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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除了以上这些错觉外,还可以加上那些与运动有关或通过运动暴露出来的错觉。在某些物体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区分它们的形象。
随着运动量的增加,从运动方向来看,它们似乎更短了,当运动量减少时,它们看起来比平时更宽些。一列有许多节车厢的特快列车在我们附近行驶时,看上去显得短些;成排行军的队列,似乎更长些。当我们透过一个固定的小开口观察时,这种错觉最强。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与别人擦肩而过的时候,因为当我们经过时,他们看起来较矮。
在这种情况下,错觉并不能构成充分的解释;它必须辅之以考虑某些推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推理比较复杂[68]。例如,我们知道在夜间(特别是在黑暗、多云的夜晚)意外出现的那些物体,看起来似乎过分的大。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假如在某个阴天的夜晚,我看见跟前竟然出现了一匹马,由于有雾的缘故,马的轮廓模糊不清。现在我从经验中得知,在模糊环境中出现的对象通常相当的遥远。我还知道,比较远的物体看起来要小得多,因此我必须假定,虽然距离并未改变马的实际大小,但是看上去确实比实际要大。思路如下:“那匹马我看得并不清楚。好像很远。尽管距离遥远,它还是很大的。当靠近我的时候,它肯定会更大!”当然,这些推理既不是慢吞吞的,也不是有意识的。它们以闪电般的速度发生,对瞬间判断的确定性没有任何影响。因此,我们经常很难发现其中包含的过程和错误。
然而,如果观察者在碰巧注意到的事件中发现了某种莫名其妙的停顿,他会觉得很奇怪,因为这无法理解。这样他就产生了这种奇怪的想法,这种想法在对证人的讯问中往往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当处于其他不适当的条件下,我看到一匹马在奔驰,而没有听到马蹄声;我看到树木摇摆而当时并没有发生任何风暴;我遇到某个没有影子的人,尽管身处月光下,我也会觉得它们很奇怪,因为这缺乏逻辑性。现在,从某件事对某个人来说变得奇怪的那一刻起,他的看法就不再可靠了,在他的世界变陌生之前,他是否知道自己真正经历过什么,这是值得怀疑的。此外,很少有人不愿意承认他们感到不自在,也许他们都不知道[69],你会得到超复杂的感官错觉和神秘感受的替代,其中的一种导致另一种,另一种导致第三种,而第三种的效果被放大,直到整件事情变成某种难以辨认的东西。因此,我们会发现自己正面临着一种无法解释的、得到了最值得信赖的个人保证的现实情况。
为了放大这种现象,我们只需要考虑一些异常轻微的案例。我们已经指出很多看上去好像不是疾病的问题并没有在法庭上得到重视。当有些疾病没有什么特殊症状,法官又是一个外行的时候,传唤专家就变得没有什么必要了。如果我们把所有与光学错觉有关的真正的疾病都放在一边,认为它们与我们无关,那仍然有足够的例子。例如,任何一本医学教科书都会告诉你,吗啡的瘾君子和可卡因的受害者都具有很强的光学错觉倾向,这是因为他们常常受到毒品的折磨。如果这类疾病发展到严重的程度,医生应该一眼就能认出这些人,但外行并不能快速地做出判断。他将得出这样的印象:自己正在处理一个非常紧张的无效事件,而不是和一个受光学错觉影响的人打交道。所以,我们很少遇到了解这类人的证人,当然也不知道他自己就是这样子的。一位非常著名的眼科医生希姆莱首先进行了这样的观察——在视网膜的病变应激性中,每种颜色都处于一种高光的色调。明亮的黑色看起来呈现蓝色,蓝色看起来呈现紫色,紫色看起来呈现红色,红色看起来呈现黄色。视网膜的麻木颠倒了视觉效果。
迪茨[70]讲述了病人在患有轻微消化不良之后出现的色彩错觉。福德雷认为,癔病患者会把一切都颠倒过来,他和霍普[71]说:“如果视网膜的视杆细胞和视锥细胞的顺序受到炎症感染的影响,那么视力的平衡性就会改变,物体的大小、形态或外观都会发生变化。”当然,刑事专家在检查证人时,不能察觉到轻微的消化不良、微弱的癔病或视网膜发炎的区域,然而,像上述这样的错误观察可能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缺少这种不正常的情况,那么光学错觉的原因就属于另一种性质。通常,当视网膜、运动感和触觉之间的交流中断时,或者当我们的视网膜图像的变化慢于我们身体或眼睛的运动时,就会产生光学错觉。这种缩减是不知不觉的,以至于我们会把物体的概念和它的条件同等看待。同样,毫无疑问,当我们用固定的视角观察人时,其运动速度似乎比我们用眼睛跟着时更快。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可能如此之大,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确定某些行为的速度时,值得去问一下这个事情是怎样被看到的。
