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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唐代度牒的复原(第2页)

首先,《祠部敕牒》第1—7行的僧尼名籍,应是度牒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前引太和四年祠部奏文中,明确提到诸州府僧尼得度者,要求本州府“具法名俗姓,乡贯户头,所习经业,及配住寺人数”,如实报送祠部,“以明真伪”[39]。这是僧尼籍帐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在归义军时期的度牒中亦有体现。

其次,《祠部敕牒》第23—24行的尾部签署“广德二年十月十九日,令史牒”“主事”所见的年月日和“令史”“主事”等信息,同样适用于度牒尾部的官员签署。尽管从功用来说,度牒起着身份凭证的意义,但论其实则为唐代的“牒式”公文。P。2819《唐开元公式令》[40]第21—27行云:

21 牒式

22 尚书都省 为某事。

23 某司云云。案主姓名,故牒。

24

年月日。

25

主事姓名。

26 左右司郎中一人具官封名。令史姓名。

27

书令史姓名。

两相对照,《公式令》第24—27行的内容,大体与《祠部敕牒》中的尾部签署(第23—24行)对应。度牒由于是祠部颁发,故《公式令》第22行、第26行中的“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可相应地替换为“尚书祠部”“祠部郎中(员外郎)”。按唐制,尚书省祠部司设有祠部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41],另有主事2人,令史5人,书令史11人。这些官员由于通常在祠部颁示、宣付的释门僧尼牒文中都能看到,因而祠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史的连署,在尚书祠部的“牒式”文书中具有普遍意义。故可推知,祠部颁发的度牒,其尾部官员签署亦应如此。

表2-2唐尚书祠部牒签署表

这样一来,唐代度牒形制的基本轮廓似可大致勾勒出来。结合前面的讨论,祠部颁发的度牒样式或可复原如下:

1 尚书祠部 牒

2

僧××年××俗名××贯××州(府)××县××乡××里××为户,请住××寺

3 为某事云云。故牒。

4

××年××月××日

令史××牒

5

主事××

6

[祠][部]郎中(员外郎)××

需要说明的是,“为某事云云”是依据《公式令》第22行“为某事”而复原出来的,其意当是牒文事由的简要说明。参照《不空请度七僧奏》和归义军时期的度牒程式,大致应有佛法旨趣和受度事宜的描述。反过来说,这样的复原是否准确,尚需有关史料和实物的进一步佐证。

[1][日]道端良秀:《唐代佛教史の研究》,29~94页,法藏馆,1957;[日]竺沙雅章:《中国佛教社会史研究》,19~82页,同朋社,1982;[法]谢和耐著、耿昇译:《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71~77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曹旅宁:《唐代度牒考略》,载《陕西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2),74~77页;曹旅宁:《试论宋代的度牒制度》,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90(2),52~56转61页;[日]中存裕一:《唐代官文书研究》,420~437页,中文出版社,1991;[日]竺沙雅章:《寺院文书·度牒》,见池田温主编:《讲座敦煌·5·敦煌汉文文献卷》,589~594页,大东出版社,1992年;曹旅宁:《南北朝隋唐五代僧籍制度探究》,载《长沙水电师院学报》,1992(1),115~118转127页;曹旅宁:《宋元明清僧籍制度概说》,载《长沙水电师院学报》,1992(4),73~77页;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378~38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7~2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白文固:《元代的僧籍管理》,载《佛学研究》,1999,327~330页;白文固:《宋代僧籍管理制度管见》,载《世界宗教研究》,2002(2),120~127页;周奇:《唐代国家对僧尼的管理——以僧尼籍帐与人口控制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3),8~19页;孟宪实:《论唐朝的佛教管理——以僧籍的编造为中心》,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36~143页。

[2]No。2126《大宋僧史略》,见《大正藏》,第54册,246页。

[3]No。2126《大宋僧史略》,见《大正藏》,第54册,246页。

[4]《唐会要》卷四九《僧尼所隶》,859~860页,中华书局,1955。

[5]关于试经度僧,白文固《唐宋试经剃度制度探究》(《史学月刊》,2008(8),31~36页)一文论述甚详,可参看。

[6][日]道端良秀:《唐代佛教史の研究》,29~59页,法藏馆,1957。

[7]No。2120《代宗朝赠司空大辨正广智三藏和上表制集》,见《大正藏》,第52册,835~8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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