤人的话不是你自己决定要说的,你就不应当为之受到责备。

如果说,因为我们是自由的,所以我们会有责备与愧疚这样的情感,那么,我们的法律体系在惩罚人们并依法追究他们的所作所为时,也应当假定人类是自由的。只有当惩罚被强加于应该受到惩罚的不法行为上时,惩罚才是真正的惩罚,而不是单纯的约束或暴力。惩罚背后的逻辑是:那个被惩罚的人做了错事,确实应该受到惩罚;他们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但是,只有当被惩罚者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惩罚才是公平的——也就是说,被惩罚者自己当初能够决定是否把这一罪过付诸行动。

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我们自己能够控制的。也许有些人真的有盗窃癖,他们被一种强迫性的偷窃欲望所攫住——这一偷窃欲望剥夺了他们不去偷盗的自由,而强迫他们去偷东西。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他们的偷窃行为仍然是他们的真实行为,即他们是有意行窃。但是,由于他们没有使自己不偷盗的自由,所以他们的偷盗行为就不应该由他们自己负责。如果道德责任的核心概念是自由,那么,我们的行为只有在真正自由的情况下,才应由我们负责。也就是说,做或不做某事完全由我们自己决定。

这种认为道德责任取决于人是自由的观点可能是合乎规律的。不过,这一观点也很有争议。许多哲学家会否定我,说我所提出的常识并不是常识。在现代哲学中,对于自由是不是道德的核心概念,以及行为是否具有什么特殊的道德意义,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产生这一分歧的一个重要却也简单的原因在于行动自由是一个如此令人费解的概念,以至于如今人们常常认为这一概念是不连贯的、不可能存在的。结果,哲学家们在研究道德哲学时越来越倾向于忽视或放弃这个概念,他们试图在不讨论自由的情况下来研究道德。

有些哲学家仍然认为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而且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但是他们并不认为这种道德责任取决于我们的行动是否自由。行为还有其他特征,一些与我们行为控制无关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者说,在他们眼中,我们为自己行为负起特殊责任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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