费奇纳已经对一个老生常谈的事实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即地面上的东西在我们乘车飞驰而过时似乎也在奔跑[72]。这一事实可以与另一件相比较,当你从一座低矮的桥上直接看到快速流动的河水时,水似乎突然就会迅速地向上游移动,虽然河水看上去并非静止不动。在这里,一些未知的因素在起作用,可能会对许多其他现象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而我们却无法观察到结果。除了这一类之外,还有一种不寻常的现象,从火车上看物体看起来特别近,因此显得比它们实际上要小。然而,反过来可能是正确的。物体看起来更小,或者至少更短,而且由于我们习惯于把物体的尺寸缩小归因于与它们之间的距离,我们认为后者是错误的。
有很多事情是肯定的——每当我们自己处于快速运动时,就会对大小、距离甚至颜色做出错误的判断。最后一种原因可能是,在快速运动的过程中,颜色可能出现融合的情况,绿色和红色变为白色,蓝色和黄色变为绿色等等。我相信,随着自行车的普及,所有这些错觉都会增加,因为许多的观察是在迅速运动的车轮上进行的,而且这样的运动会大大地增加错觉。关于动作方面的差异,斯特里克[73]说:“如果我仰面躺着,看到一只鸟在蔚蓝的天空中飞翔,虽然没有什么参照物可以比较,我也会认出它的品种。这不能用视网膜的各种细胞受到影响来解释,因为当鸟停下来的时候,我的眼球转动了一下,我知道鸟并没有动。”最后一个论点是不对的。如果这只鸟站在树枝上,我知道尽管我所有的枕骨都在活动,鸟也是静止的,只是由于我感觉到并且观察到鸟没有动。然而,如果我采取与斯特里克相同的仰卧姿势,看到我的头顶上有一只鸟,它在空中一动不动地静止了几分钟,然后我转过头来,就不会知道这只鸟什么时候开始动了。在这里,我们对日常规则的看法也不例外,我们总是说,从任何位置发出的光线逐渐接触视网膜上的各个细胞时,就是所讲的光学感知运动。因为这个过程发生在我们处于运动的状态下,以及物体处于运动状态下,碰巧我们还不能确定运动的位置,就不能说是我们在运动,还是物体在运动。
当然,在运动过程中出现错觉图像的可能性是众所周知的。如果我静静地坐在森林里,隔着一段距离看到一块石头、一块木头或一堆枯叶,等等,也许是出于某种幻觉,我把它当成一只蜷缩的刺猬,当我看着它的时候,我可能是如此确信这个物体的本质,以至于我看到了刺猬是如何伸展身体,伸出爪子并做出其他动作的。我记得有一年冬天,由于一些延误,我所服务的一个委员会未能赶到离首都不远的一个村庄。我们去调查一起谋杀案,发现尸体冻僵了。房间里的烤箱被加热了,掘墓人把僵硬的尸体放在烤箱附近以便解冻。当时我们正在检查这个地方。过了一会儿,检查法官指示我看看尸体的情况,令反感的是,我发现尸体坐在炉子跟前,弯着身子。它已经解冻并塌下去了。在随后的尸体解剖中,我清楚地看到了尸体做着各种动作,甚至在宣读拟定验尸草案的过程中,在我脑海中仍然能看到这具尸体的一只手或一只脚在动。
想象力也可能导致颜色发生变化。有一次,我看着一扇窗户下的桌面,左边有一滴很大的圆形水珠,反射着窗格(图11)。这一切离我的眼睛只有一米远。
在工作的时候我反复地看到它,最后我想问自己,这么大的一滴水是怎么出现在那里的。我在办公桌前一动不动坐了几个小时。如果它滴落在桌面上,我一定能注意到。我故意不走得更近,就开始思考这是如何发生的,但没有结果。过了一段时间,我检查了那滴水,发现它是一滴墨迹,很久以前就完全干了,它的左边有几粒白色雪茄烟灰。我把这些当成了窗户的形象,于是,我立刻就想到了那一滴闪闪发光的水滴。我完全忽略了它的深黑色。在证人席上我发誓,即使知道关于这件事的证据是重要的,我看到的也是一滴水。
在许多情况下,对想象力进行控制是可能做到的,但前提是只有人们知道图像并不像他们所看到的那样。每个人都知道在远处有一个被半覆盖着的物体,或者偶然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组合的物体,天知道那是什么。有一次,我从办公桌望向吸烟的桌子,看到了一把很大的裁缝剪刀,上面半盖着一封信。经过多次反复的扫视,它仍然是那样的。只有当我极力认定这样的东西不可能出现在我的房间里时,它才消失了。几磅灰烬,火柴保险盒的下半部分,两个雪茄烟盒的金属饰物上面半盖着一封信,被一束不确定的光线穿透树枝反射出来,这些共同组成了那把裁缝大剪刀。如果房子里有这样的东西,或者我相信房子里存在这样的东西,我就不会再去寻找真相,我应该发誓我已经看到了裁缝大剪刀。重要的是,从我理解这一现象的那一刻起,我就无法在头脑种恢复剪刀的形象。类似的事情在刑事审判中该有多重要啊!
