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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刘鹗与庚子平粜(第1页)

二、刘鹗与庚子平粜

陆树藩返沪之时,将京局之事则托付给刘鹗[202]。刘鹗,字铁云,江苏丹徒人,以《老残游记》《铁云藏龟》著称于世。学界关于刘鹗的研究十分丰富,成果主要集中于刘鹗的文学成就。在刘鹗庚子救济一事上,学界也有不少成果。[203]学者们关注刘鹗的庚子救济,主要是因为该事件与刘鹗的死因或有关系。这一说法首先来自于罗振玉的《五十日梦痕录》:

适太仓为俄军所据,欧人不食米,君请于俄军以贱价尽得之,粜诸民,民赖以安。君平生之所以惠于人者,实在此事。而数年后,柄臣某乃以私售仓粟罪君,致流新疆死矣。[204]

后来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中引用该说法,“并且为众多的著述所沿袭”,于是此说成为刘鹗致祸原因流传最广的说法。[205]刘鹗以绅士身份参与庚子救援,购米平粜并因此获罪,遭清政府流放新疆,并最终死于新疆。借刘鹗庚子平粜,或可得窥官绅之间的另一面相。

据刘鹗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刊登于《中外日报》的《捐款声明》所言:“时值陆纯翁到京,云,日下掩埋、平粜二事皆不可缓,公何不为之!仆以无款对。陆云,焦君处捐款甚多,可取用也。遂电商焦君云,约需款两万金。后由焦君如数汇到。于是掩埋、平粜、施医各局及时并举。又以千元创设东文学堂。及辛丑二月,款罄之后,接焦君来函云,此两万金中有救济金一万,焦君经手一万,名仆迅即归还。”[206]再据《救济文牍》所载刘鹗来函:“掩埋、平粜两事,原系阁下创议发端。故初办时,禀合肥相国,已申明系阁下之意。后因叠闻贵会款项支绌,无力兼顾,而事已不能中止,故电致义善源焦乐翁,筹借款项,照常生息,由弟归还。”[207]由此可知,在陆树藩进京前,刘鹗尚未开办平粜。陆树藩于十月十日出京,上海救济善会于十月十一日接到京局来电:“北京粮价日昂,急需平粜,乞筹借两万金电汇来。”同日救济善会沪局致津局电:“各处托汇信款,倘已解齐,则沪余银五千如需用,由隆顺电汇。接京局电,需银米平粜,速分援。”[208]刘鹗十月十一日京电与刘鹗“捐款声明”可互相印证,在陆树藩的嘱咐下,刘鹗很快便将平粜事宜付诸实践。

救济善会沪局接到京局“筹借两万金电汇来”的电报后,立即多方筹款。见于《申报》的筹款信息便有:十月二十日,“日前接京局电音谓,都中米价日昂,急需平粜,嘱即垫解巨款,以应要需。言词恳切,无异秦庭之哭。敝同人正在筹划之际,忽蒙省过轩大善士慨垫规元三千两、宝益堂大善士慨垫规元一千两、慎余堂慨垫规元一千两,本善会同人又勉垫规元一万两,合共规元一万五千两,又代各处汇信款二千两,即日均由道胜银行汇解至京,以济燃眉之急”[209];十月二十一日,“苏州倪锡畴翁以京师米价日昂,急需平粜,筹垫规元一千两,又西湖主人借垫一千两,嘱即汇解,以资接济”[210];十月二十二日,“天顺祥陈润夫翁,敝善会同志也,念北京平粜需款甚急,特借垫规元二千两,嘱即汇往都中以资挹注”[211]等。同时,沪局还致电济宁分局表示,如有余银,“仍乞汇回,以应铁翁京办平粜急需”[212]。从十月二十日到二十二日这3天的《申报》信息来看,救济善会沪局很快便向京局汇去的平粜款项,至少达到一万九千两。十一月一日,救济善会沪局接京局电云:“平粜城外两局,日售零米四千余斤,城内两局初四开。”[213]即京局平粜在庚子年十一月前后,便已经开办。十一月九日,沪局接京电云:“平粜成本三万,弟垫一万,沪垫二万。”[214]刘鹗自垫一万,恐系借华俄、汇丰之款。[215]阿英认为:“所谓华俄、汇丰之款,当系太仓粟价。”[216]

