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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交易秩序法有关知识(第5页)

产品质量缺陷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有关标准,并造成了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违反默示担保和违反明示担保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给用户、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均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

1.责令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

责令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是一种行政处罚,主要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情况。

2.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业经营资格的证明。吊销营业执照就是使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丧失经营资格,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行政制裁措施。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的。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等情况。

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强制性的经济制裁,主要适用于: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认证标志的等情况。除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外,没收其产品或违法所得。

4.罚款

罚款是比较普遍的经济制裁方式。对责令其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的行为,并处罚款;对受到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罚行为的,并处罚款。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追究刑事责任

应受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有: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构成犯罪行为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行为的。

(3)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构成犯罪行为的。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行为的。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构成犯罪行为的。

另外,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等情况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及其特征

从法学意义上看,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为争夺顾客而做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竞争具有下列特征:

1.竞争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之间。

2.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违反善良风俗,丧失合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破坏商业惯例。

3.侵犯他人权利,尤其是侵犯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

1.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和规制市场经济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反垄断法》也于2007年8月31日起开始实施。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原则:

(1)自主竞争原则。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市场情况,在不受外来干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和进行竞争。

(2)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竞争时,应该诚实守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正当的、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不侵犯同行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以大欺小,不恃强凌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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