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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公正计算(第1页)

历史与公正计算

访谈者:《南方周末》戴志勇

时间:2010年10月17日

公正:自作自受,得付相称

访谈者:“五四”时期打出的口号,是民主与科学。1978年后摸着石头过河,三十多年后,是不是可以说,改革的目的,一个是自由,一个是公平?

吴思:公平是一个组合,意思是既公且平,大家都服气、认帐。公平是公正的近义词,既然正了、公了,各方面的利益都照顾到了,自然平了。

访谈者:平是公的结果?

吴思:是的。但有人问,市场经济不公平吗?为什么有这么大的贫富差距?所以我尽量不用公平这个词,有歧义。公正是公正,平等是平等。平等又分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机会平等属于公正,结果平等则未必。如果把公平看作公正和平等的合称,两者并不是一个东西。

每个人得其所应得,付其所应付,就是公正、正义。有个词特贴切:自作自受。一说自作自受,大家都服气。印度的种姓制度,明明有人受歧视,只要说上辈子造孽了,这辈子当牛做马也认帐。

这跟佛教的因果报应的说法相似,造孽就该遭报应。“自作自受”这个词有贬义,不妨说“自付自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就是公正。某件事是否公正,某种公正标准是否公正,都可以用“自作自受”衡量,这是衡量公正的元公正,这是根。

凭什么这是根?我们可以追溯到生命的根源。单细胞生物要活下去,总要付出一定的能量,以获得能量和营养物质,同时躲避危险,这才能活下来。自作自受,怨不得别人。还要得付相称,得不偿失也活不下来。不遵从这套道理的生物,或者死光了,或者不能进化。这个道理就成为进化而来的公正观,成为存活下来的动物都接受的道理,反对者被进化淘汰了。

回到开头的问题。你说改革的目的,一个是自由,一个是公平。其实自由和公正的主体部分是重合的。公正是自作自受,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得付相称。如果在把自作自受的范围缩小,剔除暴力欺诈,禁止作恶害人,那就是自由。自由就是剔除了恶性付出的自付自得。在这个有限范围内,自己选择,自己承担选择的后果。前三十年的改革为什么有成就?就是自由度提高了。但还不够,应该继续提高。

继承制与遗产税:君子之泽,五世而斩

访谈者:如果从“自作自受”的公正观出发,一个新秩序初立时搞土地革命,重分田地,或如商鞅废井田开阡陌,这其中的公正怎么看?

吴思:自耕农是标准的“自作自受”。人跟土地直接发生关系,没有其他人的截留。一定生产力水平下,付出多少,得到多少,大体有一个比例关系。自耕农的得付比既普遍又单纯,所有人都认账。这是基础得付比,可以作为各行业对比的基准。

井田制,耕九分替公家付出一分,相当于19的税率。凭什么19劳动白给你?如果土地是领主给的,可以看作庶人用劳动换取土地使用权。领主付出的不是自己的劳动,而是土地这种生产要素。这也是正当的,也是自付自得,多付多得。但土地付出的正当性,不像劳动或生命的付出那么直接,换算起来有可能打折扣。马克思就认为地主资本家是剥削阶级,不承认生产资料所有者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现在则有“要素分配”的说法,承认劳动之外的生产要素的贡献。

土地等生产要素又是怎么来的?贵族领主可以说,江山是我打的。地主可以说,土地是我攒钱买的。两者还可以说,这是祖先传下来的。继承遗产也是正当的,因为是前辈辛辛苦苦挣来的,打来的或买来的,前辈有权处置自己的东西,包括传给儿子。遗产继承的正当性,就是自付自得的跨代展开。但儿子是白得的,难免打个折扣。按中国的标准,君子之泽,五世而斩。每传一代的平均折扣为20%。

遗产税征多少合理?按照五世而斩的原则,应该是20%。至于政府拿走20%干什么,用途是否公正,取之于民是否用之于民,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总之,对比自耕农制度,井田制的正当性要打折。第一个折扣,就是土地和劳动的交换,要讨论交换的比例。从一比九,到五比五,再到九比一,多少才算合适?第二个折扣,地主的土地是怎么来的?如果是继承的,一传再传,世袭罔替,一代又一代永远吃下去,是否正当?第三个折扣,从效率角度说,人们给自己干活,通常比给别人干活的效率高。自耕农无须对自己偷懒。

前两个折扣是正义方面的损失,第三个折扣是收成方面的损失。我这里把井田制和租佃制混为一谈,实际上,井田制下的贵族领主要保卫安全、维护等级秩序,同时索取劳役和兵役,比地主索取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更加复杂,是一整套利益交换,而且带有强制性。

从井田制到租佃制,从有限的历史记载看,直接动力是追求效率,不是追求公正。当然,拐个弯说追求公正也行,公正往往带来效率。公正不是自付自得、得付相称吗?井田制里是集体劳动,有机会偷懒,嫁祸于人,“自得他付”,于是效率低。《吕氏春秋?审分》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迟也。”分了地,大包干了,自作自受了,效率就提高了。

