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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结束的一课(第3页)

由(5),3、8、14的和是25,所以:

由(6),6、1、13的和是20,所以:

由(7),7、2、16的和是25,所以:

“除了这几种,还有没有呢?”我正在怀着这个疑问,马先生却问了出来,但是没有什么人回答。后来,他说,还有,但还有更根本的问题,先要解决。

又是什么问题呢?

马先生问:“你们就这几个例子看,能得出什么结果呢?”

“各个连比三次的和,是5(2),20[(4)和(6)],25[(1)(3)和(5)],都是100的因数。”王有道。

“这就是根本问题。”马先生说,“因为我们要的是整数的答数,所以这些数就得除得尽100。”

“那么,能够配来合用的比,只有这样多了吗?”周学敏问。

“那也不止,不过配成各项的和是5或20或25的,只有这样多了。”马先生回答。

“怎样知道的呢?”周学敏追问。

“那是一步一步地推算的结果。”马先生说,“现在你仔细看前面的六个连比。把(2)做基本,因为它是最简单的一个。在(2)中,我们又用上和下的比,1∶2做基本,我们将它的形式改变。再把中和下的比,1∶1也跟着改变,来凑成三项的和是5,或20或25。例如,用2去乘这样的两项,得2∶4,它们的和是6。20减去6剩14,折半是7,就用7乘第二个比的两项,这样就是(4)。”

“用2乘第一个比的两项,得2∶4,它们的和是6。第二个比的两项,也用2去乘,得2∶2,它们的和是4。连比变成2∶2∶6,三项的和是10,也能除尽100。为什么不用这一个连比呢?”王有道问。

“不是不用,是可以不用。因为2∶2∶6和(1)的5∶5∶15同着(2)的1∶1∶3是相同的。由此可以看出来,乘第一个比的两项所用的数,必须和乘第二比的两项所用的数不同,结果才不同。”

马先生回答后,王有道后又说:“你们索性再进一步探究。第一个比,1∶2,两项的和是3,是一个奇数。第二个比,1∶1,两项的和是2,是一个偶数。所以,第一个比的两项,无论用什么数(整数)去乘,它们的和总是3的倍数。并且,乘数是奇数,这个和也是奇数;乘数是偶数,它也是偶数。再说奇数加偶数是奇数,偶数加偶数仍然是偶数。

跟着这几个法则,我们来检查上面的(3)(5)(6)(7)四种混合比看。(3)的第一个比的两项没有变,就算是用1去乘的,结果两项的和是奇数,所以连比三项的和也只能是奇数,它就只能是25。[5就是(2)。](5)的第一个比的两项,是用3去乘的,结果两项的和是奇数,所以连比三项的和也只能是奇数,它就只能是25。在这里,要注意,若用4去乘第一个比的两项,结果它们的和是12,只能也用4去乘第二个比的两项,使它成4∶4,而连比成为4∶4∶12,,这和(1)同(2)一样。若用5去乘第一个比的两项,不用说,得出来的就是(1)了。所以(6)的第一个比的两项是用6去乘的,结果它们的和是18,偶数,所以连比三项的和只能是20。20减去18剩2,正是第二个比两项的和。用7去乘第一个比的两项,结果,它们的和是21,奇数,所以连比三项的和只能是25。25减去21剩4,折半得2,所以第二个比,应该变成2∶2,这就是(7)。

假如用8以上的数去乘第一个比的两项,结果它们的和已在24以上,连比三项的和当然超过25。——这就说明了配成连比三项的和是5或20或25的,只有(2)(3)(4)(5)(6)(7)六种。”

“那么,这个题,也就只有这六种答数了?”一个同学问。

“不!我已回答过周学敏。周学敏!连比三项的和,合用的,还有什么?”马先生问。

“50和100。”周学敏说。

“对的!那么,还有几种方法可配合呢?”马先生问。

“……”

“没有人能回答上来吗?这不是很便当的吗?”马先生说。“其实也是很呆板的。第一个比变化后,两项的和总是‘3’的倍数,这是第一点。(7)的第一个比两项的和已是21,这是第二点。50和100都是偶数,所以变化下来的结果,第一个比两项的和须是‘3’的倍数,而又是偶数,这是第三点。由这三点去想吧!先从50起。”

“由第一、二点想,21以上50以下的数,有几个数是3的倍数?”马先生问。

“50减去21剩29,3除29可得9,一共有9个。”周学敏说。

“再由第三点看,只能用偶数,9个数中有几个可用?”

“21以后,第一个3的倍数是偶数。50前面,第一个3的倍数,也是偶数。所以有5个可用。”王有道说。

“不错。24、30、36、42和48,正好5个。”我一个一个地想了出来。

“那么,连比三项的和,配成这五个数,都合用吗?”马先生问。

大约这中间又有什么问题了。我就把五个连比都做了出来。结果,真是有问题。

第一,用10乘第一个比的两项,得10∶20,它们的和是30。50减去30剩20,折半得10,连比便成了10∶10∶30,等于1∶1∶3,同(2)是一样的。

第二,用14乘第一个比的两项,得14∶28,它们的和是42。50减去42剩8,折半得4,连比便成了14∶4∶32,等于7∶2∶16,同(7)一样。

我将这个结果告诉了马先生,他便说:

“可见得,只有三种方法可配合了。连同上面的六种——(1)和(2)只是一种——一共不过九种。此外,就没有了。”

我觉得,这倒很有意思。把九种比写出来一看,除前面的(2),它是作基本的以外,都是用一个数去乘(2)的第一个比的两项得出来的。这些乘数,依次是1、2、3、6、7、8、12和16。用5、10或14做乘数的结果,都和这九种中的一种重复。用9、11、13或15去乘是不合用的。我正在玩味这些情况,突然周学敏大声地说:

“马先生,不对!”

“怎么?你发现了什么?”马先生很诧异地问。

“前面的(4)和(6),第一个比两项的和都是偶数,不是也可以将连比配成三项的和都是50吗?”周学敏很得意地说。

“好!你试试看。”马先生说,“这个漏洞,你算捉到了。”我觉得很奇怪,为什么马先生早没有注意到呢?

“(4)的第一个比,两项的和是6,50减去6剩44,折半是22,所以第二个比可变成22∶22,连比是2∶22∶26。”周学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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