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环境法
环境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指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目前我国环境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我国法律的效力体系
法律的效力体系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不同形式表现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等级体系。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国家在权力结构上又是一个具有纵向控制关系的等级体系。源于不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会冠以不同的称谓,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现行法的效力体系(也可以说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宪法在我国是由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严格的程序制定的,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一切形式的法律和法规的母法及其效力的终极渊源。其他一切形式的法律和法规都不仅最终渊源于它,而且不得与它相抵触、冲突。
2.法律
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各种诉讼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称为一般法律,即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比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此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各种规范性决议和决定,也属于我国法律的渊源和形式。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但又高于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在我国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它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但又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等,具有规范性的,称为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要低于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仅在其名称的表现形式上有条例、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且在其效力的表现形式上也有多种类型。
此外,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据宪法的授权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单一制国家两种制度下的法律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地方性法规的特殊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这些都称为地方政府规章。
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相应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命令、决定,在学理上也应视作我国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渊源和形式之列。
应当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适用于各自的行政辖区而且不得与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性法规相抵触、相冲突。
5。有关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通过谈判所缔结、加入或承认的关于相互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家作为签约的主体一方,就负有守约的法律义务。因此,国际条约同国内法一样,是有约束力的,应该视为我国法律的一种形式。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四种,即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法律对人的效力
具体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2.法律对事的效力
具体是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第一,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能做。第二,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规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3.法律的空间效力
具体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情况下,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4.法律的时间效力
具体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或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号一定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