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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残忍的苛法酷刑(第2页)

司寇: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的进攻。至于女犯人,则负担与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为两年。

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到边远地区戍边劳作。复作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劳役。罚作复作的刑期是三个月到一年。

候:受刑人被罚去从事瞭望、防御的劳役。这是仅见于秦的一种徒刑,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刑罚。

下吏: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罚作劳役。这也是仅见于秦的刑罚。

隶臣妾:就是将犯人或其家属罚做官奴婢的刑罚,男受刑人称隶臣,女受刑人称隶妾。隶臣妾实际上是无期徒刑,但隶臣妾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得到赎免或赦免。此刑罚又叫作孥或籍家。

(5)迁刑。这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劳役而不准随意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对一些没有犯罪但统治者认为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这一措施,以作预防。

(6)髡刑,耐刑。髡(音kūn)刑,就是剃光犯人的头发。耐刑,就是剃去犯人的胡须和鬓毛。

(7)罚金。这是一种经济制裁方法,由执法机关强制犯罪者向政府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8)赎刑。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的刑罚。当然,用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9)连坐。一人有罪,全家、邻里和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10)族刑。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夺爵,即剥夺爵位。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在秦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罚。

(12)谇刑。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广泛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吏。

从上面可以看出,秦的刑罚特别是死刑和肉刑是相当残暴的。再加上秦法的轻罪重刑原则,称之为苛法一点也不过分。当秦的统治者用推行法治来建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时候,当他们把这些严刑峻法用在迫使人民努力耕战以完成统一大业的时候,诸侯割据称雄与人民大众要求统一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从而使人民大众与统治者及其统治工具严刑峻法之间的对立和矛盾暂时地掩盖了起来,他们因此取得了一时的胜利。

但是,秦王朝建立以后,情形就不同了。此时,人民大众与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突显了出来,尤其是原六国的人民,他们与秦统治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极其复杂而微妙的矛盾关系。面对这样的现实,秦始皇理应省刑罚、轻徭役,使人民大众有一个从事和平劳动和重建家园的环境,缓和社会矛盾。然而,秦始皇没有这样做。不仅如此,他反而在全国范围内变本加厉地推行严刑峻法,并力图用法这个工具,强制全国的官吏和人民驯服地服从他的个人意志。于是,秦王朝一步步走向了灭亡。

被胜利冲昏了头脑的秦始皇,推动了以往数任秦国国君克制私欲以“缘法而治”的作风,而将法变成了纯粹的专制帝王一个人私欲权威的工具。他所颁定的法律,所有官吏和人民都必须严格遵行。而他自己却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置身于法律之外,并且有权修改、废除任何一项法律,有权以任何一项新法律代替旧法律,甚至有权置一切法律于不顾,一怒之下置天下人于死地。

这样,法家法治学说的固有缺陷,因秦始皇及其儿子秦二世的所作所为而暴露无遗。法从一种“治国的工具”变成了为害百姓的祸患。这种专制之法,使他们“惟法为治”的美好理想在极权专制制度下化为泡影。由此,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干脆就说:“三代以下无法。”

在秦朝专制而严苛的法律下,社会反而变得没了法。

点评

秦朝统治者的残暴行径,非但没有使自己坐稳江山,反而导致了空前强大的帝国在极短的时间里土崩瓦解。这无情的事实,令后人警醒。

人们在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时,重新提出了民本思想。汉初思想家贾谊(公元前200—公元前168年),从秦末大起义中认识到,人民有力量支持一个政权,也有力量推翻一个政权。他向统治者呼吁说:“人民不可不畏惧啊!因为人民具有巨大的力量,是统治者不可匹敌的。”

进而贾谊重新张扬起了“民本”的旗帜,他说:“政治,必须以人民为本。国家要以人民为本,君主要以人民为本,官吏要以人民为本。因为人民可以决定国家的安危,可以决定君主的荣辱,可以决定官吏的贵贱。”

一句话,统治者能否坐稳江山,一切决定于民心的向背。

这种民本思想,对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帝国高度膨胀的君权无疑构成了一种极重要的制约。任何统治者若不想重蹈秦朝灭亡的覆辙,就不能不对此予以注意,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所检点。正如唐太宗李世民在告诫太子和诸王时所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秦帝国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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