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社会团体对婢女的救助
关于婢女救助团体,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看,只有厦门成立了专门救助婢女的组织——中国婢女救拔团。中国婢女救拔团成立于1930年,是以福建基督徒为主体而组成的专事婢女救济的团体。在其存在的10年时间里,共收容、救济婢女约300人。[120]在北京,1927年之前虽然出现过许多妇女团体或慈善机构,但是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专门以关怀婢女命运为己任的组织机构。1927年以后,出现了两个团体,实行过对婢女的积极救助。
一、北平市妇女协会
1。成立
1927年,“四一二”事变后,蒋介石、胡汉民等人在南京成立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6月,由南京市党部筹办的南京市妇女协会成立。之后,随着国民党势力所及,安徽、上海、河南、天津等地也相继成立了妇女协会。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接管北京,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了南北;6月20日,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第154次会议决定,将北京改称北平。当时,北京的妇女团体各自独立,相互之间较少合作。有鉴于此,中国国民党北平市党务指导委员会决定,将觉社、妇女解放促进会、北平女界协进会等妇女团体联合起来,组成北平市妇女协会,作为统一的妇女组织。1928年9月15日,北平市妇女协会在市党部大礼堂举行了成立大会,参会会员有300余人。北平市妇女协会分为组织、宣传、调查、职业、青年、家庭六个部门,各个部门均有工作计划大纲,由石砳磊、李惠文、黄亚中、庄静、王荷天等分别负责。北平市妇女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平市党部内,以《妇女月刊》为会刊。[121]
北平市妇女协会以“团结妇女的精神于中国国民党指导之下,而谋解除妇女本身之痛苦,以期达到实际的自由平等”[122]为宗旨。妇女协会特别强调,它所宣传的“自由平等”,是“不论其为知识妇女、无知识妇女、城市妇女、乡间妇女等,都能享受到法律以内的完全自由权,取得固有人格,不受片面社会的束缚”[123]的平等。
2。对婢女的救助
北平市妇女协会在成立之初,对妾、婢女、童养媳等特殊妇女群体极为重视。在妇女协会宣传计划“法律”一项内,主要内容是:法律上应多制定多妻、蓄婢、童养媳、缠足穿耳的惩罚条例。妇女协会调查部的工作计划中,详尽列举了所需要调查的内容,其中,第六项“恶俗”规定,要“调查各地对于虐待婢女及童养媳的惩罚条例;调查各地对于买卖人口的惩罚条例;调查各地对于蓄婢纳妾的惩罚条例”[124]等。
救济婢女,是妇女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解放被压迫”的婢女,北平市妇女协会制定了12条救济婢女的办法,目的是:“未卖作婢女者,设法使其不卖;已卖者则令其登记,如是,则蓄婢人家日少;而婢女经登记后,即予以训练,并调查其生活状况,使其改良,使虐婢之风可息,婢女之痛苦渐除。”[125]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养婢女家主于登报之日起,限一月内领带婢女来本会登记,婢女每名缴纳登记费一元。
二、婢女登记后,其主家每月须纳费二角,半年一缴,先期缴纳。
三、养婢人家,本会有派员调查之权利,与训练之义务。
四、经本会调查结果,如家主对婢女确有虐待情形时,按其情节轻重处罚。情节较轻者处五元以下四元以上之罚金;重者得有本会函请地方法院依法重办,判决脱离。
五、已届成年之婢女,自愿脱离主仆之关系者,家主不得阻挠。如有法院判决脱离者,该婢女之善后办法,由大会负责处理之。
六、养婢人家有隐匿不报者,一经查出,除补交登记费及月费外,处以十元以上之罚金。
七、养婢家主对于婢女,不得自由买卖,如有买卖情形,经查明属实时,除没收其金额外,本会对于买主及卖主得予以严重之处罚。
八、婢女已届成人时,即应择配,但需经婢女自身之同意与本会之认可。
九、如婢女有死亡时,须报告本会,经查明委实因病身死时,准予取消其登记。
十、所有登记费及罚款,除办公费用外,均归本会保管,以为救济被压迫妇女之用。
十一、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本会随时修改之。
十二、本条例经党部、民众训练委员会与社会局备案后施行。[126]
北平市妇女协会制定的婢女救济办法,由北平市党部和北平市社会局分别备案,准予施行。为便于随时援助婢女,妇女协会实行婢女登记,“登报通告各蓄婢家主,带领婢女到妇女协会登记”,“定于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一日止,每名由家主纳登记费一元,每月须纳费五毛,如有匿报,则处以三十元以上之罚金,兹后如有家主虐待婢女情事,则依章处罚”。[127]
