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资公司清算的会计报表。
四十六、合资公司向合资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 外汇。
四十七、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十八、合资公司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中国银行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存款账户。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存款账户;一切外汇支出,都应从其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
四十九、合资公司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五十、合资公司在国外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当地有中国银行的,应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账户。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通过合资公司报送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
五十一、合资公司可根据《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其利润按中国银行公布的执行。合资公司如向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备案。
五十二、乙方在合资公司经营中所分得的利润可在适当的时候,通过有关银行汇出中国,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上述汇出。
五十三、合资公司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其余部分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全部汇出。
五十四、合资公司的外汇收支一般应保持平衡。具体措施如下:
(一)增加产品出口创汇,力争产品出口达到产量的30%。
(二)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国产化率,逐步将零部件的购置转向国内。
五十五、合资公司按下列次序支出其外汇:
(一)外籍职工、港澳职工的薪金、工资。
(二)合资公司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所需外汇支出。
(三)在中国境内购买某些物资应支付的外汇。
(四)乙方应分得的利润。
(五)合资企业解散时乙方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资金净额。
第十三章 工资和劳动管理。
五十六、合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执行。
五十七、董事会根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提议确定合资公司的职工总数。
合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正、副总经理),由甲、乙双方各自推荐,由董事会任命。
合资公司所需中国职工,由甲方推荐,公开招聘,经考试择优录用。
所有公司雇员在录用时,应由个人同合资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
五十八、合资公司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由董事会确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十九、合资公司中方一般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将根据职工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的提高决定逐步增加工资。
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标准参照乙方本国或本地区标准拟定。
中方高级职工薪金原则上与外方高级职员一致。
六十、合资公司应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包括职工住房补贴),按政府规定的比例计算。上述费用由合资公司工会或合资中方监督使用。
六十一、合资公司应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六十二、合资公司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出入中国国境的,应按照中国外交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申请所必须的签证(包括多次签证)。甲方应对此类事宜予以协助。
六十三、合资公司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并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在其受雇佣期内,合资公司应负责安排上述人员适当的住所、医疗和交通等。
第十四章 合资经营期限。
六十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全权代表签署,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