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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第1页)

本章小结

作为唐代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唐格的发展有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武德元年(618),高祖制定新格53条,“入于新律”,完全属于刑法的范畴。至贞观十一年(637),律令格式建立起来后,格有二十四篇,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目,格的性质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其中以六部之一的刑部及属下四司(刑部、都官、比部、司门)为名的格文,依然具有“正刑定罪”的性质,并不失时机地对唐律有所补充和调整。而尚书省其他二十司的格条,“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对中央诸司机构的行政规章制度及相应官员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和说明,当为诸司机构的管理法规,其中不同程度地渗透着令、式的规定,从而达到一种“禁违正邪”的目的。另一方面,唐格是在不断排比、选编帝王制敕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不仅保证了它较高的法律效力,而且也能根据李唐王朝统治的需要和社会情况的变化,随时对律、令、式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158]。因此可以说,唐格以另一种制敕的形式贯穿了律、令、式的精神,成为唐代立法活动中最具有灵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形式,对唐代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维护李唐王朝统治秩序的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而且也对五代、两宋的国家立法有着直接的影响。

表1-2唐代“格”类法典编纂表

[1]董康:《敦煌发见散颁格研究》,见[日]仁井田陞:《唐令の复旧につぃて》,1934;[日]大谷胜真:《敦煌遗文所见录(二)敦煌出土散颁刑部格残卷について》,见《青丘学丛》,17,1934;[日]那波利贞:《唐钞本唐格の一断简》,见《神田博士还历纪念书志学论集》,1957;[日]仁井田陞:《唐の律令および格の新资料——スタィン敦煌文献》,见《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13,1957;唐长孺:《敦煌所出唐代法律文书两种跋》,见《中华文史论丛》,第5辑,1964。

[2]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的整理,目前可资借鉴者有三种。[日]山本达郎、池田温、冈野诚等,Tun-huangandTurfasgsodeichistalTexts(A)IntrodudTexts,TheToyobunko,1980;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499~632页,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3]相关研究有马小红:《“格”的演变及其意义》,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3),110~117页;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246~306页,中华书局,1989;《论唐格——敦煌写本唐格残卷研究》,见《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524~560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此文又以《唐格初探》为题,收入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120~163页,文津出版社,1999;胡留元:《从几件敦煌法制文书看唐代的法律形式——格》,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3(2),73~79转83页;[日]池田温:《北京图书馆藏开元户部格残卷简介》,见《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集》,159~175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日]中村裕一:《唐格に関する文书的考察——“通典”刑法典所载の“开元格”をに中心——问题の所在》,见氏著《唐代公文书研究》,432~467页,汲古书院,1996;周东平:《唐格》,见胡戟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151~15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4]郑显文:《关于唐神龙年间〈散颁刑部格残卷〉的文献价值》,见《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二辑,124~14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收入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37~5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王斐弘:《敦煌写本〈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研究——唐格的源流与递变新论》,载《现代法学》,2005(1),14~21页。

[5]郑显文:《唐代〈道僧格〉研究》,载《历史研究》,2004(4),38~54页;收入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286~30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刘俊文指出:“唐格的编纂相当频繁。今可考见有唐一代共修格十四次、十九部。”(《唐代法制研究》,124页)又《全唐文》卷九七〇《王蟾应归吏部考试奏》载“宏词拔萃,准长庆二年格”,表明穆宗长庆二年(822)唐廷亦有一次“格”典的编纂活动。

[7]《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185页,中华书局,1992。

[8]《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1410页,中华书局,1975。

[9]《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2156页,中华书局,1975。

[10]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124页。

[11]《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702页,中华书局,1955。

[12]《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四》,7349页,中华书局,1960。

[13]《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2134页。

[14]《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2138页。

[15]《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702页。

[16]《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上》,321页。

[17]《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704页。

[18]《唐律疏议》卷三〇《断狱·辄引制敕断罪》,此据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2067~2068页,中华书局,1996。

[19]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276页;唐耕耦、陆宏基等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570页。

[20]诏敕原文,详见《唐会要》卷九〇《缘封杂记》,1642页。

[21]《通典》卷一七〇《刑八·宽恕》,900页,中华书局,1984。

[22]格条原文,详见《宋刑统》卷一一《枉法赃不枉法赃》,177页,中华书局,1984。

[23]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138页。

[24]雷闻:《俄藏敦煌Дx。6521残卷考释》,载《敦煌学辑刊》,2001(1)。

[25]《通典》卷一七〇《刑八·开元格附》有一条《开元新格》的记载,从内容判断为刑部格条。此条前无“敕”字,正文后有“敕依前件”,且有题名“开元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日本学者中村裕一先生以此为例,对《开元格》的形制作了复原。笔者以为,中村先生所做的工作其实是唐代制敕形制的复原,而不是唐格的形制。因此,俄藏Дx。06521所收户部格应是目前所见唐格中形制最为完整的一件。参见[日]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432~467页。

[26]《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2138页。

[27]《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1495页。

[28]《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705~706页。

[29]录文参照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270页;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574页。此件刘俊文原定名《垂拱后常行格断片》,后在《论唐格》及《唐格初探》中修正为《神龙留司格》;唐耕耦、陆宏基定名为《唐神龙年代(公元705—706年?)吏部留司格残卷》,此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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