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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诉讼法有关知识02(第6页)

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基本原则

1.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效力即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作用和约束力。一般说来,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公证书具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1)证据的效力;(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3)强制执行的效力。

与公证的效力相联系,公证具有以下三项功能:(1)预防纠纷;(2)干预和监督法律行为;(3)保障国家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和扩大对外交流。

2.公证的基本原则

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公证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真实、合法的原则。

(2)自愿公证与必须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3)直接原则。

(4)独立公证原则。

(5)保密原则。

(6)便民原则。

(7)使用中文或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什么是公证管辖

公证管辖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分工和权限,即办理公证事务要到哪个公证处去办理。公证管辖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申请人住所地公证管辖。如当事人要办理自己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就可到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

2.由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如合同公证就可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办理。

3.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收养公证,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4.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5.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6.如果对同一公证事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选择一个公证管辖。

7.两个以上公证处因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辖。

8.由于特殊原因,如发生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使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它的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他公证处管辖。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即公证机构可以对哪些事项进行公证,我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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