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重新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法律文书。行政上诉状既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声明上诉的诉讼文书,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行政案件进行上诉审的依据。提起上诉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利,在特定情况下也是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一审裁判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是否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上诉,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利。但在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一审在实体或程序上存在错误,导致一审裁判错误的,则行政机关应依法上诉,此时上诉成为行政机关的义务。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