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十六丁卯年十二月三十一初八日吉立[130]
从以上这5份卖身契中可知,父母把女儿卖给人当婢女的原因,基本上都是由于“家庭贫困,难以度日”。卖身契1、3、5,明确写明父母因“衣食全无”,将女孩“卖与”某人为婢女。卖身契2和卖身契4中,没有“卖”字,甚至连“租”“典”“雇”之类的字眼都没有。卖身契2,是赵连芳夫妻同意,将女孩“承继”文姓为婢女;卖身契4,是王岫岩夫妇“手乏,无钱度日,将亲生小女”究竟是“卖”、是“典”还是“雇”与刘姓当婢女,较为模糊。
关键还在于,这五份契约中,都没有标明一个具体的期限,而且,契约中都有“以后投井觅死之事,与买主无干”,“买主不担负任何责任”的字样。也就是说,如果以后女孩出现任何问题,责任由女孩的父母和中间人承担,蓄婢家庭不会承担任何后果。例如,卖身契2中,称自“立字知(之)后,自许文宅收管。不与他父母相干。如有亲族人等征(争)论,有赵连芳夫妻一面承管”,永不许赵连芳夫妇瞧看;卖身契4中也有出卖后,“永不许睄看,生死各由天命……如有亲族人等干预,有他父母担负完全责任”等。有时,一些家主也会以卖身契约中的如此字样为由,表明他们对婢女的“绝对所有权”。例如,朱王氏由于家中贫寒,无衣无食,经过李升等人的介绍,将在她家当童养媳的外甥女平绿云,卖给了景沈氏当婢女。平绿云在景沈氏家已有两年。一日,平绿云与女仆一起带着景沈氏的小孩逛福隆寺时,与胞兄平文禄“撞遇”,平文禄要把平绿云领走。景沈氏认为,买平绿云时,契约上写有“日后如有此女亲族人等出面干涉,均有朱王氏一人承当等语,字据可以随时呈验”,并以“该不知姓名之人撞见婢女后,竟同婢女潜逃,显然早有诱拐预谋”为由,反过来指控平文禄有“诱拐”嫌疑,要求先将平绿云“暂行领回”。[131]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雇用”“典押”“卖绝”三种形式中,“典押”的形式要多于“雇用”,“卖绝”的形式又多于“典押”。但是,三种形式之间,没有特别清晰的界限。上文中提到,“雇用”和“典押”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实际上,“典押”和“卖绝”之间,也并不明朗,如图3。3一份契约所示:
图3。3“卖绝”契约
资料来源: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J181,目录号:19,案卷号:802。
这份契约,说的是谷龙元夫妇因家贫,将9岁的女孩秀儿“租与钱宅使用”,从字面意义看,“租”就是“典”,也即属于“典押”。但这份契约没有具体的“典押”期限,并且写道,婢女今后“死故、逃亡听天命,无论为婢为妾,以及及岁婚配,悉由钱宅作主”。字里行间的意义表明,这是一份“卖绝”的契约。
这份卖身契,连同上面的卖身契2和卖身契4一起,还有一个隐形的含义,就是一旦买卖双方出现纠纷,也不会以“买卖人口罪”论处。民国时期,买卖人口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种契约规避了“人口买卖罪”。例如,郭宋氏将8岁的女儿丫头卖给龚慎余当婢女,价格15元,丫头上街买物,“迷路未归”。龚慎余怀疑郭宋氏将丫头“诱走”,到警察区署控告郭宋氏。警察寻找到丫头后,龚慎余与郭宋氏都说,“丫头不是买卖的”,龚慎余还拿出“卖身契”来证明丫头不是买来的。警察看了龚慎余拿出的字据后,见“字据上并无典买字样,又将字据掷还”给龚慎余保管,并让郭宋氏将女儿丫头领回后,仍将丫头送还龚慎余。[132]
父母将女儿以“卖绝”的形式卖给蓄婢家庭,就意味着他们把对女儿的所有权一并卖给了蓄婢家庭,他们完全失去了对女儿的监护。例如,旧鼓楼大街石桥东口某妇人,经常毒打10岁的婢女,据说,“该妇价买此女时,立有打死勿论字据”[133]。西直门内新开路门牌十号住户刘李氏是山东招远县(现为山东省招远市)人,其夫患病,返回山东原籍治疗,刘李氏带着7岁的女儿丫头生活,困难异常。有张常氏,没有子女,就托人向刘李氏说,她“愿领丫头为女”,刘李氏同意后,双方会面,刘李氏写了一张字据,说明“此后不得再有纠葛发生”。事后多日,刘李氏因为想念女儿,就到张常氏家看望,张常氏“闭门不纳”,刘李氏就在门口吵闹,丫头见到母亲后,“痛哭不止”。刘李氏“欲带女返家”未果,第二天,又到张常氏门前吵闹,张常氏指出,“我花了六十元买来的丫头,何能任人领回”。[134]对父母来讲,将女孩卖出后,他们也不敢前往看望女孩。当一个家主告知家中的婢女,“汝既念母,可使来晤”,然而“其母总因卖绝之女,不敢明来”[135],“怕刘宅知道不依,我当时没敢领回”[136]。
