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互委托。
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虚买虚卖或自买自卖。
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以上这些操纵市场的行为必然会扭曲证券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并会形成垄断,妨碍竞争,同时还会诱发过度投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3.制造虚假信息行为
信息虚假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或者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为了使证券交易能够有序进行,《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4.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受托人的地位,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而从中获利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的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如混合操作、保证收益或弥补损失等。
欺诈客户必然造成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最终将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5.其他禁止行为
在证券交易中,除了不得有上述行为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主要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等。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指什么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包括下列各项: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等。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应受什么处罚
内幕交易是指交易者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根据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