图11
所谓视觉能力的**在把准确的视觉从虚幻的视觉中区分出来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准确地看清事物,我们必须直视并且充分地观察物体。怀疑性的目光只能给出一个近似的形象,并允许想象自由发挥。任何一个迷失在幻想中的人,如果用他的眼睛在对面的房间里画出某些点状物,那么他很容易把一只苍蝇误认为是一只大鸟。同样,如果把目光固定在书前或书上方一定距离的铅笔尖上,那么书的尺寸肯定会变小。再一次,如果你站在离注视点90度的位置上,去看一面暗色墙上的一扇白色门,以余光来观察事物,你会发现它比直接注视要高得多。
这些例子表明,间接视觉可能被稍后的正确视觉纠正,但这样的纠正很少发生。我们间接地看到了一些东西,并发现它毫无意义,也没有直接去观看。当它后来变得重要时,也许会涉及刑事案件,我们会觉得自己已经看到了这件事,并且经常赌咒发誓说苍蝇“是一只大鸟”。
有许多意外情况会导致错觉。如果一只苍蝇被观察者间接看到,并被当作一只大鸟,碰巧与某只猛禽的叫声同时被听到,把这两者结合起来,我就会确信见过那只猛禽。这就可能会增加,甚至使我们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感官错觉。我来举一个剧场装潢艺术家的例子吧,他可以用少量但非常有特色的油墨制作出最迷人的图像。他通过强调我们认可的特点——例如一棵玫瑰色乔木——进行布置,这样在剧场的照明条件下,我们就会想象自己真的远远地看到了一棵美丽的玫瑰色乔木。如果布景画师能提供明确的规则,那么他将给予法律人很大的帮助。他却并未提供,而是根据经验继续工作,无论他犯了什么错误都无法改正。如果这棵玫瑰色乔木没能给观众留下他想要的印象,他也不会试图修改它——而是重新绘制一棵。这可能会引出结论,并非所有的人都需要同样的特征才能识别某一事物,因此,如果我们将这棵玫瑰色乔木单独放在舞台上,只有一部分观众会承认画得好,而另一部分观众可能根本认不出来。但是如果在一个晚上,舞台上有着大量的装饰,观众们会发现这棵乔木非常的漂亮。这是因为人类的感官在某些情况下容易受到交感神经的影响。在玫瑰色乔木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假设艺术家有特色地向一部分观众表现出这棵植物的必要特征,对另一部分观众表现的是城堡的特征,对第三部分观众表现的是森林的特征,对第四部分观众表现出背景的特征。但是,一旦有人发现这个对象是正确的,他的感官就已经受到了影响,也就是说,被整体布景的正确性所吸引,从而使正确性从单个对象传递到整体。现在,这种精神过程在最近公开展览的那些视觉错觉中是最清晰的(格拉维洛特战役、奥地利王储在埃及的旅程等)。突现这些表象的主要技巧就是在前景中呈现真实的物体,如石头、轮子等,使它们与背景画面不明显地融合在一起。观众的感觉建立在塑料物体上,确信它们的物质性,并将这种可塑性的想法转移到那些仅仅被画出来的事物上。因此,它们便整体呈现为三维图像。
19世纪初,大型公园里面的装饰表明光照条件和兴奋的想象力并不是造成这种错觉的唯一原因。韦伯欣喜若狂地讲述过一条小巷的事例,这条位于施韦青根的小巷尽头有一堵灯火通明的凹墙,墙体上画着一幅山峦和瀑布的风景画。由于眼睛受到了迷惑以及适当的影响,每个人都会把这片虚假的风景当成了现实。
在心理层面,艺术家的工作必须是准确的,必须利用观众在观察和智力上的弱点。埃克斯纳指出了一个简单的情况,即我们不希望看到在某些条件下不确定的事情。如果我们画出一条直线,用一张纸盖住一端,每个人都会想,当纸被拿开时,这条线不会显得更长。