不管是“雇用”“典押”还是“卖绝”,契约中都存在三方关系:买方、卖方和中间人。各方均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买方承担着管束婢女的责任;在买卖过程中,如有亲族人等干涉,由卖方承担责任;中间人的责任前文中已有阐述,这里不再多叙。
在“雇用”“典押”“卖绝”三种形式外,还有一种“借贷”的形式。例如,外左三区三等巡警薛宝儒,家庭困难,又患有病,为了借钱治病,就将女儿送给乌姓当婢女,“使洋一百元”,尽管薛宝儒之子薛灏承认,父母是将胞妹卖给了乌姓,但薛宝儒之妻一再强调,女儿到乌姓家,“实是借贷,不是典卖”,如果他们将100元归还给乌姓,乌姓仍然把女儿交给他们带回,在“未归还之前,只准看,不准接回”。[137]这个事例表明,女孩子只是一种“物品”,可以被父母随便“抵押”。女子低下的地位,于此可见一斑。
二、转卖、转赠与抵押
“雇用”“典押”形式的卖身契对蓄婢家庭有约束力,但是没有绝对的约束力。蓄婢家庭对“卖绝”的婢女有绝对的权力,为了断绝女孩与其家人的联系,他们可以给婢女改名换姓,也可以将婢女转卖或转赠给他人,当他们有经济上的困难时,还可以将婢女抵押出去。
蓄婢家庭对婢女的所有权主要表现在他们对婢女的转卖与转赠上。
1。转卖
婢女买卖契约中,除“雇用”“典押”形式的婢女外,被“卖绝”的婢女都明确写有“任凭主人处置”。那么,“这个用金钱换得来的婢女,就可当作是他的一种货物了。凡是自己的货物,当然可以任意使用的”[138]。既然“任凭主人处置”,主人就可以将婢女转卖。例如,朱姓通过厨役张国林的介绍,买恩姓女孩为婢女,朱姓给这个女孩改名叫荷花。后来,因为荷花不听教训,朱姓又通过厨役张国林,将荷花转卖给了钱姓,钱宅给荷花改名叫春喜。[139]一个13岁的名叫李小凤的幼女,是河北宛平县人,父母双亡,被亲戚卖给了王姓为婢女,王姓又将小凤转卖给了温姓。[140]王秀云14岁时,兄长把她给了在湖南当武官的同乡王在周为婢女,王在周把王秀云带到北京,伺候在北京居住的妾。王在周回湖南后,王在周之妾任意挥霍,花钱无度。王在周一时生气,不再供养这个妾。王在周之妾想去湖南,因为无钱,为凑路费,就托刘姓为媒,将王秀云卖给了吴文瀚。[141]陈云卿11岁时,他父亲将她送给马姓,马姓带陈云卿来北京后,又把她卖给了王邵氏。[142]
一些幼女都是经过多次的被转卖,才有一个最终落脚的地方。王来喜自幼父母双亡,在她9岁时,被同乡廖姓诱出,卖给孔姓,孔姓将王来喜卖给了甄姓,甄姓又将她卖给了张姓。[143]河南固始县的来喜,12岁,被人诱拐,卖与周姓,周姓把她转卖给曾姓,曾姓又将她卖给水姓。[144]张春香的父亲把她卖给天津戴姓后,戴姓将她转卖给了北京一个“不知姓名的人家内”。[145]陶金兴,四川人,8岁时父母把她卖与王姓当婢,13岁时王姓把她带到湖北,卖给了吴敬荣,吴敬荣携眷到北京时,把她一并带来。[146]双福本姓闫,家有父母,父亲以给人种田为生,由于家庭寒苦,父亲将她卖给吴姓,之后,吴姓又将她转给白姓。[147]周凤琴是山西人,15岁,由于家内贫寒,在她13岁的时候,父母把她卖给了一个不知姓名的人,该人将她带到杭州,转卖给汤姓,汤姓又将她送给了交通银行职员周姓。[148]刘晴梅7岁时,父亲病故,叔父将她卖与熊姓,13岁时,熊姓把她转卖给了唐姓。刘晴梅在唐姓家一年,由于她经常与“该宅少爷玩耍、打闹、不听话、又不做活,主母瞧见晴梅就生气”,唐姓就将她转卖给了李姓。[149]尤香儿先在新街口-油盐店店主王姓家为婢,后来又被转卖给了东皇城根的另一王姓。[150]米枝子7岁时,母亲把她卖给了马姓,她在马姓家待了两年,马姓又将她卖给胡姓。[151]红燕与父母兄妹一起逃荒时,父亲将她卖与赵姓,她在赵姓家待了几天,赵姓将她转卖与闫姓。[152]沈三郎自幼随吴姓为婢女,吴姓死后,吴姓妻即将沈三郎卖与白姓,仍当婢女。[153]