据刘鹗之子刘大绅言:“京人士乏食,先君知外军挟愤而来,必多糜烂。因使署多己之旧好,欲调护无辜,乃尽斥鬻所有,购米北上办赈,并设平粜局,抑人操纵。因此遂又恶杭人沈某、甬人洪某。其后米匮,方谋续运,适俄军欲用所踞大仓之屋,拟举仓储粟尽焚之,事为先君所闻,联合同时他人所办赈助机关,集资挽张某为介,尽购其米,都人士赖以不饥。”在该文自注中,刘大绅又言:“庚子变时,海运断绝,京粮不继,商人亦以乱未敉定,相率裹足,仓储又为外军所据,于是人皆乏食”,“迨先君平粜局创始,好善者继起,由津至平,定分区之约,各供给一区,且粜且赈,都人乃有生路。初犹因运粮有数,海口冰封,继载为难,每人每家均有限制。及太仓米出,始足济急需”。[217]显然,刘大绅所言刘鹗“尽斥鬻所有,购米北上办赈”有误,据前文刘鹗自述及救济善会京沪两局电报往来均可证明,刘鹗设局平粜乃庚子年十一月前后之事,距刘鹗北上之时已将近两月。

刘鹗之孙刘蕙孙根据刘大绅所言“海口冰封”一语,判断刘鹗购买仓米的时间是在辛丑年;同时根据刘鹗《辛丑日记》五月三十日所记“高子谷来,仓事清单携到”一语,更将购买仓米的时间锁定在辛丑年四五月间。对于刘鹗购买仓米之事,刘蕙孙因自小耳闻而有更为详细地记录。“有宁波人张姓者,充俄军翻译,来告铁云先生说:‘俄军要用大仓(应为“太仓”,笔者注)仓房,仓米无处可移,打算全部烧毁,你们既然缺粮,何不买来,岂非两全其美?’先生怕财力不足。张某说:‘他们本来是打算烧的,你能有多少钱?我去试着商量商量。’先生就拿出全部存款三万余两,换得全部大仓(应为“太仓”,笔者注)的存米,继续平粜。”[218]

刘蕙孙所言“三万余两”,与刘鹗电文所言“平粜成本三万”,或可互证。不过,在购米时间上,二者差异较大。实际上,刘大绅“海口冰封”一语恰恰表明,购米时间当在庚子年。救济善会之所以在庚子年十月中旬中止运送被难官商回南,正是因为“各处冰冻,难民无从渡海”[219]。陆树藩本人于庚子年十月十九日(1900年12月10日)乘轮船返沪之时,“行未数里,冰结甚厚,约有尺许,停轮守候”[220]。另据《申报》光绪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1901年4月3日)所载“救济要电”,救济善会新一轮的援救被难官商回南行动已经开始。如果刘鹗购买仓米的时间在辛丑年四五月间,则与“海口冰封”大致在庚子年十一月、十二月和辛丑年一月相矛盾。且辛丑年四五月间,不但海运无阻,联军也大致要从京城撤离,所谓“俄军欲用所踞大仓(应为“太仓”,笔者注)之屋”的说法也无法成立。又据《申报》辛丑年一月十三日(1901年3月3日)《京师纪事》载:“俄人施放禄米仓余米。”[221]可知,刘鹗购太仓米当为庚子年底辛丑年初之事。

对于刘鹗究竟是否因为“私售仓粟”而获罪,历来说法不一。罗振玉、鲁迅持这种看法,胡适在《〈老残游记〉序》中也持这种看法:“太仓米的案子竟叫他受充军到新疆的刑罚。”[222]刘鹗之子刘大绅也持这种看法:“然而不意此一事(即购米赈济,笔者注),遂为先君后来获谴主因也。”[223]阿英通过《救济文牍》与《救济日记》上的资料,考察了刘鹗庚子赈济的整个过程后,认为“铁云之死,其主因并不在此”,“所谓售太仓粟的罪案,不过是借词而已”,“真正的原因,还是由于当时权臣,如端方辈和他之间的矛盾,不过以此为借口而已”。[224]刘德隆认为阿英的“这种分析”,“是很有道理的”。[225]吴振清在列举了上述诸种看法后,也认为“庚子年私售太仓粟,并非1908年被捕流放的原因”[226]。

