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告有关文件。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相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3.暂停、终止公司债券上市
《证券法》第55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证券法》第56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出现上述条款第(1)或者第(4)项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出现上述条款第(2)、(3)或者第(5)项情形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此外,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证券交易的对象及要求
1.证券交易的对象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因此,证券交易的对象首先必须是合法的证券。
《证券法》还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这表明,合法发行但处于法定限制交易期间的证券仍然不能进行交易。有关限制交易的规定详见《公司法》、《证券法》。
2.证券交易的要求
(1)必须现货交易。《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2)禁止融资、融券活动。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之后,由证券公司垫付一定金额给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融券交易,就是投资者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之后,由证券公司借给投资者证券并为投资者卖出的行为。
(3)为客户保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基础,账户中记载的各项内容属于投资者个人信息,应当得到保密,否则将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4)合法收取费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但是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人员有哪些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人员包括7种类型: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以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承担着公司的管理职责,办理着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参与者或是公司商业秘密的知情者,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第一知情者。
2.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公司股东不仅享有资产受益权,而且还有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管理者的选择是公司内幕信息的范畴。由于公司是以股东所持股份的多少来行使权力的,因此投资人所持公司的股份还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起到控股的作用。由于公司股东较多,较分散,因此持有公司的股票达到5%,实际上已取得了对公司的控股地位。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在公司中有一些工作人员虽不是经理、监事一类高级管理人员,但由于工作职务的关系可接触到公司的内幕信息。如秘书、工程师、会计师、打字员等。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证券、审批、管理机构的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我国《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1.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又称内线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必然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秩序,因此《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又称操纵行情,是指操纵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进行证券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1)联合操纵或者连续交易。
即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