我不知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这种错觉是不是很重要,但可以想象到这种错觉会在无数案例中出现。当我们第一次仓促地看到某个区域或物体,然后更准确地细看时,这种情况特别容易被观察到。我们感到惊讶的是,前一种想法犯下了多大的错误。这种错觉的部分原因可能在于记忆的错误,然而假如时间很短,若是能够回忆起这种错误的想法是在我们观察到有关情况时出现的,那么这些错觉就很少或根本不起作用。错误想法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错误地引用了第一个仓促形成的观点,从而导致了像戏剧一样的幻觉。这样就有可能使用带有点状绿色苔藓的木板栅栏,还有被苔藓覆盖的一块岩石,然后用它们做成一处被人们看到的陡峭悬崖。某些阴影可能会放大客栈小窗户的大小,让我们把它想象成如同客厅窗户一样大。如果我们只看到这一扇窗户,就会认为所有人看到的都一样,并确信这家客栈是一座大楼。或者我们透过一片树林,再一次看到了远处一个被半覆盖的水池,随后我们在记忆中就看到了可能的,但不一定是现实的河流。也许我们看到了一个教堂的尖顶,可能就在它附近,一座房子的屋顶在树顶出现;然后我们被意识引进了一个村庄,尽管实际上只能看见教堂和房子。
我必须重复一遍,假如这些错觉遭到了质疑,那就无关紧要了,因为这样就能确定真相。然而,当它们没有遭到质疑,也没有为此宣誓时,它们会在审判中造成最大的混乱。发生在酒吧间的争吵、挥舞的拐杖和头上的红手帕,足以让人们证明自己看到了一场血腥斗殴。一只咬人的老鼠,一扇不小心开了一夜的窗户,以及一些没有立即发现的东西都是入室盗窃案的原材料。一个人如果看到一列快速行驶的火车,并听到了刺耳的汽笛声,还看到一片巨大的云彩,他可能会认为自己就是一场交通事故的目击者。此外,所有这些现象都揭示了我们过去观察事物的习惯。我还要在这里重复一遍,摄影设备只要没有安装折射透镜,就能显示出比我们的眼睛更真实的事物,而我们看到的事物总会被记忆纠正。如果我给一个坐在椅子上的人从前面的视角拍照,他的腿交叉着,伸得很长,结果就是一幅滑稽可笑的照片,因为靴子看起来比人物的头部要大得多。但是照片并不是错误的,因为如果被摄者保持相同的位置,然后测量头部和靴子的尺寸,我们就能精确地得到与照片上相同的关系。根据经验,我们知道一个人的脑袋有多大。
因此,我们通常看到所有的大小关系都有着适当的比例。但是在照片中,我们就不能应用这个“自然”标准,因为它反映的并非实际情况,我们就会归咎于照相机不好。
假如在某桩刑事案件中,我们处理的是对尺寸的描述,而这是从经验中得到的,而不是真实出现的,那么经验就欺骗了我们,尽管我们假装是基于直接的感知而作证,那我们的证词也是错误的。
可能由于事后图像的持续时间很短,它们在犯罪学方面并无重要性。我曾经相信,它们可能对证人的看法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但我并未成功地找出可以看出这种影响的哪种例子。
另一方面,光照条件——黑暗物体被相邻的光束覆盖了表面——是很重要的。亥姆霍兹和普拉托对这种现象的解释众所周知,但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应用。人们只需要在黑暗的地面上放置一个白色的正方形,同时在白色的正方形表面放置一个同样大小的类似的黑色方形,然后将它们置于强光下,才能看出白色正方形有多大。这种现象在自然界中经常出现,这一点毋庸赘述。当我们处理尺寸问题时,确有必要考虑物体的颜色及其环境背景和由此产生的光照条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