蒋逸雪《刘鹗年谱》附录了与刘鹗被捕有关的五件“端方与袁世凯及外务部往还电”,其中第二件列举了刘鹗的三项罪名,第二项是:“庚子之乱,伊更名在京,勾结外人,盗卖仓米。”[227]汪叔子在《近代史上一大疑狱:刘鹗被捕流放案试析》一文中,将“清廷外务部关于捕拿刘鹗之收发文电”共17件按日期编列,梳理“刘鹗被捕及押往新疆情形”。其中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十九日(1908年7月17日),“外务部发急电致端方”,列述刘鹗三大罪状,其二便是“庚子盗卖仓米”;六月二十二日,“外务部上奏折,附片专陈刘鹗罪状”,“列举戊戌矿、庚子米、上年盐三款”。[228]据此可知,“庚子盗卖仓米”作为清廷流放刘鹗于新疆的罪名之一,是毫无疑问的。至于阿英等认为,“庚子盗卖仓米”不过是“借词”而已,是意欲探询导致刘鹗被捕流放的真正原因。[229]

联军占据京城时,与各国商议购仓米以平粜者大有人在。庚子年闰八月一日(1900年9月24日),赫德曾致函庆亲王言:“刻闻某仓内存有上中下三色米约一万万斤,按照一百六十斤为一石,核计约有六十余万石,若中国现欲赎回,可按每三百五十斤付洋银六元三角,则每石约银二两余,约共合银一百二十万两,可分四季归清,每三个月付银三十余万两,惟头批银必须先付。目前复见恽大人,已将此事情形面请转禀王爷,昨由恽大人遣同文馆生徐文志来称,王爷愿照办理,应付之银,保定府库内尚有存款即可拨用云云。惟此巨款仍须由汇丰经手,不若由王爷特派一人或恽大人或他员专为经理。至总税务司帮同料理一节,亦须由王爷特备札文交下,以凭与汇丰商办一切,令知还款实有着落,且此事必须于初五日以前付信,若初五日无确信,则此项米石即早定转卖他人矣。”[230]信中所谓“恽大人”即恽毓鼎,在其庚子日记中,对此事亦有详细记录。[231]

又据《申报》十二月六日《仁浆惠普》所载:“兵乱以来,小民谋食维艰,嗷嗷中泽。迨李爵相入都后,与日本大臣商订开仓平粜,分设数局于东四牌楼、六条胡同曁朝阳门外。老米定价每石银二两五钱,无论自食、转售,任民之便,米价因之大减。”[232]此事有时人日记作为印证,如仲芳氏《庚子记事》九月二日所记:“米面杂粮,各乡镇店亦多贩运进京。又兼日本开仓平粜,粮价比较上月有减无增,似无绝粒之虞。”[233]再如高枏闰八月二十四日所记:“石孙以日界老米价甚贱,约同买。”[234]杨文骏在九月初致盛宣怀等的电报亦可佐证:“日本放仓米平粜,每石二两五。”[235]同是从洋兵手中购买仓米,同样也是平粜,奕劻与李鸿章以权臣身份主持其事,乃分内之事;而刘鹗以绅士身份参与其事,则成为其获罪的“借口”。“私售太仓粟”能堂而皇之地成为刘鹗的罪状之一,根本原因在于清廷官员对于刘鹗越过官绅之界而揽官员之事的不满。

庚子年间的北京,还有一件与此颇为类似的纠纷,即中城御史陈璧与翰林院侍讲学士恽毓鼎之间关于“协巡公所”权限的争执。当两宫西狩,联军入城,整个北京城陷入混乱无序的无政府状态时,一些并无管理地方之责的京官或士绅纷纷成立公所,“与洋官通融联络”,维持社会秩序。当时,联军在北京实行分区占领,恽毓鼎所办理的协巡公所,管理“前三门外地面”,同时该地面也是时任中城御史的陈璧例应管辖之地。随着局势逐渐稳定,“五城业已设立办事公所”,在陈璧看来,正是“地方官办事之权”逐渐收回之时,恽毓鼎却向时任全权大臣的庆亲王提出,“五城虽设公所,官权未复,窒碍仍多,再四筹维,只可仍寄官于绅”,并请求“委毓鼎督办冬防”,“所有稽查委员令毓鼎自行札派”。针对恽毓鼎的请求,陈璧毫不客气地指出,这“是将五城一切应办事宜,统归该学士办理也”,认为“现在洋兵虽尚未退,地方官自有应办之事,应以渐复官权为第一要义”,并指出“若如该学士所咨,一切事宜均归绅士办理,是洋人并未尽掣我肘,而我自行撤去官权”。[236]最终在陈璧的坚持下,恽毓鼎等五城绅董所创办的协巡公所、安民公所、华捕局等绅董公所的权力无法进一步扩张,且随着官权的一步步恢复而被裁撤。[237]庚子年间,当联军入城后,官府的权力几乎**然无存。许多本来应该由官员办理的事情转而由绅士经手,这在非常时期实属正常,但在正常情况下又足够治人以罪。当官权处处受限时,对于绅士的越界行为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一旦官权得到恢复,绅士曾经的越界之举则随时可能成为获罪的借口。

