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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作为自由意志的自由(第1页)

第二章作为自由意志的自由

动物的不自由

到目前为止,我们研究的都是自由与决定论之间的关系。关于自由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没有被讨论——自由与理性之间的关系。要想知道理性到底有多重要,我们要观察一些具有行为能力的生物,但它们并不能像我们人类那样控制自己的行为。我们先来观察一下动物。

我并不是说除人之外的所有动物都缺乏自由。比如,黑猩猩和海豚到底有多聪明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许它们也拥有自由。事实上,我认为,黑猩猩和海豚为获得自由而采取的特定方式不够聪明,但本文不想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还未能确切地了解这些高等动物的能力到底有多大。还有一些不那么复杂的动物,它们的能力远不如人类,因此,它们显然缺乏行动自由。

以鲨鱼为例。鲨鱼似乎也会采取行动,而且它们的行为模式与我们人类非常相似。例如,鲨鱼和人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具有目的性:两者的行为都有一个目的或目标。人们走到超市柜台前去买他们刚才看到的那块面包;鲨鱼为了抓住它刚刚发现的那条快速游动的小鱼,会转身回来。鲨鱼和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都试图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

这种行为的目的性又催生了某种判断力和欲望。不过,在鲨鱼身上,这种判断力和欲望可能是相当原始的。如果不是假设鲨鱼回过身来是为了一个目的——吃那条鱼,如果不是假设鲨鱼刚刚看到了那条鱼并判断那条鱼还在那里,我们就没法解释鲨鱼何以会回过身来去抓那条鱼。鲨鱼一定先是判断出那条鱼的位置,然后对食物的渴望使它转向鱼的位置。这一欲望影响了鲨鱼的行为,使得鲨鱼的行为是有目的的,鲨鱼回过身来是为了抓住鱼。

鲨鱼也许能够判断并拥有欲望,也可能像人类一样,其行为是目标导向的。不过,鲨鱼能像人类一样控制自己的行为吗?鲨鱼真的具有自由行动的能力吗?

我们会很自然地给予否定的回答。为什么呢?如果我们认为鲨鱼是不自由的,这肯定不是因为我们认为鲨鱼的行为是由因果律决定的,我们并不能确定鲨鱼内在的欲望和本能是否预先决定了它的行为。不过,不管怎样,鲨鱼的行为是否由因果律预先决定不是问题所在。即使我们明确知道鲨鱼的动作有时不是预先决定的,我们也不能因此断定它们一定是自由的。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简单地得出结论:鲨鱼会做出什么动作有时只是一个偶然问题,或者完全是随机问题。就像我们已经了解的那样,鲨鱼纯粹是随机地四处游动,与人类处于控制之下的行为是不一样的。

自由与实践理性(Practi)

要更合理地证明鲨鱼不能自由行动,必须联系到鲨鱼的理性能力,或者更确切地说,鲨鱼明显缺乏理性能力,所以它没有行动自由。要真正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方式,我们必须拥有理性行事的能力,即能够运用理性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但是,鲨鱼却没有这一用以指导行为的理性,鲨鱼的行为是由本能而不是理性引导的。因此,鲨鱼无法决定自己的行为。

进行推理或深思熟虑的能力,远远超出鲨鱼对食物的简单欲望,也远远超出鲨鱼对食物在哪里的简单判断。首先,这一能力是一种学习能力——灵活地对实际问题做出反应的能力:既能适应意外的新情况,又能以新的更好的方式来处理老问题。鲨鱼显然不是具有好奇心和创造力的学习者,显然不具备这种灵活应变的智力。

其次,这种灵活应变的智力,必须与理解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联系起来。面对该做什么的问题时,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实际问题,一个关于如何行动的问题。我们认为自己有能力在各种可能的行动中进行选择,因此,我们就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哪一种行动是最好的?而这个问题经过思考,是会有一个正确答案的。

