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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诉讼法有关知识02(第5页)

1.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规定,一个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仲裁协议有效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仲裁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仲裁协议的签订者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仲裁协议的签订者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而且必须明确、肯定。

(4)仲裁协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5)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仲裁协议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某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2.仲裁的程序

仲裁程序依次有三个基本阶段,即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机构裁决。

(1)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④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申请,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仲裁中的审理组织,具体行使仲裁权,其组成对实现仲裁公正意义重大。

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是合议庭形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二是独立仲裁,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对约定采用合议庭形式的,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对约定组成独任制合议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均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审理和裁决。

这一阶段包括准备阶段、调查阶段、辩论阶段和裁决阶段四个阶段。

仲裁审理中采用不公开审理的制度。仲裁庭可以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裁决有何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具有终局性,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我国的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当事人就必须执行,而不能上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中仲裁裁决的内容和要求付诸实现的强制行为。仲裁裁决的执行体现了法院对于仲裁的支持。如前所述,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和强制行为。当事人对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但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仲裁机构因其为民间组织而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可以有效保证当事人实现其权利。因为它具有实现仲裁裁决的强制力,从而是仲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终保障。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则体现着法院对于仲裁的监督,即经当事人申请和举证并经法院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的,可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执行前,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经被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人民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

《仲裁法》未明确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而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据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在合同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此外,对于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也应裁定不予执行。

16。4公证

公证的法律特征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预防纠纷、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公证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证明活动

公证首先是一项证明活动,它只能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来实现其职能,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

2.公证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公证证明,其出具的公证书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而且具有广泛性、通用性、可靠性的特点。其证明力不受国籍、地域、行政级别、行为等的限制,在一国之内和国际上都可以通行使用。一般机关和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书则只能在特定范围内起作用,同时其证明的权威性也较公证证明低。

3.公证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公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公证证明的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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