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十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至少公告三次。
二十八、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二十九、清算组在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三十、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债务。
(五)按出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出资人。
三十一、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三十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出资人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出资人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终止。
三十三、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违约责任。
三十四、本协议签署人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十五、本协议签署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出资人大会决定,可强制剥夺其出资人资格,给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同时负有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三十六、本协议以中文书写。
三十七、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合本数。
三十八、本协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