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中,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原所有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财产的分配
1.分配的原则
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2.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前,清算组必须制定分配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告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依照方案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分配比例和分配方法。方案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不能在分配上有所偏私。
3.分配的顺序
清算组对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应依法定顺序进行,即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对破产财产不足清偿上述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所适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对此,《民事诉讼法》作了专章规定。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仅适用于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人,包括集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的破产还债,不适用本章规定。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主要规定:
1.有关企业法人破产的受理和宣告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逾期未申请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2.有关企业法人破产的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3.有关企业法人破产的清算程序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于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的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在破产清算中,在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还具体规定破产还债的清偿顺序:(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一是破产违法责任,二是破产责任。破产违法责任,是指破产企业实施为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破产责任,是指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违法责任,主要包括: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未提供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对负有破产违法责任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责任主要包括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领导者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严重渎职或瞎指挥,或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直接导致了企业破产。对负有主要破产责任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视情节、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