[1]陆树藩:《救济日记》,1a页。

[2]《津局办理章程》,见上海图书馆藏:《救济文牍》卷一,4b~6b页。该章程原文中涉及人数处空缺。

[3]《陆纯伯部郎致救济善会同人书》,载《申报》,光绪二十六年九月五日。

[4]《救济善会京津办事人员名单》,载《中外日报》,光绪二十六年闰八月十九日。

[5]参见严璩:《侯官严先生年谱》,见王栻主编:《严复集》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孙迎祥:《严复年谱》,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严家理:《严复先生及其家庭》,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文史资料室编:《福建文史资料》第5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6]欧阳英、陈衍:《闽侯县志》(民国二十二年刊本),418页,福州,闽侯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1995;桑兵:《陈季同述论》,载《近代史研究》,1999(4);桑兵:《沟通欧洲汉学的先进——陈季同述论》,见《国学与汉学——近代中外学界交往录》,101~10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7]陆树藩:《救济日记》,13b页。

[8]雍鼎臣:《军火买办雍剑秋》,见《文史资料选辑》编辑部编:《文史资料精选》第3册,518~520页,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

[9]参见苏州市传统文化研究会编:《传统文化研究》第19辑,420页,北京,群言出版社,2012;上海图书馆历史文献研究所编:《历史文献》第19辑,430、43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五《中国通商银行》,299页;沈庆年主编:《古村遗韵:苏州市控制保护古村落寻踪》,262页,上海,文汇出版社,2012。

[10]又据雍剑秋之子雍鼎臣言:“上海所谓慈善团体的成员,在北京、天津活动时,并无薪金,每人每月支车马费一百两银子。”参见雍鼎臣:《军火买办雍剑秋》,见《文史资料精选》第3册,518~520页。

[11]《本局告示》,见上海图书馆藏:《救济文牍》卷二,4b页。

[12]《谕各小工告示》,见上海图书馆藏:《救济文牍》卷二,5a页。

[13]《上海救济善会接陆纯伯部郎第二号公函》,载《申报》,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14]《塘沽轮次告被难南旋各士商并章程八条》,见上海图书馆藏:《救济文牍》卷一,6b~7b页。

[15]陆树藩:《救济日记》,3a~3b页。

[16]《上海救济善会接陆纯伯部郎第二号公函》,载《申报》,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17]陆树藩:《救济日记》,3b~4a页。

[18]该章程应为初稿,因为还要征求贝尔榜的意见,但章程大致内容应该就是如此,所以才会被陆树藩直接收入《救济文牍》。参见《与德医官贝尔榜拟定天津开办章程》,见上海图书馆藏:《救济文牍》卷一,12a~14a页。

[19]《致上海本会诸同人》,见上海图书馆藏:《救济文牍》卷四,23b页。

[20]为此,救济善会在天津《直报》上刊登告白:“本会到津设局数日以来,报名者已有二百余人,业由本会送往塘沽爱仁轮船先行转载回南,此后如有南省被难官商,仍向针市街火神庙报名,以便随时给票,附搭招商局便轮回沪。封河在即,幸勿迟延自误为盼。”参见《上直报告白》,见上海图书馆藏:《救济文牍》卷二,5b页。

[21]《陆纯伯部郎致上海救济善会第四次公函》,载《申报》,光绪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驻津救济善会致上海总会第五号公函》,载《申报》,光绪二十六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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