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便公告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的,不必经过和解整顿阶段;虽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但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未进行和解或未达成和解协议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没有进行和解或未达成和解协议的,均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产,无需重新登记债权。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或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被申请破产后,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即应中止破产程序,进入整顿或执行和解协议阶段。在企业整顿或执行和解协议期间,企业为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对部分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也可能会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企业整顿失败或非正常终结时,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整顿或执行和解协议期间所为的部分清偿应从原登记债权中删除,新发生的债务应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的组成和职权
1.清算组的组成
根据相关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者擅离岗位。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2.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依法成立后,便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破产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权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和分配。
(2)处理破产企业未了结的事务,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于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对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害应给予赔偿,赔偿金额应作为破产债权。
(3)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和执行。
(4)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债权的构成条件和范围
1.破产债权的构成翼件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成立的、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构成破产债权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财产上的请求权是指能以金钱或折抵为金钱的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破产财产的分配主要是金钱的分配,如果是不能折算为金钱的请求权,不能列为破产债权。
(3)破产债权必须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4)破产债权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2.破产债权的范围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但利息只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对于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后计算破产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受担保清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剩余额。
(4)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对于破产人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因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赔偿金列入破产债权。
(5)合伙人破产时所产生的债权。
(6)保证人的债权。
(7)票据债权。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事实而付款或承兑的,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14。4破产财产
什么是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可以用来进行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破产财产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只能把其可以独立支配、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包括破产人在破产清算时取得的其债务人偿还的财产、收回的投资以及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被法院追回的财产。
3.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是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则该剩余部分的价值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但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