图3。4是苑姓由于家庭贫困而转卖婢女的契约:
图3。4转卖婢女的契约
资料来源: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J181,目录号:021,案卷号:02170。
图3。4左边这份卖身契是河间府城北何马村的何刘氏,将14岁的女儿张莲喜“当与苑先生名下,作为婢女,随房使用”,“阖家母女人等,同心愿议”,“自聘之后,不许追悔,不许来往,永断割脉,如有天灾、病孽,各由天命”。契约表明,苑先生拥有对莲喜的“绝对权利”,他有权随意处置张莲喜。因此,苑先生“买”来张莲喜一年之后,也由于家庭困难,无力养活张莲喜,即将莲喜卖给了张为绪(图3。4中右侧契约):“立字人苑先生今因家贫,将女仆一名,年十五岁,无力养活,托中人说合,情愿当给张为绪府上使唤,俟后苑姓并女仆父母人等一概不准来看,永断割腾。女仆不准要回,三面言明,决无反悔,倘有远近亲族人等争兢等情,均有苑姓并中人一面承管担负完全责任,天灾、侍病,各按天命。”一个女孩,就这样被转来转去,而她自己却无任何选择的余地。
在被转卖的过程中,婢女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价”也在增加。例如,谢海棠小时候,在四川原籍被一“不知姓名干娘”卖给王姓家内,价格是2元,王姓因为家中婢女太多,就将谢海棠转卖给了章维衡,价格是4元。[154]陈小真子12岁被父母卖与何姓时,价格是20元,何姓带家眷和陈小真子来北京后,将陈小真子转卖给了黄乃斌,价格是240元。[155]邢喜荣10岁时,被继母卖与人贩子白姓,价格是15元,白姓将她转卖给曲姓时,价格是25元。后来,曲姓将她送给了朋友赵姓当婢女。[156]
2。转赠
婢女能被主人转卖,也可以被当作“物品”一样送人。例如,13岁的来喜在徐姓家当婢女,由于来喜与厨役通奸,徐姓把来喜责打一顿,为免后患,便将她赠送给了朋友戚姓。[157]程檀子是河北省大名县人,12岁时,父母将她卖给了大名县的县长孙姓家当婢女。程檀子在孙姓家有一年,孙姓为联络感情,将她赠给了“北平宪兵司令部参议杨秀夫”为婢女。[158]蓝姓买来7岁的婢女吴筱苏两年,就将她送给了朋友吴姓。[159]吉庆10岁,在老家云南,父亲把她卖给了黎姓,黎姓把她送给了亲戚龚姓。[160]沈如意被母亲卖给赵姓后,赵姓将沈如意送给了亲戚沈姓。[161]巧云的父母把她卖给了贵州的“龙副官”,“四川陆军第五团冯参谋太太”见巧云灵巧,愿意要巧云,“龙副官太太”就把巧云送给了“冯参谋太太冯赵氏”,冯赵氏“给龙太太买得礼物酬谢,并未花钱文”。[162]春喜10岁时,母亲把她卖给杨姓,杨姓把她带到上海,送给了“陆军部差遣员”许姓。[163]双喜原来是袁乃宽家婢女,袁乃宽将她送给了刘姓,刘姓又将她送给了陈姓。[164]江如意7岁时,到江姓家当婢女,两年后,江姓将她送给荫昌家,“伺候荫宅老太太”,“五六年后,老太太病逝”,荫姓又将她送还给江姓。不久,江姓有朋友林姓需要人照顾小孩,江姓就将她送给了林姓。江如意在林姓家待有两个月,林姓以江如意“不服管教”,且“有偷窃行为”为由,又将她送回给江姓。[165]吴某在河南用100元买王佩玉为婢女,带来北京后,将她卖给王姓,王姓使唤几年后,又将她送给了王耀汉,仍为婢女。[166]在被主人转来转去的过程中,多数婢女不知道自己是谁,属于哪个家庭。同时,主婢之间本来就比较淡薄的感情也给转没了。
3。抵押
婢女除了可以被转卖与转赠外,还可以被用来做抵押。例如,陈姓有婢女,名叫秋云,10岁,陈姓向同乡杨姓借钱40元未还,后来,陈姓要回原籍,由于他无钱还债,就将婢女作为“抵押品”交给了杨姓,并说明等回到原籍后,即可“汇款来赎”。[167]马钟林在张家口开钱铺时,有“开小班人”陈连贵从他钱铺里“借洋四万余元,不能归还”,马钟林见陈连贵有个婢女,名叫大玉子,就将大玉子抵押过来,到他家当了婢女。[168]
多数婢女在被转卖或被转赠的过程中,把心中仅存的一点家乡的印痕也**涤殆尽,以至于有的婢女连自己是哪里人,父母姓甚名谁,家里有什么亲人、是否存亡等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