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债务人没有违法行为。
4.和解协议需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5.和解协议需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在和解协议中应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如果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的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14。3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有不予宣告破产和中止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况的。
2.在企业整顿期间,由于非正常原因导致终结整顿的。
3.企业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接管。清算组应当通知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并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供清算使用。
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什么是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开始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提出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只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宣告条件,依法宣告其破产时,才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宣告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开始:
(1)全民所有制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法院受理后,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整顿申请或虽提出整顿申请,但未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可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达到破产界限,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未进行和解或者未达成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3)全民所有制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申请自己破产的,可由法院受理后直接宣告破产。
(4)破产企业在整顿期间或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因整顿失败或出现整顿、和解终结的法定事由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整顿或和解,宣告企业破产。
2.破产宣告的公告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律采取裁定的形式。在作出债务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应公开进行,并且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事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使社会、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宣告破产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公告应具有四项内容:①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②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③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④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
3.破产宣告的效力
(1)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效力
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即由清算组接管,并由清算组管理及行使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效力
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在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前,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法定代表人及人民法院指定的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企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3)对破产企业开户银行的效力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只能将该企业的银行账户提供给清算组使用,不得再供破产企业使用。
(4)重新登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