井田制之后是租佃制。佃户租地主的土地,交50%的收成作为地租,不用监督劳动,农民也不会偷懒。这种制度在效率方面问题不大。但地主凭什么拿走那么多?辩护者说,这是自愿的,自作自受,市场行情如此,你不愿意当佃户,后边还有好几个人争佃呢。反对者说,劳动创造价值,地主吃租是不劳而获。地主对生产没有贡献。资本家还要投资,还要承担市场风险,地主承担了什么?土地是天生的,又不是地主制造的,他们是寄生虫。这是土改的正当性依据。辩护者说,土地不是天生的,需要投入,需要维护,提高肥力,防止退化,不能没有主人。公共地必定滥用,必定退化。总之,依靠劳动之外的生产要素过日子,容易引起正当性方面的争论。但无论如何争论,大家都默认一个原则:自付自得,得付相称。

访谈者:君子之泽,五世而斩,这个比是怎么出来的?

吴思:我不知道设计者当时怎么想的。五代之后,按照遗传学家的说法,五代前祖先基因的浓度已经降低到跟随便大街上拉来的人差不多了。不是要照顾有血缘关系的后代吗,五代以后就没有特殊的血缘关系了。

法酬与血酬

访谈者:中国的历史往往是,一帮人打了天下,然后制订法规,确定税率。这个公正性怎么看?法酬要算多少合适?

吴思:这是两个问题。第一,暴力集团确实付出了。打天下的人常说,天下是我们用鲜血生命换来的,我们当然有权如何如何。有理吗?从“自作自受”的角度说,有理,问题是这理在多大范围内管用?第二,税率多少算合适?咱们先说税率问题。

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但暴力最强者并不能为所欲为。他制订规则时追求利益最大化,怎样达到最大化呢?讨论最佳税率的理论,有个拉弗曲线,抛物线形状,最高点就是税率最优点。假设税率25%是最高点,如果收10%,税收总额还有增加的潜力。如果收高了,35%,税收总额反而下降。因为很多公司破产了。如果税率百分之百,没人干活了,一分钱税也收不来。所以,暴力最强者在制订税率时,一定要考虑纳税人会不会破产,会不会逃跑,会不会反抗。他们被迫考虑生产者的利益,调整税率,寻找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一点。

访谈者:这种调整的空间非常大,逃跑、反抗都需要各种条件。不让纳税人逃走,既可以用优惠的税率,也可以用各种弱化对方或强制的办法等。

吴思:对。可以控制调整各种条件,也可以调整掠夺制度。像寻找最佳抢劫率一样,寻找低成本高收益的掠夺制度。

比如满清入关,在入关前他们可以维持奴隶制,因为关东平原一片旷野,要逃亡很困难。而且人烟稀少,逃亡了也不容易生活。进了关,遍地青纱帐,到处都是人,你知道他藏在哪儿?当时也想维持奴隶制,结果遍地逃奴,县政府的头号工作就是抓逃奴。怎么抓?抓住怎么办?如果不杀他,还跑。杀他,等于把自己的牛羊抓回来了杀了。那就杀收留逃奴的人?他们都是纳税人,把他们杀了,皇帝的纳税人少了,皇帝受损,奴隶主受益。利害计算的结果是,奴隶制成本太高,对皇帝来说,维持奴隶制得不偿失。奴隶制被迫解体。

从成本收益计算的角度看,奴隶制不行,井田制也不行;人民公社不行,自留地也不行,租佃制是地主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最佳制度。寻找最佳制度是一个历史过程,可能需要几代甚至十几代人。第一代人可能对新政策很满意,觉得比过去好。但第二第三代就不满了。第二代农民工对允许进城打工的政策不会再有感恩之情,他们更容易对歧视性待遇不满。

访谈者:照利害计算来分析,抢劫者付出了鲜血和生命,冒了风险,他的所得,是不是也符合公正原则呢?

吴思:符合。但要讨论符合的范围。咱们讨论的是人类社会的公正观,不是单说某一个人,某一个抢劫团伙。从抢劫者的个人角度说,冒险抢劫也是自付自得,问题在于被抢的那个人。我辛辛苦苦种了一年地,打了几百斤粮食,让你抢走了,你说你自付自得,那我的“自付自得”怎么办?对我公正吗?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抢劫是对公正的破坏。从抢劫团伙的角度看,用《庄子》转述盗跖的话说,盗亦有道。冲在前边是勇,退在后边是义,公平分配是仁。他们也讲论功行赏。这是抢劫者内部的价值观。把抢劫行为放到全社会的背景上评价,基础就是不公正,甚至,抢劫集团内部越公正,抢劫的效率越高,整个社会所承受的不公正就越大。在这个背景上看,抢劫者的自作自受,得付相称,在绝对值的意义上虽然是公正的,但在绝对值前边要添正负号。更何况抢劫本身还有消耗,比如消耗30%,双方只有付出、没有收益,于是,抢劫的正当性,还要再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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