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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刑事法有关知识(第4页)

根据《刑法》第213条、第220条的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5。2刑事法律基本知识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将其在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多数情况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表现有: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这类物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所变化。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某种货物和技术的证明。“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是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悔的;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本罪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及其处罚标准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都是贪污行为,但有贪污行为的不一定都构成贪污罪。贪污公共财物的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贪污公共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贪污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贪污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是贪污数额大小。

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5000元是贪污罪的起点,但是数额大小并不是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贪污罪的定罪量刑还要考虑贪污的其他情节。如贪污的动机、手段、次数、对象、危害轻重程度。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较重:多次贪污,屡教不改的;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贪污国家贵重物资或救济款物、侨汇、侨储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掩盖其贪污行为而栽赃陷害或者嫁祸于人的;毁坏凭证,拒不坦白交代的等。

2.贪污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处罚标准有: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分。计算累计贪污数额时,应依《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后归还;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使用权;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

《刑法》规定了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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