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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九 取水 取火 取材木(第1页)

卷二十九取水取火取材木

古取火法

古取火之法有三:一用木燧;二用金燧;三用石敲火。至清同治年尚如此。后泰西火柴入中国,古取火之法始废。

钻木取火法

自燧人氏见大鸟啄木出火,知木中藏火,因创钻木取火之法。

见卷一。后世因之,数千年不改。《礼·内则》:“右佩木燧。”注:术燧、钻火也。《左传·文十年》:“命夙驾载燧。”又,《定四年》:“王使执燧象以奔吴师。”《史记·孙子传》:“庞涓夜至斫木下,见白书,乃钻火烛之。”是至周时钻火之法仍大行。

然所钻之木,须随时改易。是以《论语》云:“钻燧改火。”

改火者,据马融注:“《周书》:月令有更火之文。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枣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一年之中,钻火各异木。故曰‘改火’也。”至必改之故,邢《疏》谓取木之色,与四时相配。而不言不改不能得火。又,《周礼》:“司烜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变亦改也。

既曰救时疾,似别有意义,非不改不能得火也。又,《北史·王劭传》:“劭以上古有钻燧改火之义,近代废绝,上表请改火。”是可证当时钻火,已不改木。又,唐·杜甫《清明》诗云:“旅雁上云归紫塞,家人钻火用青枫。”是枫木春日亦出火。又,崔元翰诗:“操舟众工立噤岸,湿橹钻火磨星红。”是凡木皆可出火。又以证钻火之法,至唐仍不废也。

钻燧取火之巧法

《淮南子》:“若以燧取火,疏之则弗得。迟也。数之则弗中。

疾也。正在疏、数之间。”注:得其节,火乃生。

按:今日春时,匠人钻木,急遽则出火。兹云弗中,似古人以燧取火之法,今已不知。

至周时兼用金燧取火

《周礼·秋官》:“司烜掌以夫燧取明火于日。”注:“夫燧,阳燧也。”疏:“取火于日,故名阳燧。犹取火于木为木燧也。”又,《考工记·辀人》:“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

鉴燧,取水火于日月之器也。

按:鉴燧,即夫燧,亦曰金燧。《礼·内则》云:“左佩金燧。”

注:“取火于日也。”即以金锡为镜,凹其面向日取火,故曰鉴燧。

汉末仍用金燧取火

《魏志·管辂传》注:“君不见阴阳燧在掌握之中,形不出手,乃上引太阳之火,下引太阴之水,嘘吸之间,烟景以集。

苟精气相感,县象应乎二燧。”

按:阳燧即《周礼》所谓夫燧、鉴燧,《内则》所谓金燧也;阴燧即《秋官》司烜所谓以鉴取明水于月也。明水祭祀用之,非备人饮食,故下略焉。又按:燧在掌握,其物甚小,故佩于腰以备用。

而引火之法,各书不详,今竟失传,甚可惜也。

金燧取火之详情

《梦溪笔谈》云:“阳燧面洼,向日照之,光皆聚向内。离镜一二寸,光聚为一点,大如麻菽。着物则火发。”《梦溪笔谈》为宋沈存中著。是至宋仍有以阳燧取火者。惟天阴或夜则不能用。《内则》云:“左佩金燧,右佩木燧。”盖有日时,以金燧取火甚易,无日则以木燧也。

按:今日以凸面玻璃镜,向日照之,则光聚如豆。以易燃物置其下,顷刻即得火。古无玻璃,用金镜。盖亦以易燃物当焦点,而得火也。

魏晋后敲石取火

潘岳诗:“烦如敲石火。”刘昼《新论》:“人之短生,犹如石火。”是可证魏晋六朝,已以石敲火。至唐时敲石取火者尤众。

柳宗元诗:“夜发敲石火,山林如昼明。”白居易诗:“深炉敲火煮新茶。”韩昌黎诗:“牧童敲火牛砺角。”是其证也。

以石敲火之法

法以铁片与石相撞,下藉以火绒。俾火星落于绒上,再以取灯,北方土名即发烛。接引之即发焰。火绒者,以艾或纸加以硝水,揉之使软。取灯者,北方以褪皮麻楷破之,断为枚。长五六寸,涂硫磺于首,遇火即燃。当光绪初,火柴未盛行,取火之具有火镰,缝皮为包,安铁为刃,内装火石一片,火绒一团,欲用火取火绒豆许,放石上以刃撞之,顷刻即得火。为吸旱烟者不可离之物。后火柴大行,火镰、火石、火绒等物遂渐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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