北平市妇女协会关于婢女登记的公告发出后,有许多蓄婢家庭带领婢女前往妇女协会登记,“前昨两日,到该会登记的很是踊跃”[128]。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到妇女协会登记的婢女有189人。[129]然而,“玩忽者,仍属不少”[130]。妇女协会为贯彻救助婢女的主张,又限期一周,向住户发出公函,劝告他们前去登记婢女:
敬启者,顷据本会调查委员报告,尊府有婢女□名,即望饬于一星期内亲来本会登记。至此种登记之宗旨,全系维护而重人道,幸勿过期,以致处罚为盼,特此函达,即希查照。□□先生
此致
妇女协会启[131]
一周之后,北平市妇女协会共登记有婢女241人。[132]但这次公告之后,仍有不少蓄婢家庭抱观望态度。基于此,北平市妇女协会再次催促蓄婢之家前往登记:“昨特通令平市,凡有婢女各户,限于八月底以前速往该会登记,以便汇报社会局注册。”[133]至1929年8月底,登记日期截止时,共登记有婢女470余人。[134]
北平市妇女协会实行婢女登记以来,经妇女协会调查科的调查,“前来登记者固多,而隐匿不报者,所在不少”,为彻底解除婢女的痛苦,妇女协会曾函请公安局偕同调查蓄婢之家,未得到公安局的支持,“昨特令婢女登记科,暂行停止”,“俟与公安局交涉妥协后,再行开始登记,俾利进行”。[135]1930年,北平市妇女协会准备续办婢女登记,拟到住户家内调查,为避免住户发生误会,再次请求公安局协助[136],后续情况,因资料所限,不得而知。
妇女协会实行的婢女登记,积极救助婢女,对部分婢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玉梅和秋香是南长街住户赵慧川家的婢女,十八九岁,而且都认识字,二人因为经常看报纸,知道“现代之潮流,妇女力争人格,奴婢多自求解放”,“思及现在人格,及将来幸福”,相约投往妇女协会,请求援助,要求进入工厂做工。妇女协会登记科主任董瑛问明二人来历后,就将二人送往妇女协会救济会内安置,并通知她们的家主赵慧川到妇女协会,准予给玉梅、秋香二人自由,将二人送入妇女协会附设的工厂去做工。[137]宋彩霞是旧鼓楼大街褚旅长家的婢女,18岁,由于年龄已大,宋彩霞想“脱离奴隶生活入校读书”,于是也投往妇女协会,请求援助;陈鸿林是新平路徐姓家婢女,13岁,因为“不堪主人待遇,被打走出”,向妇女协会求助。董瑛女士了解到宋彩霞、陈鸿林二人的情况后,将二人的家主找来。宋彩霞的家主褚旅长当即答应脱离主婢关系,还彩霞自由,并赠予彩霞25元,以备她生活,“现彩霞已由其亲生父母领回家”;陈鸿林的家主也同意给予鸿林自由,“鸿林现仍住妇女救援会内,食宿由妇女协会供给”,“这两事均经褚、徐两家签字,两婢女得还自由”。[138]
对已经登记在册的婢女,妇女协会随时关注她们是否有被虐待的情况,“听说该会自此项登记后,对于蓄婢住户,每月实行调查一次,并对各婢女确实侦查,有无虐待情节,以凭核办”[139]。曾有人报告烂漫胡同莲花寺一号董姓虐待婢女,由于董姓已经到妇女协会进行过登记,妇女协会调查后,确认董姓并没有虐待婢女。[140]
对于受虐待的婢女,妇女协会则积极予以救助。例如,崇文门外陈姓家的婢女桂花为争得主人的欢心,时常在“主人面前说婢女兰香的坏话,致使主人经常责打兰香,兰香处在势力之下,无处诉苦”,有人投函妇女协会,报告兰香的受虐情况,妇女协会立即派会员到陈姓家调查,并在巡警的帮助下,将“兰香带往外五区署安置”。[141]1929年1月,妇女协会调查员姚瑞卿得知婢女魏兰仙受家主责打,“面部被打肿”,身上有伤痕多处,就将魏兰仙送到“外五区署保护,并由该区署转送到公安局依法办理”。[142]
妇女协会除对婢女实行积极的救助外,也设法安置婢女。例如,赵宝珠被主人虐待,地方法院判决她脱离主人后,将她送往妇女协会。妇女协会为负责起见,决议将赵宝珠送交徐国英委员家中寄养,并由徐国英委员负责供赵宝珠读书。[143]8岁的年金红被主人贾永清烫得“体无完肤”,由北平市公安局起诉,北平地方法院判决贾永清徒刑三年二月,并处罚金50元。而年金红在北京没有亲属可以负责抚养她,北平市地方法院函请妇女协会设法安置。妇女协会因为规模狭小,没有抚育儿童的场所,就设法将年金红安置到香山慈幼院收养。[144]
要解除婢女的痛苦,主要还是要预防婢女买卖,妇女协会积极地做着禁止婢女买卖的工作,例如,妇女协会调查股得知南秀贞被骗卖作婢女后,即责令南秀贞的家属把她领回。[145]
随着妇女协会影响的扩大,前来求助的妇女也逐渐增多。有些问题,妇女协会不能立即解决,尤其是那些受虐待的妇女,即使问题解决后,她们也不肯回家。妇女协会内没有安置处所,如果有求助的妇女,妇女协会只能具函转送妇女救济院或妇女习工厂安置,随着救济院院长人员的更迭,妇女协会所送的妇女,常常被拒绝接收。[146]妇女协会曾向政府要求,将北京原有的妇女救济院和妇女习工厂拨归妇女协会,没有得到政府的同意。[147]为了给所救济的妇女提供容身之处,妇女协会曾在办公处成立了临时收容所。[148]由于北平市受虐待的婢女众多,“亟待设法收容”,为便于救济“受苦受难”的婢女,妇女协会请求北平市政府,把涭水河八号房屋要了过来,用以收容救济的妇女。[149]
为了避免以后再发生收容上的困难,妇女协会建设委员会起草了收容所章程,并准备正式成立收容所。[150]收容对象包括“婢女、童养媳、受虐待者、身受拐骗无家可归者、因案由地方法院公安局送来者,贫穷无告无人收领者、被家庭压迫无处容身者”[151]。进入妇女收容所的妇女,可以进入妇女协会开办的平民学校读书,或者进入妇女协会设立的妇女平民工厂学习工艺,以养成独立生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