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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战后初期的政治形势(第1页)

第一节战后初期的政治形势

战后印度民族意识空前增长,群众运动浪潮开始席卷全国,具有了更为波澜壮阔的势头。与此同时,英国殖民者也加紧了对印度人民的压制,纷纷出笼1919年《印度政府组织法》和《罗拉特法》,并制造骇人听闻的阿姆利则惨案,对本来就一触即发的政治形势火上浇油。

一、民族意识的增长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印度民族意识空前高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帝国主义者欢庆胜利,却没有采取任何手段改善殖民地劳动人民的处境。于是,工人、农民和手工业者在战争一结束,就奋然而起。孟买12。5万纺织工人,从1918年底开始到1919年初,举行了罢工。1919年,罢工扩大到全国,几乎囊括所有生产部门。农民和手工业者也进行各种形式的自发斗争,从前线归来的印度士兵也参与其中。

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印度民族资本主义在夹缝中得到发展,资产阶级力量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也大大加强。然而,战后英国资本力图恢复对印度经济的全面控制,为民族工业发展制造桎梏。为了保证民族资本能够继续发展,资产阶级把实现印度自治作为首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但给印度民族资产阶级提供了发展经济的良机,而且也使印度在一系列国际政治事务中取得了实际上的自治领地位。在巴黎和会上,在国际联盟中,都少不了印度人的身影。然而,印度国际政治地位的提高使它尝到了甜头,但国内政治地位带来的却是苦果,英国政府食言自肥,迟迟不肯明确宣布给印度自治领地位,激起了民族资产阶级的不满。

此外,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和亚洲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给印度资产阶级注入了一种新的思想,他们希望民族自治原则尽快在印度实现。国大党多次通过决议,要求获得民族自决权。1918年,国大党德里年会决议指出:“民族自决原则应该适用于一切进步民族。国大党要求不列颠议会和巴黎和会承认印度是可以实施民族自决原则的进步民族之一。”[1]同年底,国大党选举提拉克和甘地等组成赴英代表团,其他民族企业家也组成代表团分赴美英法等国,进行抗议和请愿。提拉克还致函巴黎和会主席、法国总理克里孟梭、美国总统威尔逊,要求协约国列强给印度以民族自决权。

国大党争取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代表着印度绝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因而国大党也得以成为印度民族运动的主要领导者。此时的国大党不再是战前“三P”式的乞求和哀恳,而是理直气壮的要求和呐喊。这充分表明了印度民族资产阶级的日益强大,也表明了印度民族意识的普遍增长。英国下院议员威廉·安德森1919年末的一番话就是最好的写照:印度的政治意识在最近若干年内已经被唤醒,人民迫切要求进行改革;所有证据表明,这种压力将一直保持到印度人民取得彻底的自治政府为止。

二、1919年《印度政府组织法》

191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印度政府组织法》。该组织法有4个要点:

第一,英属印度的立法权由总督和两院(国务会议和立法会议)组成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务会议类似上院,主要是复议机构,由60人组成,其中26人由总督指定,34人由选举产生。立法会议类似下院,是初议机构,由145人组成,其中105人由选举产生,40人由总督指定。

第二,英印各省将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各省立法机关成员亦分为指定和选举产生的两大类。与此相应,各省的行政机关也分为两种,即分别向总督和立法机关负责的部分。向总督负责的所谓“保留部分”包括警察、司法、救灾、灌溉、税收等部分,而向立法机关负责的所谓“移交部分”包括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工程、农业、工业发展等。

第三,英印总督和省督对立法机关的各项提案拥有最后确认权或否决权。

第四,每10年定期研究一次1919年《印度政府组织法》的具体实施情况,审查应否给予印度进一步的自治权限。

1919年《印度政府组织法》保留了穆斯林教派单独选举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法仍然是一部分裂印度民族运动的宪法。虽然它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民族矛盾,但却削弱了印度人民的内部团结,为教派冲突种下了新的祸根。

这部法案也没有给印度人民带来真正自治的权利。“国大党在相关声明中,对该法给予印度的有限的自治权表示不满,认为该改革计划在整体上令人失望,根据新的《印度政府组织法》,政府仍然向英国议会负责,在关键问题上权力仍属于英国人,因此国大党坚决要求成立符合自治原则的政府”[2]。

三、甘地的早期活动

当时,国大党的策略不能适应形势要求,不能表达人民的强烈不满情绪,也不能令资产阶级满意。资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希望有一个强大力量向英国当局施加压力,迫使它尽早允许印度真正自治。正是在这种形势下,甘地带着新的思想、新的斗争策略登上了印度政治舞台,立即引起了资产阶级的瞩目和人民群众的拥戴。

甘地

甘地全名莫罕达斯·卡拉姆昌德·甘地(1869—1948),出生在印度西部卡提阿瓦半岛古吉拉特邦的一个滨海小镇波尔班达。甘地家族虽属印度教第三种姓吠舍,但从甘地祖父起便弃商从政,连续几代人担任过几个小土邦的首相。甘地家庭是典型的印度教家庭,父母都是虔诚的印度教徒,笃信毗湿奴派。甘地父母的虔敬笃信给孩提时代的甘地以巨大影响,此外,许多耆那教徒、伊斯兰教徒和琐罗亚斯德教徒朋友经常在他家做客,谈论宗教问题。甘地从小沐浴在这种浓郁的宗教氛围之中,耳濡目染于各种宗教信仰并存的现实中。这种家庭环境使甘地从小就形成了虔诚的宗教性情和宗教宽容的心态,包括对印度教不同教派的宽容和对其他宗教的宽容。在小学和中学时代,甘地对自己的才能并不怎么自豪,但却非常重视和遵守道德操守,特别是诚实与正直。他13岁结婚,少不更事,父亲病重弥留需要服侍之际,他仍沉溺于床笫之欢。对此,他懊悔不已,视为一生中的“双重耻辱”,这成为他后来禁欲的一个重要心理因素。

1888年9月,甘地甘愿冒犯教规,漂洋过海,远赴英国留学,在伦敦大学攻读法律,取得律师资格,1891年6月回国,历时2年8个月。在英国求学期间,甘地不仅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影响,也初次接触到各种宗教,极力抵制“美酒、女人和大肉”的不时**,潜心于宗教和饮食体验。甘地初次与基督教徒、神智学者以及无神论者广泛接触,并在他们的影响下,悉心研读各种宗教经典和宗教书籍,包括基督教经典《圣经》、印度教经典《薄加梵歌》的英译本《天籁之歌》、佛陀的生平和说教的英译本《亚洲之光》、著名的神智学者安妮·贝桑特夫人的《我为何成了一名神智学者》和布拉娃斯基夫人的《神智学入门》以及无神论的著作等。甘地从这些宗教典籍和宗教先知的说教与生平中,看到了与他所信仰的印度教共通的东西,获得了宗教和谐的感悟。《圣经·新约》山上宝训中的毋以暴力抗恶,以德报怨、以爱制恨的训诫,耶稣基督的非暴力品格、自我受苦精神和爱的法则,佛陀博大精深的慈悲胸怀,神智学所持的所有宗教是同一宗教的不同分支、所有宗教以同一真理为基础、宗教的核心不是教条和仪式而是道德和伦理的学说,无神论者追求真理和道德的执著精神,深深触动了甘地,在他思想上引起了共鸣。“他把印度教的真理和非暴力、佛教的慈悲说、基督教的博爱、神智学的宗教道德、无神论者追求真理的精神,联系在一起,贯穿起来,探求宗教真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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