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绝”,也称“死价”,就是“在字据上写明永远不许与家人见面来往、通音信。一切任凭买主安排处置。无论生死,父母亲属皆不予过问”[125]。下面是几份婢女的买卖契约,我们从中可以窥见“卖绝”的意思。
卖身契1:
立卖字人李清珍,今因困苦艰难,烦中人说合,情愿将亲生女名长姐,年十岁,卖与陈少甫名下为使女,同中人三面言明,卖身价银洋十六圆正,其洋笔下交清,并不短少。自出卖之后,不准瞧看,任凭陈少甫自由处分。倘有亲族争论或来历不明等情,均有中人及卖主李清珍一面承管,或天灾病案、投河觅井等,均与买主无干。恐口无凭,立卖字存证。
代笔人彭成
中见说合人张八李存里马二刘三
中华民国六年正月十八日立卖字人李清珍立[126]
卖身契2:
立承继人赵连芳,因家贫寒,无衣食度日,托中人说合,夫妻同意,情愿将小女乳名槐子,年十三岁,七月十七日申时生人,承继文宅为婢女,言明财礼一份作为聘礼。立字知(之)后,自许文宅收管。不与他父母相干。如有亲族人等征(争)论,有赵连芳夫妻一面承管。空口无凭,立字为证,永不许他父母看。
立承人赵连芳赵门彭氏
知情底保人祁门王氏
中保人冯门彭氏
中保人关大奶奶
中华民国七年戊午六月初一日立[127]
卖身契3:
立卖契人焦福胜,因光景不便,今将自己亲生小女,年长十三岁,三月二十六日半夜时生,今同人说合,情愿卖与徐海山名下作为小使女,三面言定,卖人价洋三十元。以后此女长大,生死不与卖主相干。当日人钱两交,不欠分文。恐口无凭,立卖契为证。
立卖字人焦福胜
中华民国二年阳历五月九号阴历四月初四日同中人朱宝顺[128]
卖身契4:
立字人王岫岩王门龚氏因手乏无钱度日,托中人说合,将亲生小女小银子,年十二岁,于腊月二十六日丑时生,与刘宅当使女,言明付养育费大洋六十五元,笔下交定。永不许睄看,生死各由天命。同心合意,各无反悔。如有亲族人等干预,有他父母担负完全责任。恐口无凭,立字为证。
王岫岩(手印)
王门龚氏(手印)
中保人焦门张氏
中华民国十四年一月五号立字[129]
卖身契5:
立卖亲生女书人郝显成今因衣食不足,情愿将所生亲女,乳名菊儿(即春喜),现年十岁,由王德氏并王氏介绍,卖与陈庆余先生为使女,当面收到现大洋一百元正,作为儿女身价。以后此女长大及笲,或收或爆,其凭陈宅作主,从不与本生父母相干。卖出以后,若有亲族人等干涉,或拐逃等事,皆有郝显成担负完全责任,并保证人亦负此等责任。以后菊儿有不服教唤等事,总有陈宅约束管教。菊儿本生父母,或亲族人等,不得过问。恐口无凭,立此卖字,永久存照。
立卖亲生女儿人郝显成
知情中保人王德氏
代笔人陈仲武
立卖亲生女儿人郝孔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