因此,我们可以思考该如何行动。实际上,我们可以先问自己哪个行动是最好的,然后为选择这一行动找到理由和依据。这些理由包括各种可能的目标,这些目标是值得实现的,而采取正确的行动则有助于我们实现这些目标。因此,作为有理性的人,我们能够思考哪些目标最有价值,哪些行动最能帮助我们实现这些目标。这样,我们就能够反思自己的行为,从而评估自己的行为是否有价值、是否合理。

正是我们判断自己的某一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能力,以及判断哪一种行为最有价值的能力,赋予了我们理性思考的能力。而鲨鱼缺乏的正是这一判断能力,它们显然没有能力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

我们能否理性地判断自己的行为,能否反思实际问题,对自由来说关系很大。这是为什么呢?答案很简单。要想控制某件事,至少要对它进行深思熟虑,并确定指导方向。我们的行为必须是我们作为自由行为人(FreeAgent)可以有意识地加以引导的。如果不认为自己的行为需要加以引导,也不知道这一引导方向是什么,那么这种深思熟虑的引导是不可能的。自由行为人能够思考、判断哪些是合理的行为,并清楚地知道为什么要采取这一行为而不是另一行为。自由行为人能够运用理性来审视自己的行为。正如哲学家所说,自由行为人要有一种实践理性的能力。

自由与意志

我们除了具备执行行动的能力之外,还具备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能力。正如我在上一章中提到的,我们还有一个自由意志问题。这种做决定的能力或意志,显然与实践理性的能力有关,必须同时具备两种能力。先是有深思熟虑的能力,决定如何采取最好的行动,然后有能力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采取行动,这两种能力,正是一名真正的决策者所必备的品质。这种决策能力——做出决定的能力——源于我们认知、反思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如果自由依赖于实践理性,那么,它也依赖于与实践理性相伴相生的意志。鲨鱼不自由,是因为它们缺乏人类所具有的实践理性,同时也缺乏人类做决定的能力。

之所以认为人类拥有意志,是因为我们认为人类拥有理性、拥有意志及具备做决定的能力,指的是能够运用理性来决定采取什么行动,能够判断出哪些目标是值得追求的,并能判断出哪些行动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

无论如何,过去的哲学家在使用“意志”一词时,指的就是以上这些意思。例如,在中世纪的哲学中,拉丁语中表示意志一词的“voluntas”,指的就是做决定的能力——运用理性来决定采取哪些行动的能力。因此,许多中世纪哲学家使用的另一个拉丁词是“appetitusrationalis”——理性的欲望或者理性的动机。要做出决定,必须具备理性的欲望,亦即一种运用理性来决定采取哪种行动的能力。

在上一章里,我们看到,哲学家长期以来一直把行动自由等同为自由意志,好像我们的行动自由是一种意志自由,它能够左右我们所做的决定。那是因为中世纪的许多哲学家真心认为人们的行动自由和做决定的自由是一回事。他们的这一看法对吗?

在一般人看来,人的行动自由和做决定的自由就是一回事。因为一般人总是认为,自由行为人同时也是自由的决策者。你考虑一下——就用直觉来考虑——在做决定和行动的过程中,你是什么时候感觉到自己拥有自由的?假设早上起床时,你做了一个关于下午要做什么的决定——你决定下午去银行而不是在家里看书。这个决定是你在早上做出的,然后在这一决定的引导下,你下午果然去了银行。在此过程中,哪些因素处于你的掌控之下?

似乎不只是下午你真的去了银行,还包括你早上做出的下午去银行的决定。当你起床的时候,你决定下午究竟是去银行还是待在家里,这完全取决于你自己。你决定如何行动,是由你的直觉决定的,也在你的控制范围之内,包括你是否把这一决定付诸行动同样在你的控制范围内。

不仅如此,如果我们不能自由地做决定,很难想象我们还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关于如何行动的决定若只是外在地发生在你身上,就像情感一样,完全不在你的控制范围之内,这样的话,我们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你关于去银行的决定,就像外在地发生在你身上的情感一样,是你根本无法控制的,而且如果你是否去银行也是由你无法控制的情感所决定的,那么,是否去银行就不是你自己所能掌控的。

