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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三贾均市的运作与实践(第2页)

此件大意是说,北馆厨从民间购得酱料,因“未有市估”而没有支付价值。仓曹遂牒下市司,等待市司勘定的酱料“次估”报送上来后予以酬付。显而易见,唐代的官方买卖或交易中,“准次估”(次等物的中估价)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物价标准。如有例外,官文书中通常会附加特别说明。如大谷1263《官厅文书(金部关系)》[56]云:

3 八月上旬申到度

5 百姓有情愿依上估纳钱者,宜听州。

由此看来,八月上旬的时估文簿已报送到户部度支司,百姓依例按照当时的旬估交纳钱物。文书特别指出,允许民间百姓“依上估纳钱”。这里“上估”,李锦绣据《唐律》平赃断罪时“上估绢”的规定,认为应是上等物的中估价。百姓据此标价来交纳钱物,当然是特殊情况。至于一般的钱物折纳和官私交易(和市),通常是按照中等物(次等物)的中估价来进行的。[57]大谷3099《药香等购入价格文书》云:

(前缺)

2 毕拨壹拾两,两别壹伯壹拾文,计壹阡壹伯文。

3 青木香拾两,两别准估叁拾伍文,计叁伯伍拾文。

4 紫雪拾两,两别准估壹拾玖文,计壹伯玖拾文。

5 磠沙伍两,两别准估贰拾文,计壹伯文。

6 葡酢叁胜,胜别准估肆文,计壹拾贰文。

(后缺)

此件第1、2行处押缝处署有官印,纸背亦有“官印”字样,小田义久据此定为“时价市估案”[58],则知此件当为官方购入药香等物的价格文书。故所谓“准估”者,当是官方已经约定的中估价而言。P。4979v《天宝十载(751)二月酒行安胡到芬牒》[59]云:

1 酒行

状上

2

供糟廿瓮。

3 右胡到芬比日在于市纳。沽酒经

4 纪,缘无本产,伏来经今日,无于造

5 酒,请乞给价直,谨状。

6 牒,件状如前,谨牒。

7

天宝十载二月 日酒行安胡到芬牒。

8 二月廿三日付生绢壹匹,准时[估]伍伯捌拾文,余欠于估

9 等用。

牒文中,安胡到芬的20瓮糟酒被官方征用,有司先支付1匹生绢,其余酒价暂时赊欠。从“准时[估]”来看,1匹生绢价值580文应是当时的中估价。这与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帛练行”所见生绢壹匹“次肆伯陆拾文”、P。3348《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所见天宝三载大生绢“匹估四百六十五文”,及天宝四载“匹估四百六十文”的标价相比,绢价显然有很大涨幅。[60]唐代官府向民间收购粮食的和籴也是按“次估”进行的。吐鲁番出土《唐和糴青稞账》[61]云:

(一)73TAM214:148(a)

2 绵壹屯,准次估直银钱伍文。两屯当练壹匹。

(二)73TAM214:149(a)

不难看出,官府和籴青稞的估价是用银钱来折算的,但实际的支付形式是丝织品大练,这说明在西州市场上,大练其实也充当了货币等价物的职能。账目(一)中,由于1匹大练折合2屯绵,按照官方评定的绵估价格,可知1匹大练准次估直银钱10文,可籴得青稞1石。据此,青稞1斗准次估直银钱1文,这就是官定的和籴价格,即1斗次等青稞的中估价是银钱1文。同样,账目(二)中,1斗3升次等青稞的中估价是银钱1文。两相对比,青稞的估价显然略有下降。又P。2862《唐天宝年间敦煌郡会计牒》[62]云:

15 五谷时价

表3-3天宝年间谷物斗估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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