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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乙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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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1.甲方依据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购进或租进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项和第6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2.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不属于乙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3.租赁物件在合同附表第6项规定的场所内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或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件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4.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可采取留购或续租的方式进行处理:
(1)留购
甲方同意按附表第12项所列的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租金及名义货价付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自动转归乙方。
(2)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三、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
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租赁委托书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美元额度账户。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购进或租进租赁物件的价款或租金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价款或租金时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当日各种外汇对人民币的兑换价格(卖出价)折成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汇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账户。美元账号:××××××××;日元账号:××××××××;德国马克账号:××××××××。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或租金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卖出价)兑换成美元,并以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剂美元价格由乙方结算人民币。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向乙方托收。
5.其他费用支付。
(1)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由甲方代乙方缴纳。乙方应于预定交货期前30天将估算税款汇至甲方并附寄海关出具的减税证明书正本,甲方不代乙方垫付税款。由于乙方逾期汇款或乙方未能按照担任海关减税证明而发生的海关罚款、未减税征收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利息等。
(2)缴税后,甲方按实税款额同乙方结算,多退少补。
(3)国外运费、运输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和财产保险费均在第一期租金支付时一并收取。
4.国内转运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