最后,讲一个自然的想法,我们通常情况下都会认同的想法:我们之所以能掌控自己的行为,是因为我们可以决定如何行动,而且做出什么决定也取决于我们自己。

这样看来,就像我们通常认为的那样,行动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做决定的自由。我们做决定的能力,也就是我们的意志,其实是一种心理能力。这意味着,一般人关于行动自由的概念,就是我们称之为心理分析的概念:行动自由(如是否去银行)在严格意义上取决于心理自由,即我们决定去不去银行的自由。

我们还可以得出结论:行为这个普通的概念,在常人看来,是一个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复杂体。我们已经看到,自由或者控制是通过行为来实现的。但是,我们如果在采取任何决定的行动之前,已经能够掌控自己的决定,那么毫无疑问,决定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如果就像我能控制自己是否去银行一样,我也能控制自己是否去银行的决定,那么做出特定行动的决定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自己深思熟虑的行为。除了我们所决定的行为,如去银行或者待在家里,还有其他先要付诸行动的行为:意志的行为,即关于行为的决定,如决定去银行或决定待在家里。

在本书的其余部分,我将使用一个重要的术语:自愿行为(VoluntaryA)。我所说的自愿行为,指的是我们自己所决定的行为,是我们愿意做或事先决定要做的事情,如去银行或待在家里。之所以称之为自愿行为,是因为它们是我们想要做的或我们决定要做的——这些行为都是我们决定做某事这一意志的结果。

这样看来,在自愿行为发生之前,也就是我们想要做或决定去做的事情发生之前,有一类行为已经先发生了。这类行为也就是意志行为(ActsofWill)。具体来说,就是采取哪种自愿行为的决定,如决定去银行还是去其他地方。

我们要理解这些决定(意志本身的行为)与这些决定所导致的自愿行为之间的关系。

中世纪的自由意志传统

在中世纪,包括阿奎那和司各脱在内的哲学家,曾经有效地把行动自由与意志自由等同起来。认为我们的行动自由建立在决定自由的基础上——取决于我们决定如何采取行动。针对这种基于意志自由的行动自由,有一种非常独特的基于意志的行为理论——中世纪的哲学家认为,人类行为及其自由涉及我们对实践理性能力的运用,特别是我们对意志的拥有和运用;自由地行使意志——用理性指导行动的能力——构成每一个深思熟虑的人类行为的核心。

我把我们想做或决定要做的事情称为自愿行为。自愿行为就是我们想采取或者决定要采取的行动,如举手,如计划明年夏天要做什么事情,如决定去银行,等等。根据中世纪理论中以意志为基础的行为理论,我们在深思熟虑或者完全有意为之的情况下,自愿行为总是先前意志行为的结果,是之前决定或者选择的结果。正是先有了决定,才会有随后的自愿行为。根据中世纪的这一理论,每一个自愿行为发生之前,都先有一个意志本身的行为——导致自愿行为的决定或选择发生。正是先有了这些决定或选择,我们的行为才具备了雏形。自愿行为的发生,正是这些先前发生的意志行为的结果。

让我们举一个简单的自愿行为的例子:步行去银行。根据中世纪的这一以意志为基础的理论,步行去银行这一行为的具体步骤是这样的:首先,我们想步行去银行,决定步行去银行,或者选择步行去银行——就其本质而言,这一决定或选择就是一种深思熟虑的或者完全有意的行为。然后,这个决定就会产生相应的结果——我们已经决定或选择要发生的结果。这个决定会让我们的腿行动起来,于是我们就步行去了银行。因为这些结果是由人的决定造成的,如有意地步行去银行。所以一个有意为之的行为,如走到银行,是一个此前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的结果。

有意为之的行为,一定是有一个决定为前提的——这个决定,就其内在的本质而言,也是我们的行为。我们自愿做的事情,之所以算作我们的行为,是因为它是我们所做决定的结果。一般而言,我们的行动完全是意志行为的具体表现。

图2《圣托马斯·阿奎那》(1493年木刻版画)

图3邓斯·司各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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